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 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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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率,編撰成書,大旨出于許衡,而與曆不同。
黃鐘乃律曆本原,而舊曆罕言之。
新法則以步律呂爻象為首。
堯時冬至日躔宿次,何承天推在須、女十度左右,一行推在女、虛間,元人曆議亦雲在女、虛之交。
而《授時曆》考之,乃在牛宿二度。
《大統曆》考之,乃在危宿一度。
相差二十六度,皆不與《堯典》合。
新法上考堯元年甲辰歲,夏至午中,日在柳宿十二度左右,冬至午中,日在女宿十度左右,心昴昏中,各去午正不逾半次,與承天、一行二家之說合。
此皆與舊曆不同大者,其餘詳見《曆議》。
望敕大臣名儒參訂采用。
” 其法首曰步發斂。
取嘉靖甲寅歲為曆元,元紀四千五百六十,期實千四百六十一,節氣歲差一秒七十五忽,歲周氣策無定率,各随歲差求而用之。
律應即氣應五十五日六十刻八十九分,律總旬周六十日。
次曰步朔閏。
朔望弦策與《授時》同,閏應十九日三十六刻十九分。
次曰步日躔。
日平行一度,躔周即天周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躔中半之,象策又半之,辰策十二分躔周之一。
黃、赤道歲差,盈初縮末限,縮初盈末限,俱與《授時》同,周應二百三十八度二十二分三十九秒。
按《授時》求日度法,以周應加積度,命起虛七,其周應為自虛七度至箕寸十度之數。
《萬年曆法》以周應減積度,命起角初,其周應為箕十度至角初度之數,當為二百八十六度四十五分。
今數不合,似誤。
次曰步晷漏。
北極出地度分,冬、夏至中晷恒數,并二至晝夜長短刻數,俱以京師為準。
參以嶽台,以見随處裡差之數。
次曰步月離。
月平行、轉周、轉中,與《授時》同。
離周即遲疾限三百三十六限十六分六十秒,離中半之,離象又半之。
轉差一日九十刻六十分。
轉應七日五十刻三十四分。
次曰步交道。
正交、中交與《授時》同。
距交十四度六十六分六十六秒。
交周、交中、交差,與《授時》同。
交應二十日四十七刻三十四分。
次曰步交食。
日食交外限六度,定法六十一,交内限八度定法八十一。
月食限定法與《授時》同。
次曰步五緯。
合應:土星二百六十二日三千二十六分,木星三百一十一千八百三十七分,火星三百四十三日五千一百七十六分,金星二百三十八千三百四十七分,水星九十一日七千六百二十八分。
曆應:土星八千六百四日五千三百三十八分,木星四千一十八日六千七十三分,火星三百一十四日四十九分,金星六十日一千九百七十五分,水星二百五十三日七千四百九十七分。
周率、度率及晨夕伏見度,俱與《授時》同。
其議歲餘也,曰:“陰陽消長之理,以漸而積,未有不從秒起。
《授時》考古,于百年之際頓加一分,于理未安。
假如魯隐公三年酉歲,下距至元辛巳二千年,以《授時》本法算之,于歲實當加二十分,得庚午日六刻,為其年天正冬至。
次年壬戌歲,下距至元辛巳一千九百九十年,本法當加十九分,得乙亥日五十刻四十四分,為其年天正冬至。
兩冬至相減,得相距三百六十五日四十四刻四十四分,則是歲餘九分日之四,非四分日之一也。
