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八回 旅順口俄将喪師 東京城日皇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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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極容易的協商,能夠實行撤兵,罷掉幹戈,和平克複滿洲,也說不定。
” 太後道:“你瞧辦得到辦不到?” 慶王道:“奴才毫無把握,懇求訓示!” 太後道:“交涉起來,俄國未必是聽。
再者現在開仗當口,咱們再不要擾進去。
” 慶王道:“奴才還要懇求聖訓。
俄日兩國開仗,咱們果然沒力量管他,但是東三省是中國疆土,興京盛京,祖宗陵寝所在。
兩國兵馬,在那裡放炮開仗,咱們竟然一聲兒沒言語,聽他們擾去不成?” 太後道:“祖宗陵寝,那是最要緊不過的,萬萬不能稍有震驚。
” 慶王道:“奴才也是這麼想。
隻是兵争當口,又未便派兵去守陵,可怎麼樣?” 太後道:“一時間也想不出什麼主見,還是探問探問各省疆吏罷!” 慶王遵旨,随命領袖章京拟了稿,用密碼拍發出去。
不到兩日,河南、江蘇兩巡撫回電到來,力請嚴守中立。
慶王照實複奏,太後道:“陵寝能夠不要緊麼?” 慶王道:“奴才想來,俄日兩國,與我朝素敦睦誼,諒不緻驚及陵寝。
” 太後道:“既然如此,你就下去拟稿罷。
” 一時拟上,太後瞧過,随即頒發出去。
其辭道:日俄兩國,失和用兵。
朝廷轸念彼此均系友邦,應按局外中立之例辦理。
着各省将軍督撫,通饬所屬文武,并曉谕軍民人等,一體欽遵,以笃邦交而維大局,勿得疏誤,将此通谕知之。
欽此。
又命律法官拟定官訓四條,南北洋大臣拟定條款十三條,頒發各剩其辭如下:律法官所拟之官訓:一、現在日俄兩國争戰之際,凡戰國之戰艦,均禁止泊用中國水道轄境各口,或停泊為争戰起見,或為布置一切戰務,并禁止。
如甲戰國之戰、商各艦出口後,其泊在中國水轄境内或泊艦之處,乙戰國之戰艦不準追蹤前去,必須候過至少二十四點鐘後,方準開行。
二、一經曉谕之後,如有戰艦進中國水道轄境口岸或停艦之所,此項戰艦,應令自進口之時起,于二十四點鐘之内離開出洋。
除非遇風潮,或因缺食物,或因修理。
凡遇此等事情,如逾二十四點鐘之限,該口之官長,應饬令迅速開去。
除僅敷即時需用食物外,不準多帶食物等件。
接濟此種艦隻,如因修理而來,一經修畢,不準在中國轄境水面逗留逾二十四點鐘之限。
三、凡戰國之戰艦,不準在中國各口岸及水道轄境内,多備食物接濟。
隻準向華民購辦,以敷及時需用之食物等件,為艦上水手人等之急需。
如購煤斤,隻準接濟僅敷回本國至近之口岸,不準多備。
四、兩戰國之戰艦,不準以捕獲之戰利敵艦或商艦,進中國水境。
南北洋所發之告示: 一由北京至山海關,各國留駐兵隊,以保海道通暢,系按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各國和約辦理。
現仍應遵守此約原有宗旨,不得幹涉此次變局之事。
一凡寄居本國局外境内之他國人,如有私行接濟兩戰國禁貨,有礙本國局外之責者,應有地方官設法禁止。
或知照該管領事等官,分别究辦。
中國官民,應一律禁止有礙局外事情,如後開各項:—本國人民,不得幹預戰事,暨往充兵役。
—民間艦隻,不得往投戰國,或應招前往辦理緝捕轉運各職司。
—不得将艦隻租賣于戰國,或代為安裝軍火,或代為布置。
—不得代戰國購辦禁貨,或在境内制造禁貨,運銷戰國之外海軍。
所有禁貨,如後列各項:一、炮彈、鉛丸、火藥及各項軍械;二、硝黃及制造火藥各種材料;三、可充戰用之艦隻及其材料;四、關涉訟事之公文。
—不得代戰國載運将弁兵卒。
—不得以款項借給戰國。
—艦隻非避風患,不得擅入戰國所封之口岸。
—艦隻駛入戰疆,不得抗拒戰國兵艦之搜查。
