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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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宗開禧元年,知臨安府兼點檢贍軍激賞庫趙善防、轉運判官提領戶部犒賞酒庫詹徽之言,官吏冗費,請諸司官屬兼管。
明年,又以都省言課額失陷,依舊辟置。
初,趙開之立隔釀法也,蓋以紓一時之急,其後行之諸郡,國家贍兵,郡縣經費,率取給於此。
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
而其法卒不可廢雲。
阬冶凡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二百有一:金產商、饒、歙、撫四州,南安軍。
銀產鳳、建、桂陽三州,有三監;饒、信、虔、越、衢、處、道、褔、汀、漳、南劍、韶、廣、英、連、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軍,有五十一場;秦、隴、興元三州,有三務。
銅產饒、處、建、英、信、汀、漳、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五場;梓州有一務。
鐵產徐、兗、相三州,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蘄、黃、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
鉛產越、建、連、英、春、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務。
錫產河南、南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
水銀產秦、階、商、鳳四州,有四場。
朱砂產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
開寶三年,詔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彫弊。
每念茲事,深疚于懷,未能捐金於山,豈忍奪人之利。
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
」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復出,採鍊大獲,而皆良焉。
請置官署掌其事。
」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衆庶共之。
」不許。
東、西川鹽酒商稅課半輸銀帛外,有司請令二分入金。
景德三年,詔以非土產罷之。
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
仁宗命奬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末者衆,不宜誘之。
」景祐中,登、萊饑,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復故。
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
景祐、慶曆中,屢下詔申敕之,語在輿服志。
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
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
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
皇祐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三萬六百九十五斤,水銀二千二百斤。
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
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六十有八,而諸州阬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建、褔、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銀之冶八十四;饒、信、虔、建、漳、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登、萊、徐、兗、鳳翔、陝、儀、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劍、英、韶、春、連九州,邵武軍,鉛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賀、潮、循七州,錫之冶十六;而水銀、丹砂州冶,與至道、天禧之時則一,皆置吏主之。
是歲,視皇祐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增百餘萬,鉛增二百萬,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獨水銀無增損焉。
熙寧元年,詔:「天下寶貨阬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
」八年,令近阬冶坊郭鄉村并淘採烹鍊,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阬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諸阬冶金總收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
先是,熙寧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產金,請以鄧闢監金場。
」後五年,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緡,闢遷官者再焉。
元豐四年,始以所產薄罷貢,而虔、吉州界鉛悉禁之。
七年,戶部尚書王存等請復開銅禁[一0]戶部尚書王存等請復開銅禁按長編卷三五0,王存等各展磨勘年是因「坐言乞復銅禁,不知增錢監用銅多」。
各展磨勘年有差。
是歲,阬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於虞部。
紹聖元年,戶部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寖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民不習烹採,久廢不發。
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擇地興冶。
」於是以許天啟同管幹陝西阬冶事。
元符三年,天啟罷領阬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
初,新舊阬冶合為一司,而漕司兼領。
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制,乃請川、陝、京西路阬冶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舉官吏,而漕司不復兼阬冶。
至是,中書奏天啟所領,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費繁多,故罷之。
崇寧元年,提舉江、淮等路銅事遊經言:「信州膽銅古阬二:一為膽水浸銅,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土無窮而為利寡[一一]土無窮而為利寡「土」字原脫。
按宋會要食貨三四之二五說;「膽土煎銅,工多利少,其土無窮。
」「無」字上當有「土」字,據補。
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煎銅以八十。
」詔用其言。
諸路阬冶,自川、陝、京西之外,並令常平司同管幹。
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承買。
四年,湖北旺溪金場,以歲收金千兩,乃置監官。
廣東漕臣王覺自言嘗領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收銅,比祖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萬一千斤。
遂增其秩。
是歲,山澤阬冶名數,令監司置籍,非所當收者別籍之,若弛興、廢置、移併,亦令具注,上於虞部。
大觀二年,詔:「金銀阬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
阬冶舊不隸知縣、縣丞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
」有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
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
八月,提舉陝西阬冶司改併入轉運司。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產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峽州夷陵、宜都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採之地。
漕司既乏本錢,提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額。
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內州縣官及使臣掌幹。
」詔提舉官措畫以聞,仍於荊南置司。
