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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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四梁鼎傳改。

    運解鹽於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

    今聞運解鹽於邊,欲與內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卻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

    」繼又有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請候至邊部斡運,及乘傳至解池即禁止商販。

    旋運鹽赴邊,公私大有煩費,而邊民頓無入中[六]而邊民頓無入中「入中」原作「入市」,據長編卷五四改。

    物論紛擾。

    於是命判鹽鐵勾院林特、知永興軍張詠詳議,以為公私非便,請復舊商販。

    詔切責鼎,罷度支使。

    大中祥符九年,陝西轉運使張象中言:「兩池所貯鹽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十貫,慮尚有遺利,望行條約。

    」真宗曰:「地利之阜,此亦至矣,過求增羨,慮有時而闕。

    」不許。

     先是,五代時鹽法太峻。

    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至十斤、鬻鹻鹽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請。

    三年,增闌入至三十斤、鬻鹻至十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自乾德四年後,每詔優寬。

    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二百斤以上,鬻鹻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送闕下。

    至淳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止配本州牢城。

    代州寶興軍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雍熙四年,詔犯者自一斤論罪有差,五十斤加役流,百斤以上部送闕下。

     天聖以來,兩池畦戶總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為之,戶歲出夫二人,人給米日二升,歲給戶錢四萬。

    為鹽歲百五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以席計,為六十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

    禁榷之地,皆官役鄉戶衙前及民夫,謂之帖頭,水陸漕運。

    而通商州軍並邊秦、延、環、慶、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又募人入中芻粟,以鹽償之。

     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若禁鹽地則為東鹽,各有經界,以防侵越。

    天聖初,計置司議茶鹽利害,因言:「兩池舊募商人售南鹽者,入錢京師榷貨務。

    乾興元年,歲入纔二十三萬緡,視天禧三年數損十四萬。

    請一切罷之,專令入中並邊芻粟,及為之增約束、申防禁,以絕私販之弊。

    」久之,復詔入錢京師,從商人所便。

     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困於轉輸。

    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

    宜聽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寬民力。

    」詔翰林學士盛度、禦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

    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監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

    」十月,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

    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

    其後歲課減耗,命翰林學士宋庠等以天聖九年至寶元二年新法較之,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

    康定元年,詔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禁如舊。

    未幾,復弛京師榷法,并詔三司議通淮南鹽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自元昊反,聚兵西鄙,並邊入中芻粟者寡。

    縣官急於兵食,調發不足,因聽入中芻粟,予券趨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它貨,予券償以池鹽。

    繇是羽毛、筋角、膠漆、鐵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

    猾商貪吏,表裏為姦,至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席,為鹽二百二十斤。

    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販者不行,公私無利。

    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

    內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

    復禁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絳、慶成十一州軍商鹽,官自輦運,以衙前主之。

    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於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

    久之,東、南鹽地悉復禁榷,兵民輦運,不勝其苦,州郡騷然。

    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

    並邊務誘人入中芻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大耗京師錢幣,帑藏益虛。

     太常博士範祥,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常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

    乃畫策以獻。

    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

    四年,詔祥馳傳與陝西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祥尋亦遭喪去。

    八年,祥復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使推行之。

    其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蜀;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弛兵民輦運之役。

    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姦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

    乃募人入中池鹽,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

    並邊舊令入中錢、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絕之。

    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

    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虢、解、晉、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

    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留榷貨務錢幣以實中都。

    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倖,關內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便之。

     皇祐元年,侍禦史知雜何郯復言改法非是。

    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包拯馳視,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七]皆重損其直「重」,長編卷一六七作「量」。

    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三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

    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至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餘禁止。

    皆聽之。

    田況為三司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

    擢祥權陝西轉運使,賜金紫服。

    祥初言歲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皇祐三年[八]皇祐三年「三年」原作「初年」,據長編卷一八七、編年綱目卷一四改。

    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二百一十五萬。

    以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二十萬。

    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

    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

    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

    時祥已坐它罪貶,命轉運使李參代之。

    三年,遂以元年入錢為歲課定率,量入計出,可助邊費十分之八。

     久之,並邊復聽入芻粟以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亦從而賤,歲損官課,無慮百萬。

    嘉祐三年,三司使張方平及包拯請復用祥,於是復以祥總鹽事。

    祥請重禁入芻粟者,其券在嘉祐三年已前,每券別請輸錢一千,然後予鹽。

    又言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

    請置官京師,蓄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賤,則官為售之。

    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為輕重。

    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自是稍復舊。

    未幾祥卒,以轉運副使薛向繼之。

    治平二年,歲入百六十七萬。

     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縣征算,乃計所歷所至合輸算錢,併率以為入中之數。

    自後州縣猶算如舊。

    嘉祐六年,向悉罷之,并奏減八州軍鬻鹽價。

    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代。

    嘗積逋課鹽至三百三十七萬餘席,遂蠲其半。

    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

    後又減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青白鹽出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

    自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罷,已而復禁。

    乾興初,嘗詔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如陝西法。

    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縣官,仁宗以其亂法,不許。

    自範祥議禁八州軍商鹽,重青白鹽禁,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販青白鹽者益衆,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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