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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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皆準式行香。

    天祐初,始令百官詣閤奉慰。

    宋循其制,惟宣祖、昭憲皇後為大忌。

    前一日不坐,羣臣詣西上閤門奉慰,移班奉慰皇太後,退赴佛寺行香。

    凡大忌,中書悉集;小忌,差官一員赴寺。

    如車駕巡幸道遇忌日,皆不進名奉慰。

    留守自於寺院行香,仍不得在拜表之所。

    天下州府軍監亦如之。

     建隆二年,宣祖忌日,時明憲太後在殯,羣臣止詣閤奉慰而罷行香。

    乾德二年,禘于太廟,其日,惠明皇後忌,有司言:「唐開成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祀先農,與穆宗忌同日;大和七年十二月八日蠟百神,與敬宗忌同日。

    詔以近廟忌辰,作樂非便,宜令縣而不作。

    竊以農、蠟之祭,猶避廟忌而不作樂,況僖祖同廟連室而在諱辰,詎可輒陳金石之奏?伏望依禮縣而不作。

    」其後,宣祖、昭憲忌日,詔準太祖、太宗奉翼祖禮,前一日更不廢務。

     鹹平中,有司將設春宴,金明池習水戲,開瓊林苑,縱都人遊賞。

    帝以是月太宗忌月,命詳定故事以聞。

    史館檢討杜鎬等言:「按晉穆帝納後月,是康帝忌月,禮官荀訥議:『有忌日,無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時、忌歲,益無所據。

