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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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買浙燈狀】 熙甯四年正月□日,殿中丞直史館判官告院權開封府推官臣蘇轼狀奏:臣向蒙召對便殿,親奉德音,以為凡在館閣,皆當為深思治亂,指陳得失,無有所隐者。

    自是以來,臣每見同列,未嘗不為道陛下此語,非獨以稱頌盛德,亦欲朝廷之間如臣等輩,皆知陛下不以疏賤間廢其言,共獻所聞,以輔成太平之功業。

    然竊謂空言率人,不如有實而人自勸。

    欲知陛下能受其言之實,莫如以臣試之。

    故臣願以身先天下試其小者,上以補助聖明之萬一,下以為賢者蔔其可否,雖以此獲罪,萬死無悔。

     臣伏見中使傳宣下府市司買浙燈四千馀盞,有司具實直以聞,陛下又令減價收買,見已盡數拘收,禁止私買,以須上令。

    臣始聞之,驚愕不信,咨嗟累日。

    何者?竊謂陛下惜此舉動也。

    臣雖至愚,亦知陛下遊心經術,動法堯舜,窮天下之嗜欲,不足以易其樂;盡天下之玩好,不足以解其憂,而豈以燈為悅者哉。

    此不過以奉二宮之歡,而極天下之養耳。

    然大孝在乎養志,百姓不可戶曉,皆謂陛下以耳目不急之玩,而奪其口體必用之資。

    賣燈之民,例非豪戶,舉債出息,畜之彌年。

    衣食之計,望此旬日。

    陛下為民父母,唯可添價貴買,豈可減價賤酬?此事至小,體則甚大。

    凡陛下所以減價者,非欲以與此小民争此毫末,豈以其無用而厚費也?如知其無用,何必更索?惡其厚費,則如勿買。

    且内廷故事,每遇放燈,不過令内東門雜物務臨時收買,數目既少,又無拘收督迫之嚴,費用不多,民亦無憾。

    故臣願追還前命,凡悉如舊。

    京城百姓,不慣侵擾,恩德已厚,怨讟易生,可不慎欤!可不畏欤! 近日小人妄造非語,士人有展年科場之說,商賈有京城榷酒之議,吏憂減俸,兵憂減廪。

    雖此數事,朝廷所決無,而此紛紛,亦有以見陛下勤恤之德,未信于下,而有司聚斂之意,或形于民。

    方當責己自求,以消讒慝之口。

    而台官又勸陛下以嚴刑悍吏捕而戮之,虧損聖德,莫大于此。

    而又重以買燈之事,使得因緣以為口實,臣實惜之。

     方今百冗未除,物力凋弊,陛下縱出内帑财物,不用大司農錢,而内帑所儲,孰非民力?與其平時耗于不急之用,曷若留貯以待乏絕之供?故臣願陛下将來放燈與凡遊觀苑囿宴好賜予之類,皆饬有司,務從儉約。

    頃者诏旨裁減皇族恩例,此實陛下至明至斷,所以深計遠慮,割愛為民。

    然竊揆其間,不能無少望于陛下,惟當痛自刻損,以身先之,使知人主且猶若此,而況于吾徒哉。

    非惟省費,亦且弭怨。

     昔唐太宗遣使往涼州諷李大亮獻其名鷹,大亮不可,太宗深嘉之。

    诏曰:“有臣若此,朕複何憂。

    ”明皇遣使江南采,汴州刺史倪若水論之,為反其使。

    又令益州織半臂背子、琵琶捍撥、镂牙合子等,蘇許公不奉诏。

    李德裕在浙西,诏造銀盝子妝具二十事,織绫二千匹,德裕上疏極論,亦為罷之。

    使陛下内之台谏有如此數人者,則買燈之事,必須力言。

    外之有司有如此數人者,則買燈之事,必不奉诏。

    陛下聰明睿聖,追迹堯舜,而群臣不以唐太宗、明皇事陛下,竊嘗深咎之。

    臣忝備府寮,親見其事,若又不言,臣罪大矣。

    陛下若赦之不誅,則臣又有非職之言大于此者,忍不為陛下盡之。

    若不赦,亦臣之分也。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奏浙西災傷第一狀】 元祐五年七月十五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蘇轼狀奏。

    右臣聞事豫則立,不豫則廢,此古今不刊之語也。

    至于救災恤患,尤當在早。

    若災傷之民,救之于未饑,則用物約而所及廣,不過寬減上供,粜賣常平,官無大失,而人人受賜,今歲之事是也。

    若救之于已饑,則用物博而所及微,至于耗散省倉,虧損課利,官為一困,而已饑之民,終于死亡,熙甯之事是也。

    熙甯之災傷,本緣天旱米貴,而沈起、張靓之流,不先事奏聞,但務立賞閉粜,富民皆争藏谷,小民無所得食。

    流殍既作,然後朝廷知之,始敕運江西及截本路上供米一百二十三萬石濟之。

    巡門俵米,攔街散粥,終不能救。

    饑馑既成,繼之以疾疫,本路死者五十馀萬人,城郭蕭條,田野丘墟,兩稅課利,皆失其舊。

    勘會熙甯八年,本路放稅米一百三十萬石,酒課虧減六十七萬馀貫,略計所失共計三百二十馀萬石。

    其馀耗散不可悉數。

    至今轉運司貧乏不能舉手。

    此無它,不先事處置之禑也。

    去年浙西數郡,先水後旱,災傷不減熙甯。

    然二聖仁智聰明,于去年十一月中,首發德音,截撥本路上供斛鬥二十萬石赈濟,又于十二月中,寬減轉運司元祐四年上供額斛三分之一,為米五十馀萬斛,盡用其錢,買銀絹上供,了無一毫虧損縣官。

    而命下之日,所在歡呼,官既住籴,米價自落。

    又自正月開倉粜常平米,仍免數路稅務所收五谷力勝錢,且賜度牒三百道,以助赈濟。

    本路帖然,遂無一人饑殍者,此無它,先事處置之力也。

    由此觀之,事豫則立,不豫則廢,其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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