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則常服,居則衰麻以終制。
光宗居孝宗之憂,趙汝愚當國,始令羣臣服白涼衫、皁帶治事,逮終制乃止。
寧宗居光宗之憂,復令百官以日易月,禫除畢,服紫衫、皁帶以治事,從禮部侍郎陳宗召請也。
諸路監司、州軍縣鎮長吏以下,服布四腳、直領布襴衫、麻腰絰,朝晡臨,三日除之。
內外命婦當入臨者,布裙、衫、帔、首絰、絹襯衫、帕首。
士庶於本家素服,三日而除。
婚嫁,服除外不禁。
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畢,乃許嫁娶,仍不用花綵及樂。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將作監韋璞充金國告哀使,閤門舍人姜特立副之。
禮部、太常寺言:「告哀使、副并三節人,從禮例,如在大祥內,合服布幞頭、襴衫、布袴、腰絰,布涼繖,鞍韉;在禫服內,合服素紗軟腳幞頭、黲色公服、黑鞓犀帶,青繖,皁鞍韉;俟禫除,即從吉服,仍繫黑帶,去魚,涼繖、韉並從禫制,并去狨座。
三節人衣紫衫、黑帶,並不聽樂,不射弓弩,候過界,聽使、副審度,隨宜改易服用。
」從之。
或遣留遺信物使,同上服。
喪服雜議。
慶曆七年,侍禦史吳鼎臣言:「武班及諸職司人吏,曾因親喪出入禁門,甚有裹素紗幞頭者,殊失肅下尊上之禮。
欲乞文武兩班,除以官品起復許裹素紗外,其餘臣僚并諸職司人吏,雖有親喪服未除,並須光紗加首,不得更裹素紗。
」詔送太常禮院。
禮官言:「準令文,兇服不入公門。
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金玉飾;在家,依其服制。
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
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
」詔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祗應。
丁父母憂。
淳化五年八月,詔曰:「孝為百行之本,喪有三年之制,著于典禮,以厚人倫。
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淪亡,蒙朝廷之齒敘,未及卒哭,已聞蒞官,遽忘哀戚,頗玷風教。
自今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歿特被敘用,未經百日,不得趣赴公參。
禦史臺專加糾察;并有冒哀求仕、釋服從吉者,並以名聞。
」 鹹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
又詔:「川峽、廣南、褔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
」尋令川峽官,除州軍長吏奏裁,餘並許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禦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母憂者,多因陳乞,與免持服。
且忠孝恩義,士所執守,一悖于禮,其何能立?今執事盈庭,各務簡易,況無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闕,不可習以為例。
望自後並依典禮,三年服滿,得赴朝請。
」 天禧四年,禦史臺言:「文武官併丁憂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別無條例。
」下太常,禮官議曰:「按禮喪服小記雲:『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注:『謂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哀宜從重也。
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
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
及練、祥皆然。
卒事,反服重。
』雜記雲:『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
』注雲:『沒,猶終也。
除服謂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喪服,服後死者之服。
』又杜預雲:『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後父,皆服斬衰,其虞、祔先父後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
若父已葬而母卒,則服母之服,虞訖,反服父之服。
既除練,則服母之服。
喪可除,則服父之服以除之,訖則服母之服。
』賀循雲:『父之喪未終,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終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
卒事,反母之服。
』臣等參考典故,則是隨其先後而除之,無通服五十四月之文。
請依舊禮改正。
」 慶曆三年,太常禮院議:「禮記:『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又曰:『三年之喪,人道之至大也。
』請不以文武品秩高下,並聽終喪。
」時以武臣入流者雜,難盡解官。
詔:「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領邊寄,並聽終制,仍續月奉。
武臣非在邊而願解官者,聽。
」 凡奪情之制,文臣諫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後恩制起復;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
內職遭喪,但給假而已,願終喪者亦聽。
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凡公除與祭。
景祐二年,禮儀使言:天聖五年,太常禮院言:自來宗廟祠祭,皆宰臣、參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復改差,多緻妨闕。
檢會唐會要,貞元六年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
監祭禦史以禮有「緦麻已上喪不得饗廟」,移牒吏部詰之。
吏部奏:準禮,「諸侯絕周、大夫絕緦」者,所以殺旁親,不敢廢大宗之祭事,則緦不祭者,謂同宮未葬,欲人吉兇不相黷也。
魏、晉已降,變而從權,緦已上喪服,假滿即吉,謂之公除。
凡既葬公除,則無事不可,故於祭無妨。
乞今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滿,許吉服赴祭。
同宮未葬,雖公除依前禁之。
詔從。
又王涇郊祀錄:「緦麻已上喪,不行宗廟之祭者,以明吉兇不相幹也。
貞元,吏部奏請,得許權改吉服,以從宗廟之祭,此一時之事,非舊典也。
」今本院看詳,律稱:「如有緦麻已上喪遣充掌事者,笞五十。
」此唐初所定。
吏部起請,皆援引典故。
奉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
