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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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六十貫。

    正八品七十五石,從減五石,鈔皆四十五貫。

    正從九品視從八品遞減五石,鈔皆三十貫。

    勒之石。

    吏員月俸,一二品官司提控、都吏二石五鬥,掾史、令史二石二鬥,知印、承差、吏、典一石二鬥;三四品官司令史、書吏、司吏二石,承差、吏、典半之;五品官司司吏一石二鬥,吏、典八鬥;六品以下司吏一石;光祿寺等吏、典六鬥。

    教官之祿,州學正月米二石五鬥,縣教谕、府州縣訓導月米二石。

    首領官之祿,凡内外官司提控、案牍、州吏目、縣典史皆月米三石。

    雜職之祿,凡倉、庫、關、場、司、局、鐵冶、遞運、批驗所大使月三石,副使月二石五鬥,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閘壩官月米一石五鬥。

    天下學校師生廪膳米人日一升,魚肉鹽醯之屬官給之。

    宦官俸,月米一石。

     二十五年更定百官祿。

    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從一品至正三品,遞減十三石至三十五石,從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從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從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從六品八石,正七品至從九品遞減五鬥,至五石而止。

    自後為永制。

      洪武時,官俸全給米,間以錢鈔兼給,錢一千,鈔一貫,抵米一石。

    成祖即位,令公、侯、伯皆全支米;文武官俸則米鈔兼支,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卑者支米十之六、八;惟九品、雜職、吏、典、知印、總小旗、軍,并全支米。

    其折鈔者,每米一石給鈔十貫。

    永樂二年乃命公、侯、伯視文武官吏,米鈔兼支。

    仁宗立,官俸折鈔,每石至二十五貫。

    宣德八年,禮部尚書胡濙掌戶部,議每石減十貫,而以十分為準,七分折絹,絹一匹抵鈔二百貫。

    少師蹇義等以為仁宗在春宮久,深憫官員折俸之薄,故即位特增數倍,此仁政也,讵可違?濙不聽,竟請於帝而行之,而卑官日用不贍矣。

    正統中,五品以上米二鈔八,六品以下米三鈔七。

    時鈔價日賤,每石十五貫者已漸增至二十五貫,而戶部尚書王佐複奏減為十五貫。

    成化二年從戶部尚書馬昂請,又省五貫。

    舊例,兩京文武官折色俸,上半年給鈔,下半年給蘇木、胡椒。

    七年從戶部尚書楊鼎請,以甲字庫所積之布估給,布一匹當鈔二百貫。

    是時鈔法不行,一貫僅直錢二三文,米一石折鈔十貫,僅直二三十錢,而布直僅二三百錢,布一匹折米二十石,則米一石僅直十四五錢。

    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十六年又令以三梭布折米,每匹抵三十石。

    其後粗闊棉布亦抵三十石,梭布極細者猶直銀二兩,粗布僅直三四錢而已。

    久之,定布一匹折銀三錢。

    于是官員俸給凡二:曰本色,曰折色。

    其本色有三:曰月米,曰折絹米,曰折銀米。

    月米,不問官大小,皆一石。

    折絹,絹一匹當銀六錢。

    折銀,六錢五分當米一石。

    其折色有二:曰本色鈔,曰絹布折鈔。

    本色鈔十貫折米一石,後增至二十貫。

    絹布折鈔,絹每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折米十石。

    公侯之祿,或本折中半,或折多於本有差。

    文武官俸,正一品者,本色僅十之三,遞增至從九品,本色乃十之七。

    武職府衛官,惟本色米折銀例,每石二錢五分,與文臣異,馀并同。

    其三大營副将、參、遊、佐員,每月米五石,巡捕營提督、參将亦如之。

    巡捕中軍、把總官,月支口糧九鬥,旗牌官半之。

      天下衛所軍士月糧,洪武中,令京外衛馬軍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鬥,小旗一石二鬥,軍一石。

    城守者如數給,屯田者半之。

    民匠充軍者八鬥,牧馬千戶所一石,民丁編軍操練者一石,江陰橫海水軍稍班、碇手一石五鬥。

    陣亡病故軍給喪費一石,在營病故者半之。

    籍沒免死充軍者謂之恩軍。

    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鬥,無家口者四鬥。

    又給軍士月鹽,有家口者二斤,無者一斤,在外衛所軍士以鈔準。

    永樂中,始令糧多之地,旗軍月糧,八分支米,二分支鈔。

    後山西、陝西皆然,而福建、兩廣、四川則米七鈔三,江西則米鈔中半,惟京軍及中都留守司,河南、浙江、湖廣軍,仍全支米。

    已而定制,衛軍有家屬者,月米六鬥,無者四鬥五升,馀皆折鈔。

     凡各衛調至京操備軍兼工作者,米五鬥。

    其後增損不一,而本折則例,各鎮多寡不同,不能具舉。

    凡各鎮兵饷,有屯糧,有民運,有鹽引,有京運,有主兵年例,有客兵年例。

    屯糧者,明初,各鎮皆有屯田,一軍之田,足贍一軍之用,衛所官吏俸糧皆取給焉。

    民運者,屯糧不足,加以民糧。

    麥、米、豆、草、布、鈔、花絨運給戍卒,故謂之民運,後多議折銀。

    鹽引者,召商入粟開中,商屯出糧,與軍屯相表裡。

    其後納銀運司,名存而實亡。

    京運,始自正統中。

    後屯糧、鹽糧多廢,而京運日益矣。

    主兵有常數,客兵無常數。

    初,各鎮主兵足守其地,後漸不足,增以募兵,募兵不足,增以客兵。

    兵愈多,坐食愈衆,而年例亦日增雲。

     明田稅及經費出入之數,見於掌故進,皆略可考見。

    洪武二十六年,官民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餘頃。

    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七千馀石,錢鈔三萬九千馀錠,絹二十八萬八千馀匹;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馀石,錢鈔五千馀錠。

    弘治時,官民田總六百二十二萬八千馀頃。

    夏稅,米麥四百六十二萬五千馀石,鈔五萬六千三百馀錠,絹二十萬二千馀匹;秋糧,米二千二百十六萬六千馀石,鈔二萬一千九百馀錠。

    萬曆時,官民田總七百一萬三千馀頃。

    夏稅,米麥總四百六十萬五千馀石,起運百九十萬三千馀石,馀悉存留,鈔五萬七千九百馀錠,絹二十萬六千馀匹;秋糧,米總二千二百三萬三千馀石,起運千三百三十六萬二千馀石,馀悉存留,鈔二萬三千六百馀錠。

    屯田六十三萬五千馀頃,花園倉基千九百馀所,徵糧四百五十八萬四千馀石。

    糧草折銀八萬五千馀兩,布五萬匹,鈔五萬馀貫,各運司提舉大小引鹽二百二十二萬八千馀引。

     歲入之數,内承運庫,慈甯、慈慶、乾清三宮子粒銀四萬九千馀兩,金花銀一百一萬二千馀兩,金二千兩。

    廣惠庫、河西務等七鈔關,鈔二千九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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