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2 志第2 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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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十五(太強)小雪四十六(七分)五十三(三分)室三(半強)
翼十五(太)大雪
四十五(五分)五十四(五分)壁(半強)
轸十五(少強)
右中節二十四氣,如術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
加之得次月節,加節得其月中。
中星以日所在為正。
置所求年二十四氣小餘四之,如法得一為少,不盡少三之,如法為強。
所以減其節氣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術:五星者,木曰歲星,火曰熒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
凡五星之行,有遲有疾,有留有逆。
曩自開辟,清濁始分,則日月五星聚于星紀。
發自星紀,并而行天,遲疾留逆,互相逮及。
星與日會,同宿共度,則謂之合。
從合至合之日,則謂之終。
各以一終之日與一歲之日,通分相約,終而率之,歲數歲則謂之合終歲數,歲終則謂之合終合數。
二率既定,則法數生焉。
以章歲乘合數為合月法,以紀法乘合數為日度法,以章月乘歲數為合月分,如合月法為合月數,合月之餘為月餘。
以通數乘合月數,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以六十去大餘,餘為星合朔大餘。
大餘之餘為朔小餘。
以通數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數也。
餘以通法約之,為入月日。
以朔小餘減日法,餘為朔虛分。
以曆鬥分乘合數,為星度鬥分。
木、火、土各以合數減歲數,餘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
金、水以周天乘歲數,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
木:合終歲數,千二百五十五。
合終合數,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合月數,十三。
月餘,萬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餘,二十三。
朔小餘,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餘,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虛分,四百六十六。
鬥分,五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餘,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
火:合終歲數,五千一百五。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合月數,二十六。
月餘,二萬三。
朔大餘,四十七。
朔小餘,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十三。
日餘,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
朔虛分,九百三十二。
鬥分,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餘,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終歲數,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終合數,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萬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數,十二。
月餘,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餘,五十四。
朔小餘,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餘,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虛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鬥分,百七十三萬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十二。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終歲數,千九百七。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數,九。
月餘,四萬三百一十。
朔大餘,二十五。
朔小餘,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千二十四。
鬥分,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終歲數,一千八百七十。
合科合數,萬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數,一。
月餘,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餘,二十九。
朔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虛分,二千一百四十。
鬥分,五百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推五星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合終合數乘之,滿合終歲數得一,名積合,不盡名合餘。
以合終合數減合餘,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無所得,合其年。
餘以減合終合數,為度分。
金、水積合,偶為晨,奇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數月餘各乘積合,餘滿合月法從月,為積月,不盡為月餘。
以紀月除積月,所得算外,所入紀也,餘為入紀月。
副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以減入紀月,餘以歲中去之,餘為入歲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
其在閏交際,以朔禦之。
推合月朔:以通數乘入紀月,滿日法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星合朔日也。
推入月日:以通數乘月餘,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之,通法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入月日也,不滿為日餘。
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為度,不盡為餘,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後合月,以月數加入歲月,以餘加月餘,餘滿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滿歲中,即在其年;滿去之,有閏計焉,餘為後年;再滿,在後二年。
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
求後合朔,以朔大小餘數加合朔月大小餘,其月餘上成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一千四百一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法。
求後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餘加入月日及餘,餘滿日度法得一。
其前合朔小餘滿其虛分者,去一日;後小餘滿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滿,去三十日,其餘則後合入月日,命以朔。
求後合度,以度數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
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
不行,二十七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複留二十七日。
複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複順。
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曰前,夕伏西方。
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與日合。
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與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
更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不行,十一日而旋。
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複留十一日。
複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複疾。
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順,七十二日百七十九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與日合。
凡一終,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萬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與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
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
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複留。
不行,三十二日半複順,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
順,十九日三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與日合。
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與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而逆。
遲,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
留,不行,七日而旋。
順,遲,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順。
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
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後,而晨伏東方。
順,四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與日合。
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
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順。
遲,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
益遲,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
不行,七日而旋。
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逆,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
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與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
