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85 列傳第45 謝莊、王景文
關燈
小
中
大
敢露刍言,懼氛恆典。
有诏莊表如此,可付外詳議,事不行。
其年,拜吏部尚書。
莊素多疾,不願居選部,與大司馬江夏王義恭箋自陳,曰: 下官凡人,非有達概異識,俗外之志,實因羸疾,常恐奄忽,故少來無意于人間,豈當有心于崇達邪。
頃年乘事回薄,遂果饕非次,既足贻诮明時,又亦取愧朋友。
前以聖道初開,未遑引退,及此諸夏事甯,方陳微請。
款志未伸,仍荷今授,被恩之始,具披寸心,非惟在己知尤,實懼塵穢彜序。
禀生多病,天下所悉,兩脅癖疾,殆與生俱,一月發動,不減兩三,每至一惡,痛來一逼一心,氣餘如綖。
利患數年,遂成痼疾,吸吸惙惙,常如行一屍一。
恆居死病,而不複道者,豈是疾痊,直以荷恩深重,思答殊施,牽課尪瘵,以綜所忝。
眼患五月來便不複得夜坐,恆閉帷避風日,晝夜愍懵,為此不複得朝谒諸王,慶吊親舊,唯被敕見,不容停耳。
此段不堪見賓,已數十日,持此苦生,而使铨綜九流,應對無方之訴,實由聖慈罔已,然當之信自苦劇。
若才堪事任,而體氣休健,承一寵一異之遇,處自效之途,豈苟欲思閑辭事邪!家素貧弊,宅舍未立,兒息不免粗粝,而安之若命,甯複是能忘微祿,正以複有切于此處,故無複他願耳。
今之所希,唯在小閑。
下官微命,于天下至輕,在己不能不重。
屢經披請,未蒙哀恕,良由誠淺辭讷,不足上感。
家世無年,亡高祖四十,曾祖三十二,亡祖四十七,下官新歲便三十五,加以疾患如此,當複幾時見聖世,就其中煎憹若此,實在可矜。
前時曾啟願三吳,敕旨雲“都不須複議外出”。
莫非過恩,然亦是下官生運,不應見一閑逸。
今不敢複言此,當付之來生耳。
但得保餘年,無複物務,少得養疴,此便是志願永畢。
在衡門下有所懷,動止必聞,亦無假居職,患于不能裨補萬一耳。
識淺才常,羸疾如此,孤負主上擢授之恩,私心實自哀愧。
入年便當更申前請,以死自固。
但庸近所訴,恐未能仰徹。
公恩盼弘深,粗照誠懇,願侍坐言次,賜垂拯助,則苦誠至心,庶獲哀允。
若不蒙降祐,下官當于何希冀邪?仰憑愍察,願不垂吝。
三年,坐辭疾多,免官。
大明元年,起為都官尚書,奏改定刑獄,曰: 臣聞明慎用刑,厥存姬典;哀矜折獄,實晖呂命。
罪疑從輕,既前王之格範;甯失弗經,亦列聖之恆訓。
用能化緻升平,道臻恭己。
逮漢文傷不辜之罰,除相坐之令,孝宣倍深文之吏,立鞫訊之法,當是時也,号令刑存。
陛下踐位,親臨聽訟,億兆相賀,以為無冤民矣。
而比囹圄未虛,頌聲尚缺。
臣竊謂五聽之慈,弗宣于宰物;三宥之澤,未洽于民謠。
頃年軍旅餘弊,劫掠猶繁,監司計獲,多非其實。
或規免咎,不慮國患,楚對之下,鮮不誣濫。
身遭鈇钅質之誅,家嬰孥戮之痛,比伍同闬,莫不及罪。
是則一人罰謬,坐者數十。
昔齊女告天,臨淄台殒;教婦冤戮,東海愆一陽一,此皆符變靈祗,初鹹景緯。
臣近兼訊,見重囚八人,旋觀其初,死有餘罪,詳察其理,實并無辜。
恐此等不少,誠可怵惕也。
舊官長竟囚畢,郡遣督郵案驗,仍就施刑。
督郵賤吏,非能異于官長,有案驗之名,而無研究之實。
愚謂此制宜革。
自今入重之囚,縣考正畢,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親臨核辯,必收聲吞釁,然後就戮。
若二千石不能決,乃度廷尉。
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台獄。
