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關燈
,四十餘年,利源寖失。

    謂宜荊湖、江、淮、兩浙、褔建七路所產茶,仍舊禁榷官買,勿復科民,即產茶州郡隨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凡置場地園戶租折稅仍舊。

    產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斤數,給短引,於旁近郡縣便鬻;餘悉聽商人於榷貨務入納金銀、緡錢或並邊糧草,即本務給鈔,取便算請於場,別給長引,從所指州軍鬻之。

    商稅自場給長引,沿道登時批發,至所指地,然後計稅盡輸,則在道無苟留。

    買茶本錢以度牒、末鹽鈔、諸色封樁、坊場常平剩錢通三百萬緡為率,給諸路,諸路措置,各分命官。

    」詔悉聽焉。

     俄定諸路措置茶事官置司:湖南於潭州,湖北於荊南,淮南於揚州,兩浙於蘇州,江東於江寧府,江西於洪州。

    其置場所在:蘄州即其州及蘄水縣,壽州以霍山、開順,光州以光山、固始,舒州即其州及羅源、太湖,黃州以麻城,廬州以舒城,常州以宜興,湖州即其州及長興、德清、安吉、武康,睦州即其州及青溪、分水、桐廬、遂安,婺州即其州及東陽、永康、浦江,處州即其州及遂昌、青田,蘇、杭、越各即其州,而越之上虞、餘姚、諸暨、新昌、剡縣皆置焉,衢、台各即其州,而溫州以平陽。

    大法既定,其制置節目,不可毛舉。

    四年,京復議更革,遂罷官置場,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給長短引,自買於園戶。

    茶貯以籠篰,官為抽盤,循第敘輸息訖,批引販賣,茶事益加密矣。

     大觀元年,議提舉茶事司須保驗一路所產茶色高下、價直低昂,而請茶短引以地遠近程以三等之期。

    復慮商旅影挾舊引,冒詐規利,官吏因得擾動,以禦筆申飭之。

    又以諸路再定茶息,多寡或不等,令斤各增錢十。

    三年,計七路一歲之息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餘緡,榷貨務再歲一百十有八萬五千餘緡。

    京專用是以舞智固權,自是歲以百萬緡輸京師所供私奉,掊息益厚,盜販公行,民滋病矣。

     政和二年,大增損茶法。

    凡請長引再行者,輸錢百緡,即往陝西,加二十,茶以百二十斤;短引輸緡錢二十,茶以二十五斤。

    私造引者如川錢引法。

    歲春茶出,集民戶約三歲實直及今價上戶部。

    茶籠篰並皆官製,聽客買,定大小式,嚴封印之法。

    長短引輒竄改增減及新舊對帶、繳納申展、住賣轉鬻科條悉具。

    初,客販茶用舊引者,未嚴斤重之限,影帶者衆。

    於是又詔凡販長引斤重及三千斤者,須更買新引對賣,不及三千斤者,即用新引以一斤帶二斤鬻之,而合同場之法出矣。

    場置於產茶州軍,而簿給於都茶場。

    凡不限斤重茶,委官司秤製,毋得止憑批引為定,有贏數即沒官,別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規避秤製之禁,凡十八條,若避匿抄劄及擅賣,皆坐以徒。

