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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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役【王府典膳廚役附】 廚役隸光祿寺者以給膳羞。

    隸太常寺者以供祭祀。

     累朝因事增加、名數太濫。

    今皆清查、著有定額 光祿寺廚役 凡光祿寺廚役。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選取各項廚役、或事故新僉。

    光祿寺具呈本部、照數類行各處、選取精壯慣熟、無過犯殘疾之人、起送到部、轉發光祿寺著役。

    若有廚役病故、遺下家小、呈送到部、劄付應天府給引、【今劄順天府】 或遞送回還原籍 ○弘治間定、光祿寺廚役起送來京者有司連當房妻小、給與口糧腳力紅船。

    告補者、遇有弟男等項、禮部查勘明白、發寺替補。

    告老疾無丁代替者、本部先送光祿寺勘驗明白、取具該署官吏人等不扶結狀、繳部、覆審無礙、具奏類送順天府給引照回、免其雜泛差役。

    仍行有司僉補。

    逃廚兒男告補者、本部行勘明白、暫令補役。

    正身自首、仍行文替出。

    在逃三月之外者、參送法司問罪、送回轉發著役。

    三月之內、免送問、隨發著役。

    在逃三次者、依律責罰畢、仍發口外為民、當房家小隨住 計光祿寺廚役額數 宣德十年、奏定五千名。

    後增至六千八百八十四名。

    嘉靖八年、見在食糧五千六十四名。

    九年議準、以四千名為額。

    十六年、增一百名。

    三十四年後、減至三千六百名。

    隆慶元年、題準三千四百名、永為定額 太常寺廚役 凡太常寺廚役。

    弘治間定、分撥 太廟 郊壇供祀。

    其在逃未及三月者收役、三月之外者送問、及逃廚兒男告補暫替者、俱與光祿寺例同。

    其父母原籍病故者、禮部行查無礙、給引照回奔喪、限半年十箇月、仍回復役。

    其有刑餘喪過者、不許登壇。

    其為事曾經法司的決者、改送光祿寺當差。

    其弟男等項告替者、弘治七年奏準、照景泰間例、俱本部查勘明白、一年二次類奏替補送寺著役。

    其老疾無丁代替者、本部查勘明白、亦類奏送順天府給引放回。

    仍行原籍僉補。

    其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鈔、仍送本寺著役。

    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做工、改撥光祿寺應役。

    正德六年奏準、徑發為民。

    今照嘉靖元年事例、降撥者止終本身、餘丁仍當、舊役 計太常寺廚役額數 洪武間、原定四百名。

    永樂中、增二百名。

    景泰六年、增三百名。

    成化十五年、增三百名。

    弘治五年、增三百名。

    共一千五百名、分撥供祀。

    嘉靖八年、見在食糧一千二百一十名。

    九年議準、以一千名為額。

    十六年、奏復一千五百名。

    二十九年以後、減至一千一百名。

    隆慶元年、題準一千五十名。

    萬曆十一年、題增二百五十名。

    見在一千三百名、永為定額 二寺廚役通例 弘治十三年奏準、二寺逃回廚役、許裡甲人等首官解部。

    不許津貼盤纏。

    其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挾詐誆騙告害人者、問罪、原詞立案不行。

    逃回至三次者、問發口外為民 ○嘉靖元年題準、該寺廚役、行委該寺公正官、查審見在新僉替役、逐名年貌籍貫、著役月日、曾否逃回、有無妻室、支糧若幹。

    及每寺原額若幹。

    逃故若幹。

    已勾未到、見在當差若幹。

    撥與各監若幹。

    重復頂補、即與改正。

    有糧無人、即與除豁。

    備造青冊二本、一本留寺、一本送部、以憑類填格眼文簿。

    仍審真正弟男子姪、不拘丁數、實報年歲、另造餘丁文冊送部。

    遇廚役事故、餘丁年十五以上、對冊相同、方準替役。

    其年六十以上老疾無丁者、送寺勘明、類送順天府給引照回、免本身差役。

    仍具奏僉代。

    其逃回原役、嚴限起解。

    津貼盤纏、不得過二十兩。

    新僉替役、務加存恤。

    不許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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