宋史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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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賈販茶應往府界及在京,須令產茶山場州軍給引,並赴京場中賣,犯者依私販臘茶法。

    諸路末茶入府界者,復嚴為之禁。

    訖元豐末,歲獲息不過二十萬,商旅病焉。

     元祐初,寬茶法,議者欲罷水磨。

    戶部侍郎李定以失歲課,持不可廢,侍禦史劉摯、右司諫蘇轍等相繼論奏,遂罷。

    紹聖初,章惇等用事,首議修復水磨。

    乃詔即京、索、天源等河為之,以孫迥提舉,復命兼提舉汴河隄岸。

    四年,場官錢景逢獲息十六萬餘緡,呂安中二十一萬餘緡,以差議賞。

    元符元年,戶部上凡獲私末茶并雜和者,即犯者未獲,估價給賞,並如私臘茶獲犯人法。

    雜和茶宜棄者,斤特給二十錢,至十緡止。

     初,元豐中修置水磨,止於在京及開封府界諸縣,未始行於外路。

    及紹聖復置,其後遂於京西鄭、滑、潁昌府,河北澶州皆行之,又將即濟州山口營置。

    崇寧二年,提舉京城茶場所奏:「紹聖初,興復水磨,歲收二十六萬餘緡。

    四年,於長葛等處京、索、潩水河增修磨二百六十餘所,自輔郡榷法罷,遂失其利,請復舉行。

    」從之。

    尋詔商販臘茶入京城者,本場盡買之,其翻引出外者,收堆垜錢。

    裁元豐制更立新額,歲買山場草茶以五百萬斤為率。

    客茶至京者,許官場買十之三,即索價故高,驗元引買價量增。

    三年,詔罷之。

     明年,改令磨戶承歲課視酒戶納麴錢法。

    五年,復罷民戶磨茶,官用水磨仍依元豐法,應緣茶事併隸都提舉汴河堤岸司。

    大觀元年,改以提舉茶事司為名,尋命茶場、茶事通為一司。

    三年,復撥隸京城所,一用舊法。

    政和元年,京城所請商旅販茶起引定入京住賣者,即許借江入汴,如元豐舊制;其借江入汴卻指他路住賣者禁,已請引者並令赴京。

    二年,以課入不登,商賈留滯,詔以其事歸尚書省。

    於是尚書省言:「水磨茶自元豐創立,止行於近畿,昨乃分配諸路,以故緻弊,欲止行於京城,仍通行客販,餘路水磨並罷。

    」從之。

    四年,收息四百萬貫有奇,比舊三倍,遂創月進。

     高宗建炎初,於真州印鈔,給賣東南茶鹽。

    當是時,茶之產於東南者,浙東西、江東西、湖南北、褔建、淮南、廣東西,路十,州六十有六,縣二百四十有二。

    霅川顧渚生石上者謂之紫筍,毗陵之陽羨,紹興之日鑄,婺源之謝源,隆興之黃龍、雙井,皆絕品也。

    建炎三年,置行在都茶場,罷合同場十有八,惟洪、江、興國、潭、建各置場一,監官一。

    罷食茶小引,捕私茶法視捕私鹽。

    二十一年,秦檜等始進茶鹽法。

    先是,臣僚或因事建明,朝廷亦因時損益,至是審訂成書,上之。

     孝宗隆興二年,淮東宣諭錢端禮言:「商販長引茶,水路不許過高郵,陸路不許過天長,如願往楚州及盱眙界,引貼輸翻引錢十貫五百文,如又過淮北,貼輸亦如之。

    」當是時,商販自榷場轉入虜中,其利至博,幾禁雖嚴,而民之犯法者自若也。

    乾道二年,戶部言:「商販至淮北榷場折博,除輸翻引錢,更輸通貨儈息錢十一緡五百文。

    」八年,減輸翻引錢止七緡,通貨儈息錢止八緡。

    淳熙二年,以長短茶引權以半依元引斤重錢數,分作四緡小引印給,而翻引貼輸錢隨小引輸送。

    光宗紹熙初,漳州守臣朱熹奏除屬邑科茶七千餘緡。

    臣僚申明長短小引相兼,從人之便。

    戶部言給賣小引,除金銀、會子分數入輸,餘願專以會子算請者聽。