廣東漕司復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場皆宜停閉;韶州曹峒場、英州銀岡場皆併入英之清溪場,惟黃阬場欲權存,俟歲終會所入別奏;惠州楊梅東阬、康州雲烈[一二]雲烈原作「雲列」,據
明年,又以都省言課額失陷,依舊辟置。
初,趙開之立隔釀法也,蓋以紓一時之急,其後行之諸郡,國家贍兵,郡縣經費,率取給於此。
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
而其法卒不可廢雲。
阬冶凡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二百有一:金產商、饒、歙、撫四州,南安軍。
銀產鳳、建、桂陽三州,有三監;饒、信、虔、越、衢、處、道、褔、汀、漳、南劍、韶、廣、英、連、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軍,有五十一場;秦、隴、興元三州,有三務。
銅產饒、處、建、英、信、汀、漳、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五場;梓州有一務。
鐵產徐、兗、相三州,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蘄、黃、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
鉛產越、建、連、英、春、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務。
錫產河南、南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
水銀產秦、階、商、鳳四州,有四場。
朱砂產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
開寶三年,詔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彫弊。
每念茲事,深疚于懷,未能捐金於山,豈忍奪人之利。
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
」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復出,採鍊大獲,而皆良焉。
請置官署掌其事。
」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衆庶共之。
」不許。
東、西川鹽酒商稅課半輸銀帛外,有司請令二分入金。
景德三年,詔以非土產罷之。
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
仁宗命奬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末者衆,不宜誘之。
」景祐中,登、萊饑,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復故。
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
景祐、慶曆中,屢下詔申敕之,語在輿服志。
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
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
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
皇祐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三萬六百九十五斤,水銀二千二百斤。
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
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六十有八,而諸州阬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建、褔、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銀之冶八十四;饒、信、虔、建、漳、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登、萊、徐、兗、鳳翔、陝、儀、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劍、英、韶、春、連九州,邵武軍,鉛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賀、潮、循七州,錫之冶十六;而水銀、丹砂州冶,與至道、天禧之時則一,皆置吏主之。
是歲,視皇祐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增百餘萬,鉛增二百萬,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獨水銀無增損焉。
熙寧元年,詔:「天下寶貨阬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
」八年,令近阬冶坊郭鄉村并淘採烹鍊,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阬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諸阬冶金總收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
先是,熙寧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產金,請以鄧闢監金場。
」後五年,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緡,闢遷官者再焉。
元豐四年,始以所產薄罷貢,而虔、吉州界鉛悉禁之。
七年,戶部尚書王存等請復開銅禁[一0]戶部尚書王存等請復開銅禁按長編卷三五0,王存等各展磨勘年是因「坐言乞復銅禁,不知增錢監用銅多」。
各展磨勘年有差。
是歲,阬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於虞部。
紹聖元年,戶部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寖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民不習烹採,久廢不發。
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擇地興冶。
」於是以許天啟同管幹陝西阬冶事。
元符三年,天啟罷領阬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
初,新舊阬冶合為一司,而漕司兼領。
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制,乃請川、陝、京西路阬冶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舉官吏,而漕司不復兼阬冶。
至是,中書奏天啟所領,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費繁多,故罷之。
崇寧元年,提舉江、淮等路銅事遊經言:「信州膽銅古阬二:一為膽水浸銅,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土無窮而為利寡[一一]土無窮而為利寡「土」字原脫。
按宋會要食貨三四之二五說;「膽土煎銅,工多利少,其土無窮。
」「無」字上當有「土」字,據補。
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煎銅以八十。
」詔用其言。
諸路阬冶,自川、陝、京西之外,並令常平司同管幹。
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承買。
四年,湖北旺溪金場,以歲收金千兩,乃置監官。
廣東漕臣王覺自言嘗領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收銅,比祖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萬一千斤。
遂增其秩。
是歲,山澤阬冶名數,令監司置籍,非所當收者別籍之,若弛興、廢置、移併,亦令具注,上於虞部。
大觀二年,詔:「金銀阬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
阬冶舊不隸知縣、縣丞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
」有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
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
八月,提舉陝西阬冶司改併入轉運司。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產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峽州夷陵、宜都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採之地。
漕司既乏本錢,提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額。
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內州縣官及使臣掌幹。
」詔提舉官措畫以聞,仍於荊南置司。
廣東漕司復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場皆宜停閉;韶州曹峒場、英州銀岡場皆併入英之清溪場,惟黃阬場欲權存,俟歲終會所入別奏;惠州楊梅東阬、康州雲烈[一二]雲烈原作「雲列」,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