曆法之廖,莫甚于此。
新法酌量,設若每年增損二秒,推而上之,則失昭公己醜;增損一秒至一秒半,則失僖公辛亥。
今約取中數,其法置定距自相乘,七因八歸,所得百,約之為分,得一秒七十五忽,則辛亥、己醜皆得矣。
” 其議日躔也,曰:“古曆見于《六經》,灼然可考者莫如日躔及中星。
而推步家鮮有達者,蓋由不知夏時、周正之異也。
大抵夏曆以節氣為主,周曆以中氣為主。
何承天以正月甲子夜半合朔雨水為上元,進乖夏朔,退非周正。
故近代推《月令》、《小正》者、皆不與古合。
嘗以新法歲差,上考《堯典》中星,則所謂四仲月,蓋自節氣之始至于中氣之終,三十日内之中星耳後世執者于二分二至,是亦誤矣。
” 其議侯極也,曰:“自漢至齊、梁,皆謂紐星即不動處。
惟祖?恒之測知紐星去極一度有餘。
自唐至宋,又測紐星去極三度有餘。
《元志》從三度,蓋未有說也。
新法不測紐星,以日景驗之,于正方案上,周天度内權指一度為北極,自此度右旋,數至六十七度四十一分,為夏至日躔所在。
複至一百一十五度二十一分,為冬至日躔所在。
左旋,數亦如之。
四處并中心五處,各識一針。
于二至日午中,将案直立向南取景,使三針景合,然後縣繩界取中綿,又取方十字界之,視橫界上距極出地度分也,即極出地度分也。
” 其議晷景也,曰:“何承天立表測景,始知自漢以來,冬至皆後天三日。
然則推步晷景,乃治曆之耍也。
《授時曆》亦憑晷景為本,而《曆經》不載推步晷景之術,是為缺略,今用北極出地度數,兼弧矢二術以求之,庶盡其原。
又随地形高下,立差以盡變,前此所未有也。
”又曰:“《授時曆》議據《前漢志》魯獻公十五年戊寅歲正月甲寅朔旦冬至,引用為首。
夫獻公十五年下距隐公元年己未,歲百六十一年,其非春秋時明矣。
而《元志》乃雲‘自春秋獻公以來’,又雲‘昭公冬至,乃日度失行之驗’,誤矣。
夫獻公甲寅冬至,别無所據,惟劉歆《三統曆》言之。
豈左傳不足信,而歆乃可信乎?太初元年冬至在辛酉,歆乃以為甲子,差天三日,尚不能知,而能逆知上下數百年乎?故凡春秋前後千載之間,氣朔交食,《長曆》、《大衍》所推近是,劉歆、班固所說全非也。
”又曰:“《大衍曆》議謂宋元嘉十三年一月甲戌,景長為日度變行,《授時曆》議亦雲,竊以為過矣。
苟日度失行,當如歲差,漸漸而移。
今歲既已不合,來歲豈能複合耶?蓋前人所測,或未密耳。
夫冬至之景一丈有餘,表高晷長,則景虛而淡,或設望筒、副表、景符之類以求實景。
然望筒或一低昂,副表、景符或一前卻,所據之表或稍有傾欹,圭面或稍有斜側,二至前後數日之景,進退隻在毫厘之間,耍亦難辨。
況委托之人,未智當否。
九服之遠,既非自摯,所報晷景,甯足信乎?” 其議漏刻也,曰:“日月帶食出入,五星晨昏伏見,曆家設法悉因晷漏為準。
而晷漏則随地勢南北,辰極高下為異焉。
元人都燕,其《授時曆》七曜出沒之早晏,四時晝夜之永短,皆準大都晷漏。
國初都金陵,《大統曆》晷漏改徒南京,冬夏至相差三刻有奇。
今推交食分秒,南北東西等差及五星定伏定見,皆因元人舊法,而獨改其漏刻,是以互神舛誤也。
故新法晷漏,照依元舊。
” 其議日食也,曰:“日道與月道相交處有二,若正會于交,則食既,若但在交前後相近者,則食而不既。
此天之交限也。
又有人之交限,假令中國食既,戴日之下,所虧才半,化外之地,則交而不食。
易地反觀,亦如之。
何則?日如大赤丸,月如小黑丸,共縣一綿,日上而下,即其下正望之,黑丸必掩赤丸,似食之既;及旁觀有遠近之差,則食數有多寡矣。