後雖王涇著郊祀錄稱
光宗居孝宗之憂,趙汝愚當國,始令羣臣服白涼衫、皁帶治事,逮終制乃止。
寧宗居光宗之憂,復令百官以日易月,禫除畢,服紫衫、皁帶以治事,從禮部侍郎陳宗召請也。
諸路監司、州軍縣鎮長吏以下,服布四腳、直領布襴衫、麻腰絰,朝晡臨,三日除之。
內外命婦當入臨者,布裙、衫、帔、首絰、絹襯衫、帕首。
士庶於本家素服,三日而除。
婚嫁,服除外不禁。
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畢,乃許嫁娶,仍不用花綵及樂。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將作監韋璞充金國告哀使,閤門舍人姜特立副之。
禮部、太常寺言:「告哀使、副并三節人,從禮例,如在大祥內,合服布幞頭、襴衫、布袴、腰絰,布涼繖,鞍韉;在禫服內,合服素紗軟腳幞頭、黲色公服、黑鞓犀帶,青繖,皁鞍韉;俟禫除,即從吉服,仍繫黑帶,去魚,涼繖、韉並從禫制,并去狨座。
三節人衣紫衫、黑帶,並不聽樂,不射弓弩,候過界,聽使、副審度,隨宜改易服用。
」從之。
或遣留遺信物使,同上服。
喪服雜議。
慶曆七年,侍禦史吳鼎臣言:「武班及諸職司人吏,曾因親喪出入禁門,甚有裹素紗幞頭者,殊失肅下尊上之禮。
欲乞文武兩班,除以官品起復許裹素紗外,其餘臣僚并諸職司人吏,雖有親喪服未除,並須光紗加首,不得更裹素紗。
」詔送太常禮院。
禮官言:「準令文,兇服不入公門。
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金玉飾;在家,依其服制。
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
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
」詔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祗應。
丁父母憂。
淳化五年八月,詔曰:「孝為百行之本,喪有三年之制,著于典禮,以厚人倫。
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淪亡,蒙朝廷之齒敘,未及卒哭,已聞蒞官,遽忘哀戚,頗玷風教。
自今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歿特被敘用,未經百日,不得趣赴公參。
禦史臺專加糾察;并有冒哀求仕、釋服從吉者,並以名聞。
」 鹹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
又詔:「川峽、廣南、褔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
」尋令川峽官,除州軍長吏奏裁,餘並許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禦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母憂者,多因陳乞,與免持服。
且忠孝恩義,士所執守,一悖于禮,其何能立?今執事盈庭,各務簡易,況無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闕,不可習以為例。
望自後並依典禮,三年服滿,得赴朝請。
」 天禧四年,禦史臺言:「文武官併丁憂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別無條例。
」下太常,禮官議曰:「按禮喪服小記雲:『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注:『謂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哀宜從重也。
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
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
及練、祥皆然。
卒事,反服重。
』雜記雲:『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
』注雲:『沒,猶終也。
除服謂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喪服,服後死者之服。
』又杜預雲:『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後父,皆服斬衰,其虞、祔先父後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
若父已葬而母卒,則服母之服,虞訖,反服父之服。
既除練,則服母之服。
喪可除,則服父之服以除之,訖則服母之服。
』賀循雲:『父之喪未終,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終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
卒事,反母之服。
』臣等參考典故,則是隨其先後而除之,無通服五十四月之文。
請依舊禮改正。
」 慶曆三年,太常禮院議:「禮記:『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又曰:『三年之喪,人道之至大也。
』請不以文武品秩高下,並聽終喪。
」時以武臣入流者雜,難盡解官。
詔:「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領邊寄,並聽終制,仍續月奉。
武臣非在邊而願解官者,聽。
」 凡奪情之制,文臣諫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後恩制起復;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
內職遭喪,但給假而已,願終喪者亦聽。
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凡公除與祭。
景祐二年,禮儀使言:天聖五年,太常禮院言:自來宗廟祠祭,皆宰臣、參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復改差,多緻妨闕。
檢會唐會要,貞元六年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
監祭禦史以禮有「緦麻已上喪不得饗廟」,移牒吏部詰之。
吏部奏:準禮,「諸侯絕周、大夫絕緦」者,所以殺旁親,不敢廢大宗之祭事,則緦不祭者,謂同宮未葬,欲人吉兇不相黷也。
魏、晉已降,變而從權,緦已上喪服,假滿即吉,謂之公除。
凡既葬公除,則無事不可,故於祭無妨。
乞今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滿,許吉服赴祭。
同宮未葬,雖公除依前禁之。
詔從。
又王涇郊祀錄:「緦麻已上喪,不行宗廟之祭者,以明吉兇不相幹也。
貞元,吏部奏請,得許權改吉服,以從宗廟之祭,此一時之事,非舊典也。
」今本院看詳,律稱:「如有緦麻已上喪遣充掌事者,笞五十。
」此唐初所定。
吏部起請,皆援引典故。
奉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
後雖王涇著郊祀錄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