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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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小學聽讀,其衣襴於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仍免入齋之用。

    遺棄小兒,雇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

    宣和二年,詔:「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

    應居養人日給秔米[一九]日給秔米「秔」原作「稅」,據宋會要食貨六0之七、六八之一三六改。

    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

    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

    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 高宗南渡,民之從者如歸市。

    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飢寒,又為之醫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於戈甲、斃於道路者,則給度牒瘞埋之。

    若丏者育之於居養院;其病也,療之於安濟坊;其死也,葬之於漏澤園,歲以為常。

    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

    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復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

     元年,詔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

    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副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武校尉[二0]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副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武校尉「副尉」原作「校尉」,「進武」原作「進義」。

    按南宋武階有守闕進義副尉而無守闕進義校尉。

    宋會要食貨五九之二二、六八之五六都作: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副尉,一萬二千石以上始與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則與進武校尉。

    據改。

    ;二萬石以上,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

    六年,湖、廣、江西旱,詔撥上供米振之。

    婺民有遏糶緻盜者,詔閉糶者斷遣。

    殿中侍禦史周祕言:「發廩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吏懷私,善良被害。

    望戒守令多方勸諭,務令樂從,或有擾害,提舉司劾奏。

    」從之。

    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騭、漢州守臣王梅活飢民甚衆,前吏部郎中馮檝亦出米以助振給,興宗升一職,瞻、騭、梅、檝各轉一官。

    十年,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之民,無不霑惠,以其法下諸路。

     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損於風水。

    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詔自今及五分處亦振之。

    二十九年,詔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二分振糶,臨安府撥樁積之米。

    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艱食。

    詔臨安府并屬縣以常平米減時價之半[二一]減時價之半「價」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五九之三六補。

    又會要「半」下多一「分」字。

    振糶十日;臨安府城內外貧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鬥[二二]給錢二百米一鬥「鬥」,同上書作「升」。

    及柴炭錢,並於內藏給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上尊號、生皇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諸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

    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振之。

     孝宗隆興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變糴以濟民。

    乾道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貧民。

    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

    無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限將仕郎[二三]不理選限將仕郎「限」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五九之四八、通考卷二六國用考補。

    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進士補迪功郎。

    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

    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

    五千石以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

    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請以檢放展閣責之運司,糶給借貸責之常平[二四]糶給借貸責之常平「糶」原作「糴」,據文義及宋會要食貨五九之四九改。

    覺察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

    」上諭宰執曰:「轉運司止令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

    」虞允文奏曰:「轉運司主一路財賦,謂之省計。

    凡州郡有餘、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

    」淳熙八年,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旱傷處已行振糶,其鰥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糴者,濟以義米。

    」寧宗慶元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沈詵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而告藏之令設矣。

    嘉定十六年,詔於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淳熙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受粟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

    自後隨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

    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

    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每石隻收耗米三升。

    以故一鄉四五十裡間,雖遇兇年,人不闕食。

    請以是行於倉司。

    」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遠方無知者。

    」遂編入振恤。

    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社首。

    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

    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衣食不闕者,並不得入甲。

    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不願。

    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幹,大口一石,小口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

    甲首加請一倍。

    社首審訂虛實,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審無弊,然後排定。

    甲首附都簿載某人借若幹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時,次當耘耨時。

    秋成還穀不過八月三日足,濕惡不實者罸。

    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兇年饑歲,人多賴之。

    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寶慶三年,監察禦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穀賤傷農,兇歉之地,濟糶無策,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飢者不至於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

    乞申嚴遏糴之禁,凡兩浙、江東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惟行,不緻文具,」從之。

    端平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陽、邵武羣盜嘯聚,變起於上戶閉糴。

    若專倚兵威以圖殄滅,固無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講,饑饉所迫,恐人懷等死之心,附之者日衆。

    欲望朝廷厲兵選士,盪定已竊發之寇;發粟振饑,懷來未從賊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賊勢自孤,可一舉而滅矣。

    此成周荒政散利除盜之說也。

    」八月,以河南州軍新復,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麥一百萬石振濟。

    淳熙十一年[二五]淳熙十一年按此年繫於端平之後、景定之前,疑「淳熙」是「淳祐」之訛。

    福建諸郡旱,錫米二十五萬石振糶,一萬石振貧乏細民。

     景定元年,臨安府平糴倉舊貯米數十萬石,糶補循環,其後用而不補,所存無幾。

    有旨令臨安府收糴米四十萬石,用平糴倉錢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封樁庫十七界會子一千九十五萬二千一百餘貫,共湊十七界一千四百萬貫,充糴本錢。

    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糶,賞格比乾道七年加優。

     鹹淳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付平糴倉,遇米貴平價出糶。

    二年,監察禦史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於平糴。

    乾道間,郡有米鬥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

    今粒食翔踴,未知所屆,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

    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廩,所以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

    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芻牧之責;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

    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

    」七年,以鹹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價發糶,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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