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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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時之事,非舊典也。

    又別無詔敕改更,是以歷代止依貞元詔命施行。

    至大中祥符中,詳定官請依郊祀錄,緦麻以上喪,不預宗廟之祭。

    今詳貞元起請,證據分明,王涇所說,別無典故。

    望自今後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免緻廢闕。

     慶曆七年,禮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喪而輒與國家大祭者。

    今但不許入宗廟,至於南郊壇、景靈宮,皆許行事。

    按唐吏部所請慘服既葬公除者,謂周以下也,前後相承,誤以為三年之喪,得吉服從祭,失之甚也。

    又據律文:『諸廟享,有緦麻以上喪,不許執事,祭天地、社稷不禁。

    』此唐之定律者,不詳經典意也。

    王制曰:『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

    』注雲:『不敢以卑廢尊』也。

    是指王者不敢以私親之喪,廢天地、社稷之祭,非謂臣下有父母喪,而得從天子祭天地、社稷也。

    兼律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謂緦麻以上、周以下故也。

    南郊、太廟,俱為吉祀,奉承之意,無容異禮。

    今居父母喪不得入太廟,至南郊則為愈重。

    朝廷每因大禮,侍祠之官普有霑賚,使居喪之人得預祠事,是不欲慶澤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傷大禮?近歲兩制以上,並許終喪,惟於武臣尚仍舊制,是亦取古之墨縗從事,金革無避之義也。

    然於郊祀吉禮則為不可。

    」下禮院,議曰:「郊祀大禮,國之重事,百司聯職,僅取齊集。

    若居喪被起之官悉不與事,則或有妨闕。

    但不以慘麤之容接於祭次,則亦可行。

    請依太常新禮,宗室及文武官有遭喪被起及卒哭赴朝參者,遇大朝會,聽不入;若緣郊廟大禮,惟不入宗廟,其郊壇、景靈宮得權從吉服陪位,或差攝行事。

    」詔可。

     天聖五年,侍講學士孫奭言:「伏見禮院及刑法司外州執守服制,詞旨俚淺,如外祖卑於舅姨,大功加於嫂叔,顛倒謬妄,難可遽言。

    臣於開寶正禮錄出五服年月,并見行喪服制度,編祔假寧令,請下兩制、禮院詳定。

    」翰林學士承旨劉筠等言:「奭所上五服制度,皆應禮經。

    然其義簡奧,世俗不能盡通,今解之以就平易。

    若『兩相為服,無所降殺』,舊皆言『服』者,具載所為服之人;其言『周』者,本避唐諱,合復為『期』。

    又節取假寧令附五服敕後,以便有司;仍闆印頒行,而喪服親疏隆殺之紀,始有定制矣。

    」 子為嫁母。

    景祐二年,禮官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嫁,有子,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

    今邊不幸,而稹解官行服。

    按五服制度敕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

    』其左方注:『謂不為父後者。

    若為父後者,則為嫁母無服。

    』詔議之。

    侍禦史劉夔曰: 按天聖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並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言不異,然假寧令:「諸喪,斬、齊三年,並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

    」注雲:「皆為生己者。

    」律疏雲:「心喪者,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內為心喪。

    」再詳格令:「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心喪。

    」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哀作樂、冒哀求仕者,並同父母正服。

    」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禦史中丞杜衍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

    若使生為母子,沒同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文,逮乎天寶降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

    晉袁準謂:「為人後,猶服嫁母。

    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

    」劉智釋雲:「雖為父後,猶為嫁母齊衰。

    」譙周雲:「非父所絕,為之服周可也。

    」昔孔鯉之妻為子思之母,鯉卒而嫁於衞,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

    雲「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

    石苞問淳于睿:「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

    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

    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

    君為詳正。

    」睿引子思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

    」稹之行服,是不為過。

     詔兩制、禦史臺、禮院再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

    』謂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

    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

    今母嫁既是父終,得申本服。

    唐紹議曰:『為父後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

    』至天寶六載敕,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

    其嫁母亡,宜終三年。

    又唐八坐議吉兇加減禮雲:『凡父卒,親母嫁,齊衰杖期,為父後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堊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

    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絕道也。

    』按通禮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 侍講學士馮元言:「儀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寶通禮、五服年月敕,國朝見行典制,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年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

    』又引劉智釋議:『雖為父後,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

    』蓋天寶之制,言諸子為出母、嫁母,故雲『並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故雲『猶為齊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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