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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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自天聖以來,毀錢鑄鍾及為銅器,皆有禁。
慶曆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為首者抵死。
五年,泉州青陽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詔,置鐵錢務于泉,欲移銅錢于內地;梓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即廣安軍魚子鐵山采礦炭,置監於合州,並銷舊小錢以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
州以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皆坐貶。
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錢。
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範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
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於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助關中軍費。
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陝西復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
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三]又鑄小鐵錢「鐵」原作「錢」,據宋會要食貨一一之六、長編卷一六四、通考卷九錢幣考改。
悉輦緻關中。
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衆,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
於是奎復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
河東鐵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陝西。
知并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之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
而契丹亦鑄鐵錢,易並邊銅錢。
慶曆末,葉清臣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陝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緻姦人盜鑄,其用日輕。
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於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
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
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
」自是姦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
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
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
然令數變,兵民耗于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
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人曰:「是於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
」已而果然,語在本傳。
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而韶州天興銅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詔即其州置永通監。
後濟遠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復置。
皇祐中,饒、池、江、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緡,嘉、邛、興三州鑄大鐵錢二十七萬緡。
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緡,而嘉、邛以率買鐵炭為擾,自嘉祐四年停鑄十年,以休民力,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緡。
熙寧初,同、華二州積小鐵錢凡四十萬緡,詔賜河東,以鐵償之。
四年,陝西轉運副使皮公弼奏:「自行當二錢,銅費相當,盜鑄衰息。
請以舊銅鉛盡鑄。
」詔聽之。
自是折二錢遂行於天下。
京西轉運使吳幾復建議: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銅鉛積於淮南,若由襄、郢轉緻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紓錢重之弊。
神宗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議遂寢。
後乃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各置鑄錢監,江西、湖南十五萬緡、餘路十萬緡為額,仍申熟錢斤重之限。
又以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監六,通舊十六監,水陸回遠,增提點之官。
時諸路大率務於增額:韶惠州永通、阜民監[四]韶惠州永通阜民監「韶」原作「詔」。
按永通監在韶州,見本書卷九0地理志,編年綱目卷一八作「韶」,據改。
舊額八十萬,至七年,增三十萬,及折二凡五十萬;後衞州黎陽監歲增折二凡五萬緡,西京阜財監歲增市易本錢凡十萬緡,興州濟衆監歲增七萬二千餘緡,陝西三銅錢監各歲增五萬緡。
而睦州則置神泉,徐州則置寶豐,梧州以鉛錫易得,萬州以多鐵礦,皆置監。
又詔秦鳳等路即鳳翔府斜谷置監,已而所鑄錢青銅夾錫,脆惡易毀,罷之。
然私錢往往雜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詔禁私錢,在官惡錢不堪用者,別為模以鑄。
