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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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固無以加矣,而不能者不至于犯法。

    夫如此而猶有犯者,然後可以深懲而決去之。

    由此而言,則聖人之所以不責人之所不能者,将以深責乎人之所能也。

    後之立法者異于是。

    責人以其所不能,而其所能者,不深責也。

    是以其法不可行,而其事不立。

     夫事不可以兩立也,聖人知其然,是故有所取,必有所舍;有所禁,必有所寬。

    寬之則其禁必止,舍之則其取必得。

    今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長吏舉之。

    又恐其舉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長吏任之。

    他日有敗事,則以連坐。

    其過惡重者其罰均。

    且夫人之難知,自堯舜病之矣。

    今日為善,而明日為惡,猶不可保,況于十數年之後,其幼者已壯,其壯者已老,而猶執其一時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過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強為善以求舉。

    惟其既已改官而無憂,是故蕩然無所不至。

    方其在州縣之中,長吏親見其廉謹勤幹之節,則其勢不可以不舉,而又安知其終身之所為哉?故曰今之法責人以其所不能者,謂此也。

     一縣之長,察一縣之屬。

    一郡之長,察一郡之屬。

    職司者,察其屬郡者也。

    此三者,其屬無幾耳。

    其貪其廉,其寬猛,其能與不能,不可謂不知也。

    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瘠,是可複以為牧人欤?夫為長而屬之不知,則此固可以罷免而無足惜者。

    今其屬官有罪,而其長不即以聞,他日有以告者,則其長不過為失察。

    而去官者,又以不坐。

    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

    職司察其屬郡,郡縣各察其屬,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罰之甚輕,亦可怪也。

     今之世所以重發贓吏者,何也?夫吏之貪者,其始必詐廉以求舉,舉者皆王公貴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

    居官者莫不愛其同類等夷之人,故其樹根牢固而不可動。

    連坐者常六七人,甚者至十馀人,此如盜賊質劫良民以求苟免耳。

    為法之弊,至于如此,亦可變已乎! 如臣之策,以職司守令之罪罪舉官,以舉官之罪罪職司守令。

    今使舉官與所舉之罪均,縱又加之,舉官亦無如之何,終不能逆知終身之廉者而後舉,特推之于幸不幸而已。

    苟以其罪罪職司守令,彼其勢誠有以督察之。

    臣知貪吏小人無容足之地,又何必于舉官焉難之。

     【無沮善】 昔者先王之為天下,必使天下欣欣然常有無窮之心,力行不倦,而無自棄之意。

    夫惟自棄之人,則其為惡也,甚毒而不可解。

    是以聖人畏之,設為高位重祿以待能者。

    使天下皆得踴躍自奮,扳援而來。

    惟其才之不逮,力之不足,是以終不能至于其間,而非聖人塞其門、絕其途也。

    夫然,故一介之賤吏,闾閻之匹夫,莫不奔走于善,至于老死而不知休息,此聖人以術驅之也。

     天下苟有甚惡而不可忍也,聖人既已絕之,則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此非獨不仁也。

    以為既已絕之,彼将一旦肆其忿毒,以殘害吾民。

    是故絕之則不用,用之則不絕。

    既已絕之,又複用之,則是驅之于不善,而又假之以其具也。

    無所望而為善,無所愛惜而不為惡者,天下一人而已矣。

    以無所望之人,而責其為善,以無所愛惜之人,而求其不為惡,又付之以人民,則天下知其不可也。

    世之賢者,何常之有?或出于賈豎賤人,甚者至于盜賊,往往而是。

    而儒生貴族,世之所望為君子者,或至于放肆不軌,小民之不若。

    聖人知其然,是故不逆定于其始進之時,而徐觀其所試之效,使天下無必得之由,亦無必不可得之道。

    天下知其不可以必得也,然後勉強于功名而不敢僥幸。

    知其不至于必不可得而可勉也,然後有以自慰其心,久而不懈。

    嗟夫!聖人之所以鼓舞天下,天下之人日化而不自知者,此其為術欤? 後之為政者則不然。

    與人以必得,而絕人以必不可得。

    此其意以為進賢而退不肖。

    然天下之弊,莫甚于此。

    今夫制策之及等,進士之高第,皆以一日之間,而決取終身之富貴。

    此雖一時之文辭,而未知其臨事之否,則其用之不已太遽乎! 天下有用人而絕之者三。

    州縣之吏,苟非有大過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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