    』當時從訥所議。

    唐武後神功元年,建安王攸宜破契丹,詣闕獻捷,軍人入城,例有軍樂,內史王及善以國家忌月,請備而不奏。

    鳳閣侍郎王方慶奏:『按禮經,有忌日而無忌月。

    』遂舉樂。

    憲宗時,太常博士韋公肅言:『禮無忌月禁樂,今太常教坊以正月為忌月,停郊廟饗宴之音,中外士庶鹹罷宴樂,竊恐乖宜。

    』時依公肅所奏。

    伏以忌日不樂,嘗載禮經;忌月徹縣,實無典故。

    況前代鴻儒,議論足據。

    其春宴及池苑,並合舉樂。

    」 景德元年,北征凱旋京師,是日,以懿德皇後忌,詔徹鹵簿、鼓吹。

    禮官議曰:「班師振旅,國之大事,後之忌日,家之私事。

    今大駕凱旋,軍容宜肅。

    昔武王伐紂在諒闇中,猶前歌後舞。

    夫諒闇是重,遠忌是輕,以此而論,舉樂無爽。

    況春秋之義,不以家事辭王事,其還京日,法駕、鼓吹、音樂,並請振作。

    」 尋詔:「自今宗廟忌日,西京及諸節鎮給錢十千,防禦、團練州七千,軍事州五千,以備齋設。

    」元德皇後忌日,舊制,樞密使依內諸司例,惟進名,不赴行香,知樞密院王欽若以為言。

    自是,三司使副、翰林樞密龍圖直學士並赴焉。

    真宗崩,元德、明德皇後忌日在禫制內,乃停進名行香。

    凡奉慰,宰相、樞密使各帥百官、內職共進名,節度使、留後、觀察使各進名。

     忌日前後,各禁刑三日如天慶節,釋杖以下情輕者,復斷屠宰,不視事前後各三日,禁樂各五日,其後,以歲月漸遠,禁刑、不視事各二日,禁樂各三日。

    章憲明肅太後忌辰,禮官請依章懿太後禮例,前後各二日不視事,一日禁屠宰,各三日禁樂。

    詔:應大忌日,行香,臣僚並素食。

    復立孝惠、孝章、淑德、章懷、章惠、溫成諸後為小忌,未幾,罷。

    神宗即位,太常禮院言:「僖祖及文懿皇後神主既祧,準禮不諱,忌日亦請依唐睿宗祧遷故事廢之。

    」 初,神禦殿酌獻,設皇帝位于庭下,而忌日兩府列于殿上;寺院行香,左右巡使、兩赤縣令于中門相向分立,俟宰臣至,立位前,直省官贊通揖,于禮無據。

    乃命行香羣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跪爐,而罷通揖。

    又詔:大忌日不為假,執政官蚤出。

    禮部言:「順祖及惠明皇後既葬遷主,罷行香。

    忌日,請于永昌院佛殿之東張幄齋薦。

    」乃詔:「僖祖、翼祖并後六位忌日鹹如之。

    」先是,翼祖、簡穆皇後神主奉藏夾室,依禮不忌。

    後復詔還本室,而忌日亦如舊焉。

     政和新儀:羣臣進名奉慰,其日質明,文武朝參官入詣朝堂就次。

    禦史臺先引殿中侍禦史一員入就位,次西上閤門、禦史臺分引朝參官及諸軍將校,次禮直官引三公以下在西上閤門南階下,每等重行異位,並北向東上。

    知西上閤門官于班前西向立,搢笏,執名紙,躬。

    三公以下文武百僚俱再拜,俟閤門官執笏、置名紙笏上、入西上閤門訖,退。

    羣臣奉慰詣景靈宮,每等重行異位,並北向東上。

    禮直官揖班首以下再拜訖,引班首自東階升殿,舍人接引同升,詣香案前,搢笏,上香,跪奠茶訖,執笏興,降階復位,又再拜;次引班首以下分左右搢笏,行香,宰相、執政官分左右行香訖,執笏俱復位;次引班首升殿詣香案前俛伏,跪,搢笏,執爐,俟讀疏畢,執笏俛伏,興,降階復位,又再拜,退。

     中興之制:忌日,百僚行香,在外州軍亦詣寺院行香,如在以日易月服制之內,並依禮例權停。

    大祥後次年,於曆日內箋注立忌辰,禁音樂一日。

    紹興元年二月,太常少卿蘇遲等以徽宗、欽宗留北,有朔望遙拜之禮,乃言:「凡遇祖宗帝後忌,前一日并忌日皇帝自內先服紅袍遙拜訖,易服行禮。

    」從之。

    二年八月,詔:「應諸路州、軍見屯軍馬統兵官,每遇國忌免行香。

    」 十三年正月,禦史臺言:「正月十三日,欽聖憲肅皇後忌,其日立春。

    準令,諸臣僚及將校立春日賜幡勝,遇稱賀等拜表、忌辰奉慰退即戴。

    欲乞候十三日忌辰行香退,即行戴插。

    」從之。

    三十一年六月,禮部侍郎金安節等言:「六月二十八日,欽慈皇後忌辰,係在淵聖皇帝以日易月釋服之外,百官行香,宜如常制。

    」詔依。

    三十二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已降旨:欽宗祔廟,翼祖當遷。

    於正月九日告遷翼祖皇帝、簡穆皇後神主奉藏于夾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忌及諱、簡穆皇後忌,欲乞依禮不諱、不忌。

    」詔恭依。

     淳熙元年十一月詔:「文武百僚詣景靈宮國忌立班行香,自今如遇宰執俱緻齋不及趁赴,于東班從上引官一員升殿跪爐行香,以次官一員詣西班行香。

    」先是,閤門得旨:國忌行香,宰執緻齋不赴,其西壁武臣闕官押班,已降指揮,差使相或太尉、節度使等押班,可令文武班內班上一員東壁押班,止令西壁散香,今後準此。

    至是,禮部、太常寺重別指定來上,故有是命。

     四年十月,太常少卿齊慶冑言:「每遇國忌,文臣班列莫敢不肅,唯是武臣一班員數絕少,或以疾病在告,多不趁赴。

    」詔閤門、禦史臺申嚴行下,如有違戾,彈劾聞奏。

    九年十月,侍禦史張大經奏:「比來國忌行香日分,合赴官類多託疾在告,以免夙興拜跪之勞。

    乞自今如遇行香日,有稱疾託故不赴者,從本臺彈奏,乞置典憲。

    」從之。

     羣臣私忌。

    開寶敕文:「應常參官及內殿起居職官等,自今刺史、郎中、將軍以下遇私忌,請準式假一日。

    忌前之夕,聽還私第。

    」其後有司言:「臣僚忌日恩賜,其間甚有無名者:如劉繼元、李煜、劉鋹之類,皆身為降俘,亡沒已久,而尚霑恩賜;及周朝忌日,尚有追薦;本朝亦有追尊皇後生日道場,并諸神祠亦有為生日者。

    請付禮官詳議,不經之物,一切省去。

    」詔周朝忌日仍舊,餘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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