    復慮茶法猶輕,課入不羨,定園戶私賣及有引而所賣踰數,保內有犯不告,並如煎鹽亭戶法。

    短引及食茶關子輒出本路,坐以二千裡流,賞錢百萬。

     重和元年,詔:「客販輸稅,檢括抵保,吏因擾民,其蠲之」。

    未幾,復輸稅如舊。

    大抵茶、鹽之法,主於蔡京,務巧掊利,變改法度,前後相踰,民聽眩惑。

    初,令茶戶投狀籍於官,非在籍者,禁與商旅貿易,未幾即罷。

    初,限計斤重,令買新引,茶有贏者,即及一千五百斤,須用新引貼販,或止願販新茶帶賣者聽;未幾,以帶賣者多,又罷其令。

     陝西舊通蜀茶,崇寧二年,始通東南茶。

    政和中,陝西沒官茶令估賣,繼以妨商旅,下令焚棄。

    俄令正茶沒官者聽興販,引外剩茶及私茶數以給告者。

    長引限以一年,短引限以半歲繳納。

    久之,令已買引而未得於園戶者,期七年,許民間同見緡流轉,長引聽即本路住賣,以二浙鹽香司有言而止。

    其科條纖悉紛更,不可勝記,慮商旅疑豫,茶貨不通,迺重扇搖之令。

    於時掊克之吏,爭以贏羨為功,朝廷亦嚴立比較之法。

    州郡樂賞畏刑,惟恐負課,優假商人,陵轢州郡,蓋莫有言者。

    獨邠州通判張益謙奏:「陝西非產茶地,奉行十年,未經立額,歲歲比較,第務增益,稍或虧少,程督如星。

    州縣懼殿,多前路招誘豪商,增價以幸其來,故陝西茶價,斤有至五六緡者,或稍裁之,則批改文引,轉之他郡。

    及配之鋪戶,安能盡售?均及稅農,民實受害,徒令豪商坐享大利。

    」言竟不行。

     然自茶法更張,至政和六年,收息一千萬緡,茶增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五千六百餘斤。

    及方臘竊發,乃詔權罷比較。

    臘誅,有司議招集園戶,借貸優恤,止於文具,姦臣仍用事,蠹國害民,又慮人言,扇搖之令復出矣。

    靖康元年,詔川茶侵客茶地者,以多寡差定其罪。

     初,熙寧五年,以褔建茶陳積,乃詔褔建茶在京、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仍禁榷,餘路通商。

    元豐七年,王子京為褔建轉運副使,言「建州臘茶,舊立榷法,自熙寧權聽通商,自此茶戶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惟常茶,稅錢極微,南方遺利,無過於此,乞仍舊行榷法。

    建州歲出茶不下三百萬斤,南劍州亦不下二十餘萬斤,欲盡買入官,度逐州軍民戶多少及約鄰路民用之數計置,即官場賣,嚴立告賞禁。

    建州賣私末茶,借豐國監錢十萬緡為本。

    」並從之;所請均入諸路榷賣,委轉運司官提舉:褔建王子京,兩浙許懋,江東杜偉,江西朱彥博,廣東高鎛,然子京蓋未免抑配於民。

     時遠方若桂州修仁諸縣、夔州路達州有司皆議榷茶,言利者踵相躡,然神宗聞鄂州失催茶稅,輒蠲之。

    建州園戶等以茶粗濫當剝納,為錢三萬六千餘緡,慮其不能償,令準輸茶。

    初,成都帥司蔡延慶言邛部川蠻主苴尅等願賣馬,即詔延慶以茶招來,後聞邊計蠻情非便,即罷之。

    哲宗嗣位,禦史安惇首劾王子京買臘茶抑民,詔罷子京事任,令褔建禁榷州軍視其舊,餘並通商。

    桂州修仁等縣禁榷及陝西碎賣芽茶皆罷。

     崇寧二年,尚書省言:「建、劍二州茶額七十餘萬斤,近歲增盛,而本錢多不繼。

    」詔更給度牒四百,仍給以諸色封樁。

    繼詔商旅販臘茶蠲其稅,私販者治元售之家,如元豐之制。

    臘茶舊法免稅,大觀三年,措置茶事,始收焉。

    四年,私販勿治元售之家,如元符令。

    政和初,復增損為新法。

    三年,詔免輸短引,許依長引於諸路住賣,後末骨茶每長引增五百斤,短引倣此;諸路監司、州郡公使食茶禁私買,聽依商旅買引。

    六年,詔褔建茶園如鹽田,量土地產茶多寡,依等第均稅。

    重和元年,以改給免稅新引,重定褔建骨茶斤重,長引以六百斤為率。

     元豐中,宋用臣都提舉汴河隄岸,創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戶擅磨末茶者有禁,並許赴官請買,而茶鋪入米豆雜物揉和者募人告,一兩賞三千,及一斤十千,至五十千止。

    
0.10718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