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 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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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代修曆,止增損舊法而已,未嘗實考天度。

    其法須測驗每夜昏曉夜半,月及五星所在度秒,置簿錄之。

    滿五年,其間去陰雲晝見日數外,可行三年實行,然後可以算術綴之也。

    ” 書上,禮部尚範謙奏:“歲差之法,自虞喜以來,代有差法之議,竟無晝一之規。

    所以求之者,大約有三:考月令之中星,測二至之日景,驗交食之分秒。

    考以衡管,測以臬表,驗以漏刻,斯亦危得之矣。

    曆家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紀七政之行,又析度為百分,分為百秒,可謂密矣。

    然渾象之體,徑僅數尺,布周天度,每度不及指許,安所置分秒哉?至于臬表之樹不過數尺,刻漏之籌不越數寸。

    以天之高且廣也,而以寸之物求之,欲其纖微不爽,不亦難乎?故方其差在公秒之間,無可驗者,至蹬逾一度,乃可以管窺耳。

    此所以窮古今之智七巧,不能盡其變欤?即如世子言,以《大統》、《授時》二曆相較,考古則氣差三日,推今則時差必刻。

    夫時差九刻,在亥子之間則移一日,在晦朔之交則移一月,此可驗之于近也。

    設移而前,則生明在二日之昏,設移而後,則生明在四日之夕矣。

    今似未至此也。

    其書應發欽天監參訂測驗。

    世子留心曆學,博通今古,宜賜獎谕。

    ”從之。

     河南佥事刑雲路上書言:“治曆之耍治曆之耍,無逾觀象、測景、候時、籌策四事。

    今丙申年日至,臣測得乙未日未正一刻,而《大統》推在申正二刻,相差九刻。

    且今年立春、夏至、立冬皆适直子半之交。

    臣推立春乙亥,而《大統》推丙子;夏至壬辰,而《大統》推癸巳;立冬巳酉,而《大統》推庚戌。

    相隔皆一日。

    若或直元日于子半,則當退履端于月窮,而朝賀大禮在月正二日矣。

    豈細故耶?閏八月朔,日食,《大統》推初虧巳正二刻,食幾既,而臣候初虧巳正一刻,食止七分餘。

    《大統》實後天幾二刻,則閏應及轉應、交應,各宜增損之矣。

    ”欽天監見雲路疏,甚惡之。

    監正張應候奏诋,謂其僭妄惑世。

    禮部尚書範謙乃言:“曆為國家大事,士夫所當講求,非曆士之所得私。

    律例所禁,乃妄言妖祥者耳。

    監官拘守成法,不能修改合天。

    幸有其人,所當和衷共事,不宜妒忌。

    乞以雲路提叔欽天監事,督率官屬,精心測候,以成钜典。

    ”議上,不報。

     三十八年,監推十一月壬寅朔日食分秒及虧圓之候,職方郎範守己疏駁其誤。

    禮官因請博求知曆學者,令與監官晝夜推測,庶幾曆法靡差。

    于是五官正周子愚言:“大西洋歸化遠臣龐迪峨、熊三撥等,攜有彼國曆法,多中國典籍所未備者。

    乞視洪中譯西域曆法例,取知曆儒臣率同監官,将諸書盡譯,以補典籍之缺。

    ”先是,大西洋人利瑪窦進貢土物,而迪峨、三撥及能華同、鄧玉函、湯若望等先後至,俱精究天文曆法。

    禮部因奏:“精通曆法,如雲路、守己為時所推,請改授京卿,共理曆事。

    翰林院檢讨徐光啟、南京工部員外郎李之藻亦皆精心曆理,可與迪峨、三撥等同譯西洋法,俾雲路等參訂修改。

    然曆法疏密,莫顯于交食,欲議修曆,必重測驗。

    乞敕所司修治儀器,以便從事。

    ”疏入,留中。

    未幾雲路、之藻皆召至京,參預曆事。

    雲路據其所學,之藻則以西法為宗。

     四十一年,之藻已改銜南京太仆少卿,奏上西洋曆法,略言台監推算日月交食時刻虧分之謬。

    而力薦迪峨、三撥及華民、陽瑪諾等,言:“其所論天文曆數,有中國昔賢所未及者,不徒論其數,又能明其所以然之理。

    其所制窺天、窺日之器,種種精絕。

    今迪峨等年齡向衰,乞敕禮部開局,取其曆法,譯出成書。

    ”禮科姚永濟亦以為言。

    時庶務因循,未暇開局也。

     四十四年,雲路獻《七政真數》,言:“步曆之法,必以兩交相對。

    兩交正,而中間時刻分秒之度數,一一可按。

    日月之交食,五星之淩犯,皆日月五星之相交也。

    兩交相對,互相發明,七政之能事畢矣。

    ”天啟元年春,雲路複詳述古今時刻,與欽天監所推互異。

    症新法至密,章下禮部。

    四月壬申朔日食,雲路所推食分時刻,與欽天監所推互異。

    自言新法至密,至期考驗,皆與天下不合。

    雲路又嘗論《大統》宮度交界,當以歲差考定,不當仍用《授時》三百年前所測之數。