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
庶鬻棺之諺,辍歎于終古;兩造之察,流詠于方今。
臣學暗申、韓,才寡治術,輕陳庸管,懼乖國憲。
上時親覽朝政,常慮權移臣下,以吏部尚書選舉所由,欲輕其勢力。
二年,下诏曰:“八一柄一馭下,以爵為先;九德鹹事,政典居首。
铨衡治樞,興替攸寄。
頃世以來,轉失厥序,徒秉國鈞,終贻權謗。
今南北多士,勳勤彌積,物情善否,實系斯任。
官人之詠,維聖克允;則哲之美,粵帝所難。
加澆季在俗,讓議成風,以一人之識,當群品之诮,望沈浮自得,庸可緻乎!吏部尚書可依郎分置,并詳省閑曹。
”又别诏太宰江夏王義恭曰: 分選诏旦出,在朝論者,亦有同異。
誠知循常甚易,改舊生疑。
但吏部尚書由來與錄共選,良以一人之識,不辦洽通,兼與奪威權,不宜專一故也。
前述宣先旨,敬從來奏,省錄作則,永贻後昆。
自此選舉之要,唯由元、凱一人。
若通塞乖衷,而訴達者鮮,且違令與物,理至隔閡。
前王盛主,猶或難之,況在寡暗,尤見其短。
又選辟裁病,即嗟诮滿道,人之四體,會盈有虛,旬日之間,便至怨詈,況實有假托,不由寝頓者邪!一詣不前,貧苦交困,則兩邊緻患,互不相體,校之以實,并有可哀。
若職置二人,則無此弊。
兼選曹樞要,曆代斯重,人經此職,便成貴塗,己心外議,鹹不自限,故範晔、魯爽,舉兵滅門。
以此言之,實由榮厚勢驅,殷繁所至。
設可拟議此授,唯有數人,本積歲月,稍加引進,而理無前期,多生慮表;或嬰艱抱疾,事至回移。
官人之任,決不可阙,一來一去,向人已周,非有黜責,已貴難賤;既成妨長,置之無所,盛衰遞襲,便是一段世臣相處之方。
臣主生疑,所以彌覺此職,宜在降階。
監令端右,足處時望
有诏莊表如此,可付外詳議,事不行。
其年,拜吏部尚書。
莊素多疾,不願居選部,與大司馬江夏王義恭箋自陳,曰: 下官凡人,非有達概異識,俗外之志,實因羸疾,常恐奄忽,故少來無意于人間,豈當有心于崇達邪。
頃年乘事回薄,遂果饕非次,既足贻诮明時,又亦取愧朋友。
前以聖道初開,未遑引退,及此諸夏事甯,方陳微請。
款志未伸,仍荷今授,被恩之始,具披寸心,非惟在己知尤,實懼塵穢彜序。
禀生多病,天下所悉,兩脅癖疾,殆與生俱,一月發動,不減兩三,每至一惡,痛來一逼一心,氣餘如綖。
利患數年,遂成痼疾,吸吸惙惙,常如行一屍一。
恆居死病,而不複道者,豈是疾痊,直以荷恩深重,思答殊施,牽課尪瘵,以綜所忝。
眼患五月來便不複得夜坐,恆閉帷避風日,晝夜愍懵,為此不複得朝谒諸王,慶吊親舊,唯被敕見,不容停耳。
此段不堪見賓,已數十日,持此苦生,而使铨綜九流,應對無方之訴,實由聖慈罔已,然當之信自苦劇。
若才堪事任,而體氣休健,承一寵一異之遇,處自效之途,豈苟欲思閑辭事邪!家素貧弊,宅舍未立,兒息不免粗粝,而安之若命,甯複是能忘微祿,正以複有切于此處,故無複他願耳。
今之所希,唯在小閑。
下官微命,于天下至輕,在己不能不重。
屢經披請,未蒙哀恕,良由誠淺辭讷,不足上感。
家世無年,亡高祖四十,曾祖三十二,亡祖四十七,下官新歲便三十五,加以疾患如此,當複幾時見聖世,就其中煎憹若此,實在可矜。
前時曾啟願三吳,敕旨雲“都不須複議外出”。
莫非過恩,然亦是下官生運,不應見一閑逸。
今不敢複言此,當付之來生耳。
但得保餘年,無複物務,少得養疴,此便是志願永畢。
在衡門下有所懷,動止必聞,亦無假居職,患于不能裨補萬一耳。
