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回 傷人命嚴正交涉 關天培添建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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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貿易,恭蒙大皇帝懷柔,曆有二百餘年,仰望先教以禁令,而後實行。

    因本國地方較遠,必須寬以期限;凡屬印度港腳船,給予五月期限,英吉利船,給予十月期限。

    然後厲行新例,則各商皆知有此例,來粵時自必遵行。

    現在要各商出具永不販賣切結,各商都不願意,倘不能不取結,該商人等惟有啟碇回國。

     林公閱禀,正在籌思處置良策,忽然接到軍機大臣字寄,内開:奉上谕饬查港腳夷商查頓下落。

    該夷來粵貿易多年,所有趸船鴉片,多數是其經營,實為奸夷巨魁。

    據鄧廷桢奏稱,該夷因稽查嚴密,于去年冬請牌下澳,現在諒已開行,但該夷盤踞既久,黨羽必多,現在各趸船尚未回帆,所存煙泥,豈肯即行抛棄,難保不别肆詭謀。

    着林則徐嚴密訪查,該夷查頓是否實已下澳開行?确于何日啟碇?如尚逗留,着即嚴行驅逐,據實複奏。

    林公接奉此旨,一面咨行粵海關監督豫坤轉谕洋商伍紹榮等,密查禀複;一面劄澳門同知轉谕在澳西洋夷目委利多查明查頓附搭何船于何日由澳開行回國,據實禀複。

    一面又密派史林恩改裝前往澳門密訪。

    旋據澳門同知蔣立昂禀複,查頓确于上年十二月十六日,由澳港附搭腳船回國;又據豫坤後報相同,查頓回國,已無疑義。

    惟據史林恩回轅面禀,查頓雖去,黨羽留省的甚多,如義和行的央頓,即系查頓的胞弟。

    又有英子地臣,三子地臣,皆系查頓的外甥。

    還有替他管賬的子地信,也在該行居住;并查悉此次趸船繳出的煙土,十之六七是查頓存貯的。

    林公固知查頓為販煙禍首,趁此機會,必須将他根枝掘盡,使他永遠不敢再來。

    于是會同鄧廷桢、豫坤嚴谕義和行主,驅逐央頓、英子地臣、三子地臣、子地信等四人,押交粵海關,搭船歸國。

    更有著名販土夷商颠地,一并驅逐出境。

    然後把辦理情形,具折奏複。

     且說查頓從鴉片貿易裡面獲利達一百多萬,此次損失,約有三十多萬,自己雖然回轉倫敦,仍留胞弟司賬居粵,還想設法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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