    又月建月關半杓所指,鬥杓有歲差,而月建無改移。

    皆笃論也。

     崇祯二年五月乙酉朔日食,禮部侍郎徐光啟依西法預推,順天府見食二分有奇,瓊州食既,大甯以北不食。

    《大統》、《回回》所推,順天食分時刻,與光啟妻異。

    已而光啟法驗,餘皆疏。

    帝切責監官。

    時五官正戈豐年等言:“《大統》乃國初所定,寮即郭守敬《授時曆》也,二百六十年毫未增損。

    自至元十八年造曆,越十八年為大德三年八月,已當食不食,六年六月又食而失推。

    是時守敬方知院事,亦付之無可奈佑,況斤斤守法者哉?今若循舊,向後不能無差。

    ”于是禮部奏開局修改。

    乃以光啟督修曆法。

    光啟言:近世言曆諸家,大都宗郭守敬法,至若歲差環轉,歲實參差,天有緯度,地有經度,列宿有本行,月五星有本輪,日月有真會、視會,皆古所未聞,惟西曆有之。

    而舍此數法,則交食淩犯,終無密合理。

    宜取其法參互考訂,使與《大統》法會同歸一。

    ” 已而光啟上曆法修正十事:其一,議歲差,每歲東行漸長短之數,以正古來百年、五十年、六十年多寡互異之說。

    其二,議歲實小餘,昔多今少,漸次改易,及日景長短歲歲不同之因,以定冬至,以正氣明朔。

    其三,每日測驗日行經度,以定盈縮加減真率,東西南北高下之差,以步月離。

    其四,夜測月行經緯度數,以定交轉遲疾真率,東西北高下之差,以步月離。

    其五,密測列宿以緯行度,以定七政盈縮、遲疾、順逆、違離、遠近之數。

    其六,密測五星經緯行度,以定小輪行度遲疾、留逆、伏見之數,東西南北高下之差,以推步淩犯。

    其七,推變黃道、赤道廣狹度數,密測二道距度,及月五星各道與黃道相距之度,以定交轉。

    其八,議日月去交遠近及真會、視會之因,以定距午時差之真率,以正交食。

    其九,測日行,考知二極出入地度數,以定周天緯度,以齊七政。

    因月食考知東西相距地輪經度,以定交食時刻。

    其十,依唐、元法,随地測驗二極出入地度數,地輪經緯,以求晝夜晨昏永短,以正交食有無、先後、多寡之數。

    因舉南京太仆少卿李之藻、西洋人能華民、鄧玉涵。

    報可。

    九月癸卯開曆局。

    三年,玉函卒,又徵西洋人湯若望、羅雅谷譯書演算。

    光啟進本部尚書,仍督修曆法。

      時巡按四禦史馬如蚊薦資縣諸生冷守中精曆學以所呈曆書送局。

    光啟力駁其謬,并預推次年四月川食時刻,令其臨時比測。

    四年正月,光啟進《曆書》二十四卷。

    夏四月戊午,夜望月食,光啟預推分秒時刻方位。

    奏言:“日食随地不同,則用地緯度算其食分多少,用地經度算其加時早晏。

    月食分秒,海内并同,止用地經度推求先後時刻。

    臣從輿地圖約略推步,開載各布政司月食初虧度分,蓋食分多少既天下皆同,則餘率可以類推,不若日食之經緯各殊,心須詳備也。

    又月體一十五分,則盡入暗虛亦十五分止耳。

    今推二十六分六十六十秒者,蓋暗虛體大于月,若食時去交稍遠,即月體不能全入暗虛,止從月體論其分數。

    是夕之食,極近於交,故月入暗虛十五分方為食既,更進一十一分有奇,乃得生光,故為二十六分有奇。

    如《回回曆》推十八分四十七秒,略同此法也。

    ”已四川報次序守中所推月食實差二時,而新法密合。

     光啟又進《曆書》二十一卷。

    冬十月辛醜朔日食,新法預順天見食二分一十二秒,應天以南下食,大漢以北食既,例以京師見食不及三分,不救護。

    光啟言: 月食在夜,加時早晚,若無定據。

    惟日食按晷定時,無可遷就。

    故曆法疏密,此為的症。

    臣等纂輯新法,漸次就緒,而向生交食為期尚遠,此時不與監臣共見,至成曆後,将何徵信?且是食之必當測俟,更有說焉。

     舊法食在正中,則無時差。

    今此食既在日中,而新法仍有時差者,蓋以七政運行皆依黃道,不由赤道。

    舊法所謂中乃道之午中,非黃道之正中也。

    黃赤道二道之中,獨冬夏至加時正午,乃得同度。

    今十月朔去冬至度數尚遠,兩中之差,二下三度有奇,豈可因加時近午,不加不減乎?适際此日,又值此時,足可驗時差之正術,二也。

     本方之地經度,未得真率,則加時難定,其法心從交食時測驗數次,乃可較勘晝一。

    今此食依新術測候,其加時刻分,或後未合,當取從前所記地經度分,斟酌改定,此可以求裡差之真率,二也。

     時差一法,但知中無加減,而不知中分黃赤,今一經目見,人人知加時之因黃道,因此推彼,他術皆然,足以知學習之甚易,三也。

      即分數甚少,宜詳加測候,以求顯驗。

    帝是其言。

    至期,光啟率監臣預點日晷,調壺漏,用測高儀器測食甚日晷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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