商、虢、洛南增三監,耀、鄜權置兩監,通永興、華、河中、陝舊監為九,以給改鑄。
永興、鄜、耀、河中、陝去鐵冶遠,聽改鑄一年罷;商、洛南、華、虢最近鐵冶,聽久置;鄜州等五監候罷改鑄,并其工作歸永興等四監,專鑄大錢,所鑄大鐵錢約補及所廢偽錢,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八年,詔河東鑄錢七十萬緡外,增鑄小錢三十萬緡。
於是知太原韓絳請倣陝西令本重模精,以息私鑄之弊。
初,薛向鑄鐵錢於陝西,後許彥先鑄於廣南。
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遂罷之,王安石固爭,乃詔京師畿內並罷,其行於四方蓋如故。
元豐以後,西師大舉,邊用匱闕,徐州置寶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緡,轉移陝府。
于時,同、渭、秦、隴等州錢監,廢置移徙不一,銅鐵官多建言鑄錢,事不盡行,而又自弛錢禁,民之銷毀與夫闌出境外者為多。
張方平嘗極諫曰:「禁銅造幣,盜鑄者抵罪至死,示不與天下共其利也。
故事,諸監所鑄錢悉入于王府,歲出其奇羨給之三司,方流布于天下。
然自太祖平江南,江、池、饒、建置爐,歲鼓鑄至百萬緡。
積百年所入,宜乎貫朽於中藏,充足於民間矣。
比年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
不知歲所鑄錢,今將安在。
夫鑄錢禁銅之法舊矣,令敕具載,而自熙寧七年頒行新敕,刪去舊條,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
錢本中國寶貨,今乃與四夷共用,又自廢罷銅禁,民間銷毀無復可辦。
銷鎔十錢得精銅一兩,造作器用,獲利五倍。
如此則逐州置鑪,每鑪增數,是猶畎澮之益,而供尾閭之洩也。
」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復申錢幣闌出之禁,如嘉祐編敕;罷徐州寶豐鼓鑄;詔戶部條諸監之可減者,凡增置鑄錢監十四皆罷之。
陝西行鐵錢,至陝府以東即銅錢地,民以鐵錢換易,有輕重不等之患。
元祐六年,乃議限東行,有稅物者以十分率之,止許易二分,人毋得過五千。
八年,命公私給納、貿易並專用鐵錢,而官帑銅錢以時計置,運緻內郡,商旅願於陝西內郡入便銅錢,給據請於別路者聽。
仍定加饒之數,每百緡,河東、京西加饒三千,在京、餘路四千。
先是,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於諸州便換。
其法:商人入錢左藏庫,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
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詣務陳牒,即輦緻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齎券至,當日給付,違者科罰。
至道末,商人入便錢一百七十餘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
至是,乃復增定加饒之數行焉。
折二銅錢又定鈎緻之法。
初欲復舊,止行於本路。
議者謂:「關東諸路既已通行,奪彼予此,理亦非便。
且陝石所用折二鐵錢,止當一小銅錢,即折二銅錢盡歸陝西,不直般運費廣,猝難鈎緻,且與鐵錢一等,慮鐵錢轉更加輕。
」乃令折二銅錢寬所行地,聽行於陝西一路,及河東晉、絳、石、慈、隰州,京西西京、河陽、許、汝、鄭、金、房、均、鄧等州,餘路則禁。
仍限二年毋更用,在民間者聽以輸買納,在官帑者以輸上供,即非沿流地或素無上供者,所隸運
自天聖以來,毀錢鑄鍾及為銅器,皆有禁。
慶曆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為首者抵死。
五年,泉州青陽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詔,置鐵錢務于泉,欲移銅錢于內地;梓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即廣安軍魚子鐵山采礦炭,置監於合州,並銷舊小錢以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
州以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皆坐貶。
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錢。
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範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
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於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助關中軍費。
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陝西復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
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三]又鑄小鐵錢「鐵」原作「錢」,據宋會要食貨一一之六、長編卷一六四、通考卷九錢幣考改。
悉輦緻關中。
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衆,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
於是奎復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
河東鐵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陝西。
知并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之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
而契丹亦鑄鐵錢,易並邊銅錢。
慶曆末,葉清臣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陝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緻姦人盜鑄,其用日輕。
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於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
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
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
