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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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移發輸京師。
尋詔更鑄小銅錢。
河東安撫、提刑司言:「頃絳州垣曲縣置監鼓鑄銅錢,費且不給,今已廢監,又禁折二銅錢不通行,非便。
」乃聽行使如舊。
供備庫使鄭價使契丹還,言其給輿箱者錢,皆中國所鑄。
乃增嚴三路闌出之法。
熙、豐間銅鐵錢嘗並行,銅錢千易鐵錢千五百,未聞輕重之弊。
及後銅錢日少,鐵錢滋多,紹聖初,銅錢千遂易鐵錢二千五百,鐵錢寖輕。
元符二年,下陝西諸路安撫司博究利害。
於是詔陝西悉禁銅錢,在民間者令盡送官,而官銅悉取就京西置監。
永興帥臣陸師閔言:「既揀毀私錢,禁銅罷冶,則物價當減。
願下陝西州縣,凡有市買,並準度銅錢之直,以平其價。
」詔用其言,而豪賈蓄家多不便。
徽宗嗣位,通判鳳州馬景夷言:「陝西自去年罷使銅錢,續遣官措置錢法,未聞有深究錢幣輕重灼見利害者。
銅錢流注天下,雖千百年未嘗有輕重之患。
獨鐵錢局於一路,所可通交易有無者,限以十州之地,欲無滯礙,安可得乎?又諸州錢監鼓鑄不已,歲月增多,以鼓鑄無窮之錢,而供流轉有限之用,更數十年,積滯一隅,暴如丘山,公私為害,又倍於今日矣。
謂宜弛其禁界,許鄰近陝西、河東等路特不入京城外,凡解鹽地州縣並許通行折二鐵錢。
如此則流注無窮,久遠自無輕重之患。
」繼而言者謂:「鐵錢重滯,難以齎遠,民間皆願復用銅錢。
當公私匱乏之時,諸路州縣官私銅錢積貯萬數,反無所用。
」乃詔銅鐵錢聽民間通行,而銅錢止用糴買。
建中靖國元年,陝西轉運副使孫傑以鐵錢多而銅錢少,請復鑄銅錢,候銅鐵錢輕重稍均,即聽兼鑄。
崇寧元年,前陝西轉運判官都貺復請權罷陝西鑄鐵錢。
戶部尚書吳居厚言:「江、池、饒、建錢額不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可省銅五十餘萬斤,計增鑄錢十五萬九千餘緡。
所鑄光明堅韌,與見行錢不異。
」詔可。
然課猶不登。
二年,居厚乃請檢用前後上供鑄錢條約,視其登耗之數,別定勸沮之法。
會蔡京當政,將以利惑人主,託假紹述,肆為紛更。
有許天啟者,京之黨也,時為陝西轉運副使,迎合京意,請鑄當十錢。
五月,始令陝西及江、池、饒、建州,以歲所鑄小平錢增料改鑄當五大銅錢,以「聖宋通寶」為文,繼而并令舒、睦、衡、鄂錢監,用陝西式鑄折十錢,限今歲鑄三十萬緡,鐵錢二百萬緡。
募私鑄人丁為官匠,并其家設營以居之,號鑄錢院,謂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
所鑄銅錢通行諸路,而陝西、河東、四川係鐵錢地者禁之,第鑄於陝西鐵錢地而已。
自熙寧以來,折二錢雖行民間,法不許運緻京師,故諸州所積甚多。
至是,發運司因請以官帑所有折二錢改鑄折十錢。
三年,遂罷鑄小平錢及折五錢。
置監於京城所,復徐州寶豐、衞州黎陽監,並改鑄折二錢為折十,舊折二錢期一歲勿用。
大嚴私鑄之令,民間所用鍮石器物,並官造鬻之,輒鑄者依私有法加二等。
命諸路轉運司於沿流順便地,隨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於官,運緻所增監改鑄折十錢。
二廣產鐵,令鼓鑄小鐵錢,止行於兩路;其公私銅錢兌換運輸元豐庫,仍於潯州置鐵錢監,依陝西料例鑄當二錢。
四年,立錢綱驗樣法。
崇寧監以所鑄禦書當十錢來上,緡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
詔頒其式於諸路,令赤仄烏背,書畫分明。
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右僕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寖廣。
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繼令福建、廣南毋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
凡為人附帶若封識影庇私鑄錢者,悉論以法,毋得廕贖。
其置鑄錢院,蓋將以盡收所在亡命盜鑄之人,然犯法者不為止。
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並以折十錢為折五,舊折二錢仍舊。
慮冒法入東北也,令以江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五年,兩浙盜鑄尤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滯。
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江、池、饒、建、韶州錢監,歲課以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
俄詔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置錢戶並停。
繼復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
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京畿、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作當五。
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悉封樁,在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
旋復詔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浙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作當五。
時錢幣苦重,條序不一,私鑄日甚。
禦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哉?當十鼓鑄,有數倍之息,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
」未幾,詔當十錢止行於京師、陝西、河東、河北,俄并畿內用之。
餘路悉禁,期一季送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於元豐、崇寧庫,而私錢亦限一季自緻,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隱藏者論如法。
尋詔鄭州、西京亦聽用折十錢,禁貿易為二價者。
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
折十錢為幣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又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於官,冒法私販。