春分已後,日行赤道北畔,交外偏多,交内偏少。
秋分已後,日行赤道南畔,交外偏少,交内偏多。
是故有南北差。
冬至已後,日行黃道東畔,午前偏多,午後偏少。
夏至已後,日行黃道西畔,午前偏少,午後偏多。
是故有東西差。
日中仰視則高,旦暮平視則低。
是有距午差。
食于中前見早,食于中後見遲。
是故有時差,凡此諸差,唯日有之,月則無也。
故推交食,惟日頗難。
欲推九服之變,必各據其處,考晷景之短長,揆辰極之高下,庶幾得之。
《曆經》推定之數,徒以燕都所見者言之耳。
舊雲:‘月行内道,食多有驗。
月行外道,食多不驗。
’又雲:‘天之交限,雖系内道,若在人之交限之外,類同外道,日亦不食。
’此說似矣,而未盡也。
假若夏到前後,日食于寅卯酉戌之間,人向東北、西北觀之,則外道食分反多于内道矣。
日體大于月,月不能盡掩之,或遇食既,而日光四溢,形如金環,故日無食十分之理。
雖既,亦止九分八十秒。
《授時曆》日食,陽曆限六度,定法六十,陰曆限八度,定法八十。
各置其限度,如其定法而一,皆得十分。
今于其定法下,各加一數以除限度,則得九分八十餘秒也。
” 其議月食也,曰:“暗虛者,景也。
景之蔽月,無早晚高卑之異,四時九服其之殊。
譬如縣一黑丸于暗室,其左燃燭,其右縣一白丸,若燭光為黑丸所蔽,則白丸不受其光矣。
人在四旁觀之,所見無不同也。
故月食無時差之說。
自《紀元曆》妄立時差,《授時》因之,誤矣。
” 其議五緯也,曰:“古法推步五緯,不如變數之加減。
北齊張子信仰觀歲久,知五緯有盈縮之變,當加減以求逐日之躔。
蓋五緯出入黃道内外,各自有其道,視日遠近為遲疾,其變數之加減,如裡路之徑直斜曲也。
宋人有言曰:‘五星行度,惟留退之際最多差。
自内而進者,其退必向外,自外而進者,其退必由内。
其迹台循柳葉,兩末銳于中間,往還之道相去甚遠。
故星行兩末度稍遲,以其斜行故也。
中間行度稍速,以其徑捷故也
黃鐘乃律曆本原,而舊曆罕言之。
新法則以步律呂爻象為首。
堯時冬至日躔宿次,何承天推在須、女十度左右,一行推在女、虛間,元人曆議亦雲在女、虛之交。
而《授時曆》考之,乃在牛宿二度。
《大統曆》考之,乃在危宿一度。
相差二十六度,皆不與《堯典》合。
新法上考堯元年甲辰歲,夏至午中,日在柳宿十二度左右,冬至午中,日在女宿十度左右,心昴昏中,各去午正不逾半次,與承天、一行二家之說合。
此皆與舊曆不同大者,其餘詳見《曆議》。
望敕大臣名儒參訂采用。
” 其法首曰步發斂。
取嘉靖甲寅歲為曆元,元紀四千五百六十,期實千四百六十一,節氣歲差一秒七十五忽,歲周氣策無定率,各随歲差求而用之。
律應即氣應五十五日六十刻八十九分,律總旬周六十日。
次曰步朔閏。
朔望弦策與《授時》同,閏應十九日三十六刻十九分。
次曰步日躔。
日平行一度,躔周即天周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躔中半之,象策又半之,辰策十二分躔周之一。
黃、赤道歲差,盈初縮末限,縮初盈末限,俱與《授時》同,周應二百三十八度二十二分三十九秒。
按《授時》求日度法,以周應加積度,命起虛七,其周應為自虛七度至箕寸十度之數。
《萬年曆法》以周應減積度,命起角初,其周應為箕十度至角初度之數,當為二百八十六度四十五分。
今數不合,似誤。
次曰步晷漏。
北極出地度分,冬、夏至中晷恒數,并二至晝夜長短刻數,俱以京師為準。
參以嶽台,以見随處裡差之數。
