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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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抵死而莫肯止。

    至和中,詔番部販青白鹽抵死者,止投海島,羣黨為民害者,上請。

    嘉祐赦書,稍遷配徒者於近地,自是禁法稍寬。

    熙寧初,詔淮南轉運使張靖究陝西鹽、馬得失。

    靖指向欺隱狀,王安石右向,靖竟得罪,擢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

    諫官範純仁言賞罰失當,因數向五罪,向任如初。

    乃請即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緡,儲永興軍為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四年,詔陝西行蜀交子法,罷市鈔;或論其不便,復舊。

    七年,中書議陝西鹽鈔,出多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虛擡邊糴之患。

    請用交子法,使其數與見錢相當,可濟緩急。

    詔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趙瞻制置。

    又以內藏錢二百萬緡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仍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

    八年,中書奏陝西鹽鈔利害及立法八事,大抵謂買鈔本錢有限,而出鈔過多,買不盡則鈔賤而糴貴,故出鈔不可無限。

    然商人欲變易見錢,而官不為買,即為兼并所抑,則鈔價益賤;而邊境有急,鈔未免多出,故當置場以市價平之。

    今當定買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緡,以當用鈔數立額,永興路八十一萬五千,秦鳳路一百三十八萬五千,內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九]內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內」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八、長編卷二六三補。

    ;永興軍遣官買鈔,歲支轉運司錢十萬緡買西鹽鈔,又用市易務賒請法募人賒鈔變易,即民間鈔多而滯,則送解池毀之。

    詔從其請,然有司給鈔溢額,猶視其故。

    九年,乃詔禦史劾陝西官吏,止三司額外出鈔。

     十年,三司言:「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故價賤而芻糧貴。

    又東、西、南三路通商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

    今鹽法當改,官賣當罷。

    請先收舊鈔,印識之舊鹽[一0]印識之舊鹽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三、長編卷二八0都作「點印舊鹽」;而長編注引國史食貨志則作「印識舊鹽」,此處「之」字疑衍。

    行加納之法。

    官盡買舊鈔,其已出鹽,約期聽商人自言,準新價增之,印鹽席,給符驗。

    東、南舊法鹽鈔,席纔三千五百,西鹽鈔席減一千,官盡買。

    先令解州場院驗商人鈔書之,乃許賣。

    已請鹽,立限告賞,聽商人自陳,東、南鹽席加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為易舊符,立期令賣。

    罷兩處禁榷官賣,提舉司賣鹽並用新價,錢承買舊鈔,商人願對行算請者聽,官為印識如法。

    應通商地各舉官一員,其鹽席限十日自言,乃令加納錢,為印識,給新引,聽以舊鈔當加納錢。

    」皆行之。

    而別定官賣鹽地,市易司已買鹽,亦加納錢。

     舊制,河南北曹、濮以西,秦、鳳以東,皆食解鹽。

    自仁宗時,解鹽通商,官不復榷;熙寧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

    八年,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於是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皆官自賣。

    未幾,復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隨金晉絳虢陳許汝潁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畿縣及澶、曹、濮、懷、衞、濟、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貨鬻,仍詔三司講求利害。

     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隨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

    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

    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

    於是民間騷怨。

    鹽鈔舊法每席六緡,至是二緡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

    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公弼極言官賣不便,沈括為三司使,不能奪。

    王安石主景溫,括希安石意,言通商歲失官賣緡錢二十餘萬。

    安石去位,括在三司,乃言官賣當罷。

    於是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陳留、雍丘、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鹹平、新鄭聽通商,其入不及官賣者,官復自賣;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官賣如故。

    詔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每席毋得減千;民鹽皆買之市易務,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皮公弼鹽法,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以二百三十萬緡為額[一一]皮公弼鹽法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以二百三十萬緡為額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五、長編卷二八一都作:「三司言,相度皮公弼鹽法,今參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入以二百三十萬緡為額。

