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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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此為準。

    每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

     尚慮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齊同。

    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如先究盡,縣許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司,轉運司季以聞。

    朝廷委執政審定,隨一路一州各為之敕,務要曲盡。

    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於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

    又差役復行,州縣不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

    當此之際,願勿以人言輕壞良法。

     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盡者駮奏之。

    尚書左丞呂公著言惇專欲求勝,不顧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詳定。

    右正言王覿奏:「光議初上,惇嘗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資小人,不當寘腹心地。

    」於是詔以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範純仁等專切詳定以聞。

     王覿又言:「近制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寧元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數不可復用,請悉準見額定差。

    」先是,差法既復,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內盡用開封、祥符兩縣舊役人數,差一千餘人以足舊額。

    右司諫蘇轍言:「開封府亟用舊額盡差,如壇子之類,近例率用剩員,今悉改差民戶,故為煩擾以搖成法,乞正其罪。

    」 司馬光之始議差役,中書舍人範百祿言于光曰:「熙寧免役法行,百祿為鹹平縣,開封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

    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剝,乃以法為病。

    今第減助免錢額以寬民力可也。

    」光雖不從,及議州縣吏因差役受賕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押刑房,固執不可曰:「鄉民因徭為吏,今日執事而受賕,明日罷役,復以財遺人,若盡以重法繩之,將見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

    」光曰:「微公言,幾為民害。

    」遂已之。

     蘇轍又言: 差役復行,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為衙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

    自新法行,天下不復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為苦者,農家歲出役錢為難,及許人添剗見賣坊場,遂有輸納不給者爾。

    向使止用官賣坊場課入以雇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矣。

    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鄉差稅戶可託。

    然行之十餘年,投雇者亦無大敗闕,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

    今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餘萬貫,若立定中價,不許添剗,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餘萬貫。

    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餘萬緡,則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今制盡復差役,知衙前若無陪備[五]知衙前若無陪備「若」原作「苦」,欒城集卷三六論差役五事:「衙前若無差遣,不聞有破產之人,以此欲差鄉戶。

    」宋會要食貨六五之四三同,據改。

    故以鄉戶為之;至於坊場,元無明降處分,不知官自出賣耶,抑仍用以酬奬衙前也?若仍用以酬奬,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若不與之錢,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並出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

    但敷錢太重,未為經久之法。

    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數,與坊場錢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卻令樁備募雇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見今在役人數定差,熙寧未減定前,其數實冗,不可遵用。

     其四,熙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諸役人常苦逆送,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闕事,乞仍用雇法。

     其五,州縣胥吏並量支雇錢募充,仍罷重法,亦許以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鄉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本數。

     詔送看詳役法所詳定,擇其要者先奏以行。

     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其餘役人,惟該募者得募,餘悉定差。

    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六]出助役法宋會要食貨六五之四六、長編卷三七一全句作:「官戶、僧道、寺觀、單丁、女戶出錢助役指揮勿行。

    」疑「出」下脫一「錢」字。

    其今夏役錢即免輸。

    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為招募。

    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依保正長法。

    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一,惟於法許用者支用外,並樁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

    如一州錢不供用,許移別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餘,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減募增置[七]毋得減募增置通考卷一三職役考作「毋得減募增差」。

    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閑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

    鄉差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別雇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轉運司劾奏重責。

    時提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隸提刑司。

     殿中侍禦史呂陶言:「天下版籍不齊,或以稅錢貫百,或以田地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

    雖皆別為五等,然有稅錢一貫[八]稅錢一貫「稅」下原衍「賦」字,據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五0、長編卷三七六刪。

    、占田一頃、積財千緡、受種十石而入之一等。

    一等之上,無等可加,遂至稅緡、田畝、積財、受種十倍於此,亦不過同在一等。

    憑此差役,必不均平,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反有昔時偏頗陪費之害。

    莫若裁量新舊,著為條約:如稅錢一貫為第一等,合於本等中差一役,稅錢兩倍於一役者併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雖稅錢更多,不過三役,並聽雇人。

    或本縣戶多役少,則上戶之役不須併差,但可次敘休役年月遠近而均其勞逸。

    假令甲充役後可閑五年,乙稅錢兩倍於甲,可閑三年,丙又倍於乙,可閑一年。

    其以田土頃畝之類為等并其餘同等多少不侔者,並倣此。

    又成、梓兩路差役,舊專以戶稅為差等,熙寧初,別定坊郭戶營運錢以助免役。

    乃在稅產之外,州縣抑認成額,至今不減,至有停閑居業移避鄉村,猶不得免。

    今方議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廢,然須參究虛實,別行排定,以寬民力。

    」並送詳定所。

     蘇轍又言:「雇募衙前改為招募,既非明以錢雇,必無肯就招者,勢須差撥,不知歲收坊場、河渡緡錢四百二十餘萬,欲於何地用之?熙寧以前,諸路衙前多雇長名當役,如西川全是長名,淮南、兩浙長名太半以上,餘路亦不減半。

    今坊場官既自賣,必無願充長名,則衙前並是鄉戶。

    雖號招募,而上戶利於免役,方肯占名,與差無異。

    上戶既免衙前重役,則凡役皆當均及以次人戶,如此則下戶充役,多如熙寧前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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