次曰步月離。
月平行、轉周、轉中,與《授時》同。
離周即遲疾限三百三十六限十六分六十秒,離中半之,離象又半之。
轉差一日九十刻六十分。
轉應七日五十刻三十四分。
次曰步交道。
正交、中交與《授時》同。
距交十四度六十六分六十六秒。
交周、交中、交差,與《授時》同。
交應二十日四十七刻三十四分。
次曰步交食。
日食交外限六度,定法六十一,交内限八度定法八十一。
月食限定法與《授時》同。
次曰步五緯。
合應:土星二百六十二日三千二十六分,木星三百一十一千八百三十七分,火星三百四十三日五千一百七十六分,金星二百三十八千三百四十七分,水星九十一日七千六百二十八分。
曆應:土星八千六百四日五千三百三十八分,木星四千一十八日六千七十三分,火星三百一十四日四十九分,金星六十日一千九百七十五分,水星二百五十三日七千四百九十七分。
周率、度率及晨夕伏見度,俱與《授時》同。
其議歲餘也,曰:“陰陽消長之理,以漸而積,未有不從秒起。
《授時》考古,于百年之際頓加一分,于理未安。
假如魯隐公三年酉歲,下距至元辛巳二千年,以《授時》本法算之,于歲實當加二十分,得庚午日六刻,為其年天正冬至。
次年壬戌歲,下距至元辛巳一千九百九十年,本法當加十九分,得乙亥日五十刻四十四分,為其年天正冬至。
兩冬至相減,得相距三百六十五日四十四刻四十四分,則是歲餘九分日之四,非四分日之一也。
曆法之廖,莫甚于此。
新法酌量,設若每年增損二秒,推而上之,則失昭公己醜;增損一秒至一秒半,則失僖公辛亥。
今約取中數,其法置定距自相乘,七因八歸,所得百,約之為分,得一秒七十五忽,則辛亥、己醜皆得矣。
” 其議日躔也,曰:“古曆見于《六經》,灼然可考者莫如日躔及中星。
而推步家鮮有達者,蓋由不知夏時、周正之異也。
大抵夏曆以節氣為主,周曆以中氣為主。
何承天以正月甲子夜半合朔雨水為上元,進乖夏朔,退非周正。
故近代推《月令》、《小正》者、皆不與古合。
嘗以新法歲差,上考《堯典》中星,則所謂四仲月,蓋自節氣之始至于中氣之終,三十日内之中星耳後世執者于二分二至,是亦誤矣。
” 其議侯極也,曰:“自漢至齊、梁,皆謂紐星即不動處。
惟祖?恒之測知紐星去極一度有餘。
自唐至宋,又測紐星去極三度有餘。
《元志》從三度,蓋未有說也。
新法不測紐星,以日景驗之,于正方案上,周天度内權指一度為北極,自此度右旋,數至六十七度四十一分,為夏至日躔所在。
複至一百一十五度二十一分,為冬至日躔所在。
左旋,數亦如之。
四處并中心五處,各識一針。
于二至日午中,将案直立向南取景,使三針景合,然後縣繩界取中綿,又取方十字界之,視橫界上距極出地度分也,即極出地度分也。
” 其議晷景也,曰:“何承天立表測景,始知自漢以來,冬至皆後天三日。
然則推步晷景,乃治曆之耍也。
《授時曆》亦憑晷景為本,而《曆經》不載推步晷景之術,是為缺略,今用北極出地度數,兼弧矢二術以求之,庶盡其原。
又随地形高下,立差以盡變,前此所未有也。
”又曰:“《授時曆》議據《前漢志》魯獻公十五年戊寅歲正月甲寅朔旦冬至,引用為首。
夫獻公十五年下距隐公元年己未,歲百六十一年,其非春秋時明矣。
而《元志》乃雲‘自春秋獻公以來’,又雲‘昭公冬至,乃日度失行之驗’,誤矣。
夫獻公甲寅冬至,别無所據,惟劉歆《三統曆》言之。
豈左傳不足信,而歆乃可信乎?太初元年冬至在辛酉,歆乃以為甲子,差天三日,尚不能知,而能逆知上下數百年乎?故凡春秋前後千載之間,氣朔交食,《長曆》、《大衍》所推近是,劉歆、班固所說全非也。