    」。

    又令京師置七場,買東、南鹽鈔,市易務計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闕錢,請頗還其鈔,令賣之於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準沿邊價給新引;庶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於變易。

    詔用其議。

    公弼請復範祥舊法平市價,詔假三司錢三十萬緡,市鈔於京師。

    先是,解鹽分東西,西鹽賣有分域;又並邊州軍市芻糧,給鈔過多,故鈔及鹽甚賤,官價自分為二。

    於是增西鹽價比東鹽,以平鈔法,歲約增十二萬緡,毋復分東西,悉廢西鹽約束。

    解池鹽鈔舊以二百二十萬緡為額,轉運使皮公弼請增十萬,以助邊糴,至是,又為二百四十二萬。

    商人已請西鹽,令加納錢,使與新法價平。

    元豐三年,三司舉張景溫賣解鹽息羨,進官賜帛。

     明年,權陝西轉運使李稷言:「自新法未行,鈔之貴賤,視有司出之多寡。

    新法已後,鈔有定數,起熙寧十年冬,盡元豐三年,通印給一百七十七萬餘席,而鹽池所出纔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餘席,餘鈔五十九萬有餘,流布官私,其勢不得不賤。

    」遂下三司住給。

    五年,戶部猶以鈔多難售,歲給陝西軍儲鈔二百萬,裁其半,然鈔多,卒不能平價。

     元祐元年,戶部及制置解鹽司議:「延、慶、渭、原、環、鎮戎、保安、德順等八州軍,皆官自鬻,以萬五千五百席為額,聽商旅入納於八州軍折博務,算給交引,如範祥舊法。

    鹽價錢應償者,以轉運司年額鹽鈔給之,所鬻鹽錢,以待轉運司糴買。

    仍舉承務郎以上一員,於在京置場,以鹽鈔鬻見錢而輸之都鹽院庫,遇給解鹽額鈔盡歸之本司,毋更給轉運司。

    他司皆毋得販易,雖有專旨,聽執奏。

    其已買鈔,自本司拘之,若民間鈔少或給本路緡錢,即上戶部議鬻其鈔。

    」詔皆從之。

    既而又以商人入納解鹽減年額賣鹽費錢[一二]減年額賣鹽費錢「賣」原作「買」,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八、長編卷三九六改。

    二萬七千餘緡,增在京買鈔之本。

    入中解鹽,並効熙河鈔,而價隨事增損以折,澶懷滑州、陽武鹽價,定為錢八千二百。

    時,陝西民多以樸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解鹽相亂。

    紹聖三年,制置使孫路以聞,詔犯者減私鹽法一等坐之。

     初,神宗時,官賣解鹽,京西則通商。

    有沈希顏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請假常平錢二十萬緡,自買解鹽,賣之本路,民已買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

    哲宗即位,殿中侍禦史黃降劾希顏罪,元祐元年,京西始復舊制通商,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之。

    永興軍渭河北[一三]永興軍渭河北「渭」下原衍「州」字,據文義和長編卷四九四刪。

    高陵、櫟陽、涇陽等縣[一四]高陵櫟陽涇陽等縣「陵」字原脫,「涇」下「陽」字原置「高」字下。

    按永興軍路無高陽和涇縣,其高陵、涇陽縣都正在渭北。

    據本書卷八七地理志、九域志卷三補改。

    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官司於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

    俄以水壞解池,聽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鹽、通遠軍岷州官井鹽鬻於本路,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焉。

    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栰薛嗣昌,提舉開修解州鹽池。

     崇寧元年,解州賈瓦南北圓池修治畦眼[一五]修治畦眼「治」原誤作「沼」,據通考卷一六征榷考改。

    拍磨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餘斤。

    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亙百餘裡,歲得億萬計。

    自元符初,霖潦池壞,至是,乃議修復;四年,池成。

    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

    內侍王仲千者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功。

    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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