」自是姦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
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
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
然令數變,兵民耗于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
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人曰:「是於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
」已而果然,語在本傳。
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而韶州天興銅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詔即其州置永通監。
後濟遠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復置。
皇祐中,饒、池、江、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緡,嘉、邛、興三州鑄大鐵錢二十七萬緡。
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緡,而嘉、邛以率買鐵炭為擾,自嘉祐四年停鑄十年,以休民力,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緡。
熙寧初,同、華二州積小鐵錢凡四十萬緡,詔賜河東,以鐵償之。
四年,陝西轉運副使皮公弼奏:「自行當二錢,銅費相當,盜鑄衰息。
請以舊銅鉛盡鑄。
」詔聽之。
自是折二錢遂行於天下。
京西轉運使吳幾復建議: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銅鉛積於淮南,若由襄、郢轉緻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紓錢重之弊。
神宗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議遂寢。
後乃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各置鑄錢監,江西、湖南十五萬緡、餘路十萬緡為額,仍申熟錢斤重之限。
又以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監六,通舊十六監,水陸回遠,增提點之官。
時諸路大率務於增額:韶惠州永通、阜民監[四]韶惠州永通阜民監「韶」原作「詔」。
按永通監在韶州,見本書卷九0地理志,編年綱目卷一八作「韶」,據改。
舊額八十萬,至七年,增三十萬,及折二凡五十萬;後衞州黎陽監歲增折二凡五萬緡,西京阜財監歲增市易本錢凡十萬緡,興州濟衆監歲增七萬二千餘緡,陝西三銅錢監各歲增五萬緡。
而睦州則置神泉,徐州則置寶豐,梧州以鉛錫易得,萬州以多鐵礦,皆置監。
又詔秦鳳等路即鳳翔府斜谷置監,已而所鑄錢青銅夾錫,脆惡易毀,罷之。
然私錢往往雜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詔禁私錢,在官惡錢不堪用者,別為模以鑄。
商、虢、洛南增三監,耀、鄜權置兩監,通永興、華、河中、陝舊監為九,以給改鑄。
永興、鄜、耀、河中、陝去鐵冶遠,聽改鑄一年罷;商、洛南、華、虢最近鐵冶,聽久置;鄜州等五監候罷改鑄,并其工作歸永興等四監,專鑄大錢,所鑄大鐵錢約補及所廢偽錢,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八年,詔河東鑄錢七十萬緡外,增鑄小錢三十萬緡。
於是知太原韓絳請倣陝西令本重模精,以息私鑄之弊。
初,薛向鑄鐵錢於陝西,後許彥先鑄於廣南。
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遂罷之,王安石固爭,乃詔京師畿內並罷,其行於四方蓋如故。
元豐以後,西師大舉,邊用匱闕,徐州置寶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緡,轉移陝府。
于時,同、渭、秦、隴等州錢監,廢置移徙不一,銅鐵官多建言鑄錢,事不盡行,而又自弛錢禁,民之銷毀與夫闌出境外者為多。
張方平嘗極諫曰:「禁銅造幣,盜鑄者抵罪至死,示不與天下共其利也。
故事,諸監所鑄錢悉入于王府,歲出其奇羨給之三司,方流布于天下。
然自太祖平江南,江、池、饒、建置爐,歲鼓鑄至百萬緡。
積百年所入,宜乎貫朽於中藏,充足於民間矣。
比年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
不知歲所鑄錢,今將安在。
夫鑄錢禁銅之法舊矣,令敕具載,而自熙寧七年頒行新敕,刪去舊條,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
錢本中國寶貨,今乃與四夷共用,又自廢罷銅禁,民間銷毀無復可辦。
銷鎔十錢得精銅一兩,造作器用,獲利五倍。
如此則逐州置鑪,每鑪增數,是猶畎澮之益,而供尾閭之洩也。
」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復申錢幣闌出之禁,如嘉祐編敕;罷徐州寶豐鼓鑄;詔戶部條諸監之可減者,凡增置鑄錢監十四皆罷之。
陝西行鐵錢,至陝府以東即銅錢地,民以鐵錢換易,有輕重不等之患。
元祐六年,乃議限東行,有稅物者以十分率之,止許易二分,人毋得過五千。
八年,命公私給納、貿易並專用鐵錢,而官帑銅錢以時計置,運緻內郡,商旅願於陝西內郡入便銅錢,給據請於別路者聽。
仍定加饒之數,每百緡,河東、京西加饒三千,在京、餘路四千。
先是,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於諸州便換。
其法:商人入錢左藏庫,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
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詣務陳牒,即輦緻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齎券至,當日給付,違者科罰。
至道末,商人入便錢一百七十餘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
至是,乃復增定加饒之數行焉。
折二銅錢又定鈎緻之法。
初欲復舊,止行於本路。
議者謂:「關東諸路既已通行,奪彼予此,理亦非便。
且陝石所用折二鐵錢,止當一小銅錢,即折二銅錢盡歸陝西,不直般運費廣,猝難鈎緻,且與鐵錢一等,慮鐵錢轉更加輕。
」乃令折二銅錢寬所行地,聽行於陝西一路,及河東晉、絳、石、慈、隰州,京西西京、河陽、許、汝、鄭、金、房、均、鄧等州,餘路則禁。
仍限二年毋更用,在民間者聽以輸買納,在官帑者以輸上供,即非沿流地或素無上供者,所隸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