—不得為戰國探報軍情。
—除戰國各種艦隻,在中國口岸購辦行艦必需之物,應遵守另列各專條外,不得售糧食煤炭于戰國。
—所有未盡事宜,随時查看情形,參酌公法,候饬遵行。
欲知宣布中立之後,外交上有何影響,且聽下回分解。
” 太後道:“你瞧辦得到辦不到?” 慶王道:“奴才毫無把握,懇求訓示!” 太後道:“交涉起來,俄國未必是聽。
再者現在開仗當口,咱們再不要擾進去。
” 慶王道:“奴才還要懇求聖訓。
俄日兩國開仗,咱們果然沒力量管他,但是東三省是中國疆土,興京盛京,祖宗陵寝所在。
兩國兵馬,在那裡放炮開仗,咱們竟然一聲兒沒言語,聽他們擾去不成?” 太後道:“祖宗陵寝,那是最要緊不過的,萬萬不能稍有震驚。
” 慶王道:“奴才也是這麼想。
隻是兵争當口,又未便派兵去守陵,可怎麼樣?” 太後道:“一時間也想不出什麼主見,還是探問探問各省疆吏罷!” 慶王遵旨,随命領袖章京拟了稿,用密碼拍發出去。
不到兩日,河南、江蘇兩巡撫回電到來,力請嚴守中立。
慶王照實複奏,太後道:“陵寝能夠不要緊麼?” 慶王道:“奴才想來,俄日兩國,與我朝素敦睦誼,諒不緻驚及陵寝。
” 太後道:“既然如此,你就下去拟稿罷。
” 一時拟上,太後瞧過,随即頒發出去。
其辭道:日俄兩國,失和用兵。
朝廷轸念彼此均系友邦,應按局外中立之例辦理。
着各省将軍督撫,通饬所屬文武,并曉谕軍民人等,一體欽遵,以笃邦交而維大局,勿得疏誤,将此通谕知之。
欽此。
又命律法官拟定官訓四條,南北洋大臣拟定條款十三條,頒發各剩其辭如下:律法官所拟之官訓:一、現在日俄兩國争戰之際,凡戰國之戰艦,均禁止泊用中國水道轄境各口,或停泊為争戰起見,或為布置一切戰務,并禁止。
如甲戰國之戰、商各艦出口後,其泊在中國水轄境内或泊艦之處,乙戰國之戰艦不準追蹤前去,必須候過至少二十四點鐘後,方準開行。
二、一經曉谕之後,如有戰艦進中國水道轄境口岸或停艦之所,此項戰艦,應令自進口之時起,于二十四點鐘之内離開出洋。
除非遇風潮,或因缺食物,或因修理。
凡遇此等事情,如逾二十四點鐘之限,該口之官長,應饬令迅速開去。
除僅敷即時需用食物外,不準多帶食物等件。
接濟此種艦隻,如因修理而來,一經修畢,不準在中國轄境水面逗留逾二十四點鐘之限。
三、凡戰國之戰艦,不準在中國各口岸及水道轄境内,多備食物接濟。
隻準向華民購辦,以敷及時需用之食物等件,為艦上水手人等之急需。
如購煤斤,隻準接濟僅敷回本國至近之口岸,不準多備。
四、兩戰國之戰艦,不準以捕獲之戰利敵艦或商艦,進中國水境。
南北洋所發之告示: 一由北京至山海關,各國留駐兵隊,以保海道通暢,系按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各國和約辦理。
現仍應遵守此約原有宗旨,不得幹涉此次變局之事。
一凡寄居本國局外境内之他國人,如有私行接濟兩戰國禁貨,有礙本國局外之責者,應有地方官設法禁止。
或知照該管領事等官,分别究辦。
中國官民,應一律禁止有礙局外事情,如後開各項:—本國人民,不得幹預戰事,暨往充兵役。
—民間艦隻,不得往投戰國,或應招前往辦理緝捕轉運各職司。
—不得将艦隻租賣于戰國,或代為安裝軍火,或代為布置。
—不得代戰國購辦禁貨,或在境内制造禁貨,運銷戰國之外海軍。
所有禁貨,如後列各項:一、炮彈、鉛丸、火藥及各項軍械;二、硝黃及制造火藥各種材料;三、可充戰用之艦隻及其材料;四、關涉訟事之公文。
—不得代戰國載運将弁兵卒。
—不得以款項借給戰國。
—艦隻非避風患,不得擅入戰國所封之口岸。
—艦隻駛入戰疆,不得抗拒戰國兵艦之搜查。
—不得為戰國探報軍情。
—除戰國各種艦隻,在中國口岸購辦行艦必需之物,應遵守另列各專條外,不得售糧食煤炭于戰國。
—所有未盡事宜,随時查看情形,參酌公法,候饬遵行。
欲知宣布中立之後,外交上有何影響,且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