始令四輔、畿內、開封府許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
水陸所由,官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納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差定罪法。
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
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並大小錢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輒行用。
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依當十錢法。
禦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慮私販者,並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
法滋密矣。
大觀元年,張茂直復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復出。
請令東南州縣置木匱封鍵於闤闠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
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 時蔡京復相,再主用折十錢。
二月,首鑄禦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尋興復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畿鑄錢司為名。
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詔以漉銅式頒行諸路。
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
故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詔諭中外。
京再得政復行之,知盜鑄者必衆,將威以刑。
會有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遂興大獄。
初遣李孝壽,又遣沈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傑、發運副使吳擇仁。
綖坐刺流海島,連坐者十餘人,時皆冤之。
於是頒行大觀新修錢法於天下,申命開封府尹少、外路監司,各分州郡舉行,按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
用孫傑言,盜鑄依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財以待賞,居停鄰保並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隨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緡,州縣稽於施行,監司失察,不以赦原。
是歲,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於諸路。
既而當十錢少,復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緡,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尋詔更鑄小銅錢。
河東安撫、提刑司言:「頃絳州垣曲縣置監鼓鑄銅錢,費且不給,今已廢監,又禁折二銅錢不通行,非便。
」乃聽行使如舊。
供備庫使鄭價使契丹還,言其給輿箱者錢,皆中國所鑄。
乃增嚴三路闌出之法。
熙、豐間銅鐵錢嘗並行,銅錢千易鐵錢千五百,未聞輕重之弊。
及後銅錢日少,鐵錢滋多,紹聖初,銅錢千遂易鐵錢二千五百,鐵錢寖輕。
元符二年,下陝西諸路安撫司博究利害。
於是詔陝西悉禁銅錢,在民間者令盡送官,而官銅悉取就京西置監。
永興帥臣陸師閔言:「既揀毀私錢,禁銅罷冶,則物價當減。
願下陝西州縣,凡有市買,並準度銅錢之直,以平其價。
」詔用其言,而豪賈蓄家多不便。
徽宗嗣位,通判鳳州馬景夷言:「陝西自去年罷使銅錢,續遣官措置錢法,未聞有深究錢幣輕重灼見利害者。
銅錢流注天下,雖千百年未嘗有輕重之患。
獨鐵錢局於一路,所可通交易有無者,限以十州之地,欲無滯礙,安可得乎?又諸州錢監鼓鑄不已,歲月增多,以鼓鑄無窮之錢,而供流轉有限之用,更數十年,積滯一隅,暴如丘山,公私為害,又倍於今日矣。
謂宜弛其禁界,許鄰近陝西、河東等路特不入京城外,凡解鹽地州縣並許通行折二鐵錢。
如此則流注無窮,久遠自無輕重之患。
」繼而言者謂:「鐵錢重滯,難以齎遠,民間皆願復用銅錢。
當公私匱乏之時,諸路州縣官私銅錢積貯萬數,反無所用。
」乃詔銅鐵錢聽民間通行,而銅錢止用糴買。
建中靖國元年,陝西轉運副使孫傑以鐵錢多而銅錢少,請復鑄銅錢,候銅鐵錢輕重稍均,即聽兼鑄。
崇寧元年,前陝西轉運判官都貺復請權罷陝西鑄鐵錢。
戶部尚書吳居厚言:「江、池、饒、建錢額不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可省銅五十餘萬斤,計增鑄錢十五萬九千餘緡。
所鑄光明堅韌,與見行錢不異。
」詔可。
然課猶不登。
二年,居厚乃請檢用前後上供鑄錢條約,視其登耗之數,別定勸沮之法。
會蔡京當政,將以利惑人主,託假紹述,肆為紛更。
有許天啟者,京之黨也,時為陝西轉運副使,迎合京意,請鑄當十錢。
五月,始令陝西及江、池、饒、建州,以歲所鑄小平錢增料改鑄當五大銅錢,以「聖宋通寶」為文,繼而并令舒、睦、衡、鄂錢監,用陝西式鑄折十錢,限今歲鑄三十萬緡,鐵錢二百萬緡。
募私鑄人丁為官匠,并其家設營以居之,號鑄錢院,謂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
所鑄銅錢通行諸路,而陝西、河東、四川係鐵錢地者禁之,第鑄於陝西鐵錢地而已。
自熙寧以來,折二錢雖行民間,法不許運緻京師,故諸州所積甚多。
至是,發運司因請以官帑所有折二錢改鑄折十錢。
三年,遂罷鑄小平錢及折五錢。
置監於京城所,復徐州寶豐、衞州黎陽監,並改鑄折二錢為折十,舊折二錢期一歲勿用。
大嚴私鑄之令,民間所用鍮石器物,並官造鬻之,輒鑄者依私有法加二等。
命諸路轉運司於沿流順便地,隨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於官,運緻所增監改鑄折十錢。
二廣產鐵,令鼓鑄小鐵錢,止行於兩路;其公私銅錢兌換運輸元豐庫,仍於潯州置鐵錢監,依陝西料例鑄當二錢。
四年,立錢綱驗樣法。
崇寧監以所鑄禦書當十錢來上,緡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
詔頒其式於諸路,令赤仄烏背,書畫分明。
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右僕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寖廣。
