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如何施行的?

關燈
正》傳說:“古者先服公田,然後服其(私)田也”《詩。

    小雅。

    小田》稱:“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田)。

    ”對于上述兩類田地,有人認為,所謂“公田”是周王賜給諸侯和百官作為俸祿的井田;貴族們為榨取包多的剩餘勞動而開墾出井田外的荒地,成為他們真正的私有财産,便是所謂“私田”。

    也有人認為,“公田”是貴族的自營田,征發勞動力來耕種,收獲物歸貴族剝削者所有,所以也稱“藉田”(“藉”是“借”勞動力的意思):“私田”是授給耕種者的份地,用以維持勞動者的生活。

    故《漢書。

    食貨志》上說:“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

    ”所“受”之田,即為私田。

     井田中都分成等量的小塊,它是幹什麼用的呢?有人認為,這些等量小塊,對諸侯和百官來說是作為俸祿的單位,而對耕種者來說是作為課驗勤惰的單位。

    但也有人認為,這些等量小塊都是分配給單個家庭供其生活之用的,而且要定期實行重新分配。

    《公羊傳。

    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說:在井田上,官吏把田分為上田、中田、下田三等,并規定“三年一換土易居”。

    這樣分得上田的人不能“獨樂”,分得下田的人不能“獨苦”。

    《周禮。

    大司徒》 謂,分得上田的“家百畝”,分得中田的“家二百畝”,分得下田的“家三百畝”。

    這是後來的又一種分配方法。

     井田上耕種者的身分是什麼,采取什麼樣的剝削方式呢?有人認為耕種者是一無所有的奴隸,他們承受着奴隸制方式的剝削。

    也有人認為,井田上的耕種者受有“私田”作為生活份地,是封建社會初期的農奴;他們被征發到“公田”上去替主人耕種,承受着勞役地租的剝削;自春秋時代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初稅畝”以後,勞役地租又變為實物地租。

    還有人認為,井田上的耕種者雖受有份地,但他們仍被強迫一進行奴隸制一性一質的集體勞動,他們是一體“授産奴隸”。

    此外,《孟子》說的夏人行“貢”法,殷人行“助”法,周人行“徹”法,其具體含義是什麼?夏人每塊小田為“五十畝”,殷人“七十畝”,周人“百畝”,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呢?井田制施行時有“國”和“野”的區别。

    《孟子》上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

    ”為什麼又有如此的不同?對于這些,各家的解釋不一,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總之,井田制是如何施行的,問題很多,衆說紛纭。

    要了解曆史的真相,還需詳細占有材料,細心地鑒别探讨。

     (鄭嘉融)
0.08025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