     寧宗嘉泰四年,知隆興府韓邈奏請:「隆興府惟分寧縣產茶,他縣無茶,而豪民武斷者乃請引,窮索一鄉,使認茶租,非便。

    」於是禁非產茶縣不許民擅認茶租。

     建寧臘茶,北苑為第一,其最佳者曰社前,次曰火前,又曰雨前,所以供玉食,備賜予。

    太平興國始置,大觀以後製愈精,數愈多,胯式屢變,而品不一,歲貢片茶二十一萬六千斤。

    建炎以來,葉濃、楊勍等相因為亂,園丁亡散,遂罷之。

    紹興二年,蠲未起大龍鳳茶一千七百二十八斤。

    五年,復減大龍鳳及京鋌之半。

    十二年,興榷場,遂取臘茶為榷場本,凡胯、截、片、鋌,不以高下多少,官盡榷之,申嚴私販入海之禁。

    議者請鬻建茶於臨安,移茶事司於建州買發[六]移茶事司於建州買發「事司」二字原倒,據宋會要食貨三一之六、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四乙正。

    明年,以失陷引錢,復令通商。

    自是上供龍鳳、京鋌茶料,凡製作之費、篚笥之式,令漕司專之。

     蜀茶之細者,其品視南方已下,惟廣漢之趙坡,合州之水南,峨眉之白牙,雅安之蒙頂,土人亦珍之,但所產甚微,非江、建比也。

    舊無榷禁,熙寧間,始置提舉司,收歲課三十萬;至元豐中,累增至百萬。

    建炎元年,成都轉運判官趙開言榷茶、買馬五害,請「用嘉祐故事盡罷榷茶,而令漕司買馬。

    或未能然,亦當減額以蘇園戶,輕價以惠行商,如此則私販衰而盜賊息」。

    遂以開同主管川、秦茶馬。

    二年,開至成都,大更茶法,倣蔡京都茶場法,以引給茶商,即園戶市茶,百斤為一大引,除其十勿算。

    置合同場以譏其出入,重私商之禁,為茶市以通交易。

    每斤引錢春七十、夏五十,市利頭子錢不預焉。

    所過征一錢,所止一錢五分。

    自後引息錢至一百五萬緡。

    至十七年,都大茶馬韓球盡取園戶加饒之茶為額,茶司歲收二百萬,而買馬之數不加多。

     乾道末年,青羌作亂,茶司增長細馬名色等錢歲三十萬。

    淳熙六年以後,累減園戶重額錢十六萬,又減引息錢十六萬。

    至紹熙初,楊輔為使,遂定為法。

    成都府、利州路二十三場,歲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通博馬物帛歲收錢二百四十九萬三千餘緡。

    朝廷歲以一百一十三萬緡隸總領所贍軍,然茶馬司率多難之;乾道以後,歲撥止一二十萬緡,至淳熙十年,遂以五十萬緡為準。

     自熙、豐以來,茶司官權出諸司之上。

    初,元豐開川、秦茶場,園戶既輸二稅,又輸土產,隆安縣園戶二稅、土產兼輸外,又催理茶課估錢,建炎元年立為額,至寧宗慶元初,始除之。

    六年,詔四川產茶處歲輸經總制頭子錢五千四十一道有奇,又科租錢三千一百四十道有奇。

     宋初,經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順三郡,以市蕃夷之馬;熙寧間,又置場于熙河。

    南渡以來,文、黎、珍、敘、南平、長寧、階、和凡八場,其間盧甘蕃馬歲一至焉,洮州蕃馬或一月或兩月一至焉,疊州蕃馬或半年或三月一至焉,皆良馬也。

    其他諸蕃馬多駑,大率皆以互市為利,宋朝曲示懷遠之恩,亦以是羈縻之。

    紹興二十四年,復黎州及雅州碉門靈西砦易馬場,乾道初,川、秦八場馬額九千餘匹,淳熙以來,為額萬二千九百九十四匹,自後所市未嘗及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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