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繼令福建、廣南毋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
凡為人附帶若封識影庇私鑄錢者,悉論以法,毋得廕贖。
其置鑄錢院,蓋將以盡收所在亡命盜鑄之人,然犯法者不為止。
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並以折十錢為折五,舊折二錢仍舊。
慮冒法入東北也,令以江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五年,兩浙盜鑄尤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滯。
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江、池、饒、建、韶州錢監,歲課以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
俄詔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置錢戶並停。
繼復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
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京畿、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作當五。
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悉封樁,在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
旋復詔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浙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作當五。
時錢幣苦重,條序不一,私鑄日甚。
禦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哉?當十鼓鑄,有數倍之息,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
」未幾,詔當十錢止行於京師、陝西、河東、河北,俄并畿內用之。
餘路悉禁,期一季送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於元豐、崇寧庫,而私錢亦限一季自緻,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隱藏者論如法。
尋詔鄭州、西京亦聽用折十錢,禁貿易為二價者。
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
折十錢為幣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又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於官,冒法私販。
始令四輔、畿內、開封府許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
水陸所由,官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納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差定罪法。
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
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並大小錢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輒行用。
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依當十錢法。
禦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慮私販者,並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
法滋密矣。
大觀元年,張茂直復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復出。
請令東南州縣置木匱封鍵於闤闠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
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 時蔡京復相,再主用折十錢。
二月,首鑄禦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尋興復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畿鑄錢司為名。
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詔以漉銅式頒行諸路。
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
故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詔諭中外。
京再得政復行之,知盜鑄者必衆,將威以刑。
會有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遂興大獄。
初遣李孝壽,又遣沈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傑、發運副使吳擇仁。
綖坐刺流海島,連坐者十餘人,時皆冤之。
於是頒行大觀新修錢法於天下,申命開封府尹少、外路監司,各分州郡舉行,按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
用孫傑言,盜鑄依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財以待賞,居停鄰保並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隨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緡,州縣稽於施行,監司失察,不以赦原。
是歲,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於諸路。
既而當十錢少,復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緡,用舊式改鑄當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