識淺才常,羸疾如此,孤負主上擢授之恩,私心實自哀愧。
入年便當更申前請,以死自固。
但庸近所訴,恐未能仰徹。
公恩盼弘深,粗照誠懇,願侍坐言次,賜垂拯助,則苦誠至心,庶獲哀允。
若不蒙降祐,下官當于何希冀邪?仰憑愍察,願不垂吝。
三年,坐辭疾多,免官。
大明元年,起為都官尚書,奏改定刑獄,曰: 臣聞明慎用刑,厥存姬典;哀矜折獄,實晖呂命。
罪疑從輕,既前王之格範;甯失弗經,亦列聖之恆訓。
用能化緻升平,道臻恭己。
逮漢文傷不辜之罰,除相坐之令,孝宣倍深文之吏,立鞫訊之法,當是時也,号令刑存。
陛下踐位,親臨聽訟,億兆相賀,以為無冤民矣。
而比囹圄未虛,頌聲尚缺。
臣竊謂五聽之慈,弗宣于宰物;三宥之澤,未洽于民謠。
頃年軍旅餘弊,劫掠猶繁,監司計獲,多非其實。
或規免咎,不慮國患,楚對之下,鮮不誣濫。
身遭鈇钅質之誅,家嬰孥戮之痛,比伍同闬,莫不及罪。
是則一人罰謬,坐者數十。
昔齊女告天,臨淄台殒;教婦冤戮,東海愆一陽一,此皆符變靈祗,初鹹景緯。
臣近兼訊,見重囚八人,旋觀其初,死有餘罪,詳察其理,實并無辜。
恐此等不少,誠可怵惕也。
舊官長竟囚畢,郡遣督郵案驗,仍就施刑。
督郵賤吏,非能異于官長,有案驗之名,而無研究之實。
愚謂此制宜革。
自今入重之囚,縣考正畢,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親臨核辯,必收聲吞釁,然後就戮。
若二千石不能決,乃度廷尉。
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台獄。
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
庶鬻棺之諺,辍歎于終古;兩造之察,流詠于方今。
臣學暗申、韓,才寡治術,輕陳庸管,懼乖國憲。
上時親覽朝政,常慮權移臣下,以吏部尚書選舉所由,欲輕其勢力。
二年,下诏曰:“八一柄一馭下,以爵為先;九德鹹事,政典居首。
铨衡治樞,興替攸寄。
頃世以來,轉失厥序,徒秉國鈞,終贻權謗。
今南北多士,勳勤彌積,物情善否,實系斯任。
官人之詠,維聖克允;則哲之美,粵帝所難。
加澆季在俗,讓議成風,以一人之識,當群品之诮,望沈浮自得,庸可緻乎!吏部尚書可依郎分置,并詳省閑曹。
”又别诏太宰江夏王義恭曰: 分選诏旦出,在朝論者,亦有同異。
誠知循常甚易,改舊生疑。
但吏部尚書由來與錄共選,良以一人之識,不辦洽通,兼與奪威權,不宜專一故也。
前述宣先旨,敬從來奏,省錄作則,永贻後昆。
自此選舉之要,唯由元、凱一人。
若通塞乖衷,而訴達者鮮,且違令與物,理至隔閡。
前王盛主,猶或難之,況在寡暗,尤見其短。
又選辟裁病,即嗟诮滿道,人之四體,會盈有虛,旬日之間,便至怨詈,況實有假托,不由寝頓者邪!一詣不前,貧苦交困,則兩邊緻患,互不相體,校之以實,并有可哀。
若職置二人,則無此弊。
兼選曹樞要,曆代斯重,人經此職,便成貴塗,己心外議,鹹不自限,故範晔、魯爽,舉兵滅門。
以此言之,實由榮厚勢驅,殷繁所至。
設可拟議此授,唯有數人,本積歲月,稍加引進,而理無前期,多生慮表;或嬰艱抱疾,事至回移。
官人之任,決不可阙,一來一去,向人已周,非有黜責,已貴難賤;既成妨長,置之無所,盛衰遞襲,便是一段世臣相處之方。
臣主生疑,所以彌覺此職,宜在降階。
監令端右,足處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