”又曰:“《大衍曆》議謂宋元嘉十三年一月甲戌,景長為日度變行,《授時曆》議亦雲,竊以為過矣。
苟日度失行,當如歲差,漸漸而移。
今歲既已不合,來歲豈能複合耶?蓋前人所測,或未密耳。
夫冬至之景一丈有餘,表高晷長,則景虛而淡,或設望筒、副表、景符之類以求實景。
然望筒或一低昂,副表、景符或一前卻,所據之表或稍有傾欹,圭面或稍有斜側,二至前後數日之景,進退隻在毫厘之間,耍亦難辨。
況委托之人,未智當否。
九服之遠,既非自摯,所報晷景,甯足信乎?” 其議漏刻也,曰:“日月帶食出入,五星晨昏伏見,曆家設法悉因晷漏為準。
而晷漏則随地勢南北,辰極高下為異焉。
元人都燕,其《授時曆》七曜出沒之早晏,四時晝夜之永短,皆準大都晷漏。
國初都金陵,《大統曆》晷漏改徒南京,冬夏至相差三刻有奇。
今推交食分秒,南北東西等差及五星定伏定見,皆因元人舊法,而獨改其漏刻,是以互神舛誤也。
故新法晷漏,照依元舊。
” 其議日食也,曰:“日道與月道相交處有二,若正會于交,則食既,若但在交前後相近者,則食而不既。
此天之交限也。
又有人之交限,假令中國食既,戴日之下,所虧才半,化外之地,則交而不食。
易地反觀,亦如之。
何則?日如大赤丸,月如小黑丸,共縣一綿,日上而下,即其下正望之,黑丸必掩赤丸,似食之既;及旁觀有遠近之差,則食數有多寡矣。
春分已後,日行赤道北畔,交外偏多,交内偏少。
秋分已後,日行赤道南畔,交外偏少,交内偏多。
是故有南北差。
冬至已後,日行黃道東畔,午前偏多,午後偏少。
夏至已後,日行黃道西畔,午前偏少,午後偏多。
是故有東西差。
日中仰視則高,旦暮平視則低。
是有距午差。
食于中前見早,食于中後見遲。
是故有時差,凡此諸差,唯日有之,月則無也。
故推交食,惟日頗難。
欲推九服之變,必各據其處,考晷景之短長,揆辰極之高下,庶幾得之。
《曆經》推定之數,徒以燕都所見者言之耳。
舊雲:‘月行内道,食多有驗。
月行外道,食多不驗。
’又雲:‘天之交限,雖系内道,若在人之交限之外,類同外道,日亦不食。
’此說似矣,而未盡也。
假若夏到前後,日食于寅卯酉戌之間,人向東北、西北觀之,則外道食分反多于内道矣。
日體大于月,月不能盡掩之,或遇食既,而日光四溢,形如金環,故日無食十分之理。
雖既,亦止九分八十秒。
《授時曆》日食,陽曆限六度,定法六十,陰曆限八度,定法八十。
各置其限度,如其定法而一,皆得十分。
今于其定法下,各加一數以除限度,則得九分八十餘秒也。
” 其議月食也,曰:“暗虛者,景也。
景之蔽月,無早晚高卑之異,四時九服其之殊。
譬如縣一黑丸于暗室,其左燃燭,其右縣一白丸,若燭光為黑丸所蔽,則白丸不受其光矣。
人在四旁觀之,所見無不同也。
故月食無時差之說。
自《紀元曆》妄立時差,《授時》因之,誤矣。
” 其議五緯也,曰:“古法推步五緯,不如變數之加減。
北齊張子信仰觀歲久,知五緯有盈縮之變,當加減以求逐日之躔。
蓋五緯出入黃道内外,各自有其道,視日遠近為遲疾,其變數之加減,如裡路之徑直斜曲也。
宋人有言曰:‘五星行度,惟留退之際最多差。
自内而進者,其退必向外,自外而進者,其退必由内。
其迹台循柳葉,兩末銳于中間,往還之道相去甚遠。
故星行兩末度稍遲,以其斜行故也。
中間行度稍速,以其徑捷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