不行,一日而旋。
順,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順。
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後,晨伏東方。
順,十八
加之得次月節,加節得其月中。
中星以日所在為正。
置所求年二十四氣小餘四之,如法得一為少,不盡少三之,如法為強。
所以減其節氣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術:五星者,木曰歲星,火曰熒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
凡五星之行,有遲有疾,有留有逆。
曩自開辟,清濁始分,則日月五星聚于星紀。
發自星紀,并而行天,遲疾留逆,互相逮及。
星與日會,同宿共度,則謂之合。
從合至合之日,則謂之終。
各以一終之日與一歲之日,通分相約,終而率之,歲數歲則謂之合終歲數,歲終則謂之合終合數。
二率既定,則法數生焉。
以章歲乘合數為合月法,以紀法乘合數為日度法,以章月乘歲數為合月分,如合月法為合月數,合月之餘為月餘。
以通數乘合月數,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以六十去大餘,餘為星合朔大餘。
大餘之餘為朔小餘。
以通數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數也。
餘以通法約之,為入月日。
以朔小餘減日法,餘為朔虛分。
以曆鬥分乘合數,為星度鬥分。
木、火、土各以合數減歲數,餘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
金、水以周天乘歲數,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
木:合終歲數,千二百五十五。
合終合數,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合月數,十三。
月餘,萬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餘,二十三。
朔小餘,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餘,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虛分,四百六十六。
鬥分,五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餘,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
火:合終歲數,五千一百五。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合月數,二十六。
月餘,二萬三。
朔大餘,四十七。
朔小餘,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十三。
日餘,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
朔虛分,九百三十二。
鬥分,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餘,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終歲數,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終合數,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萬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數,十二。
月餘,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餘,五十四。
朔小餘,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餘,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虛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鬥分,百七十三萬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十二。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終歲數,千九百七。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數,九。
月餘,四萬三百一十。
朔大餘,二十五。
朔小餘,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千二十四。
鬥分,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終歲數,一千八百七十。
合科合數,萬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數,一。
月餘,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餘,二十九。
朔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虛分,二千一百四十。
鬥分,五百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推五星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合終合數乘之,滿合終歲數得一,名積合,不盡名合餘。
以合終合數減合餘,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無所得,合其年。
餘以減合終合數,為度分。
金、水積合,偶為晨,奇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數月餘各乘積合,餘滿合月法從月,為積月,不盡為月餘。
以紀月除積月,所得算外,所入紀也,餘為入紀月。
副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以減入紀月,餘以歲中去之,餘為入歲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
其在閏交際,以朔禦之。
推合月朔:以通數乘入紀月,滿日法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星合朔日也。
推入月日:以通數乘月餘,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之,通法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入月日也,不滿為日餘。
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為度,不盡為餘,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後合月,以月數加入歲月,以餘加月餘,餘滿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滿歲中,即在其年;滿去之,有閏計焉,餘為後年;再滿,在後二年。
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
求後合朔,以朔大小餘數加合朔月大小餘,其月餘上成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一千四百一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法。
求後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餘加入月日及餘,餘滿日度法得一。
其前合朔小餘滿其虛分者,去一日;後小餘滿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滿,去三十日,其餘則後合入月日,命以朔。
求後合度,以度數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
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
不行,二十七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複留二十七日。
複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複順。
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曰前,夕伏西方。
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與日合。
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與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
更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不行,十一日而旋。
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複留十一日。
複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複疾。
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順,七十二日百七十九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與日合。
凡一終,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萬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與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
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
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複留。
不行,三十二日半複順,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
順,十九日三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與日合。
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與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而逆。
遲,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
留,不行,七日而旋。
順,遲,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順。
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
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後,而晨伏東方。
順,四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與日合。
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
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順。
遲,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
益遲,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
不行,七日而旋。
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逆,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
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與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
不行,一日而旋。
順,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順。
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後,晨伏東方。
順,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