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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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谏聘鄭仁基女為充華
隋通事舍人鄭仁基女,年十五六,有容色。
文德皇後請備嫔禦,太宗乃聘為充華,诏已施行,冊使将行,公聞已許嫁陸氏,遽進谏曰:“陛下為人父母,子愛萬姓,當憂其所憂,樂其所樂。
自古有道之主,以百姓心為心,故君處台榭,則欲人有棟宇之安;食膏梁,則欲人無饑寒之患;願嫔禦,則欲人有室家之歡。
此人主之常道也。
今鄭氏之女,久已許人,陛下取之而無顧問,播之四海,豈為人父母之義乎臣所傳聞,或未指的,恐虧盛德,情不敢隐。
君舉必書,所願特留神慮。
”太宗聞之,大驚,乃手诏答之,深自克責,遂停冊使。
左仆射房玄齡、中書令溫彥博、禮部尚書王珪、禦史大夫韋挺等内外群官奏稱:“許适陸氏,無顯然之狀,大禮既行,不可即止。
”陸爽又抗表雲:“其父存日,與鄭家還往,時相贈遺資财,無婚姻交涉。
”太宗謂公曰:“群臣或阿順旨,陸氏何為分疏?”公曰:“以臣度之,其意可識,将以陛下同于太上皇。
”太宗曰:“何謂也?”公曰:“太上皇昔平都城,得幸處儉婦。
處儉時為太子舍人,太上皇聞之不悅,遂令東宮出為萬泉令,每恐懼不全首領。
此陸爽謂陛下今雖容之,恐陰加譴責,所以反覆自陳,不足多怪。
”太宗笑曰:“外人意見,或當如此。
然朕之所言,未能使人必信。
” ○谏解薛仁方官加杖 蜀王妃父楊譽,競婢為都官郎中薛仁方留問,未及與奪,其子為千牛,于殿庭自列雲:“五品已上,不合留身。
以臣父是國親,故生節目,不肯斷決,淹曆歲年。
”太宗聞之大怒,曰:“知是我之親戚,猶作如此艱難,不可容也。
”即令杖仁方一百,免所居官。
公進谏曰:“城狐社鼠,皆是微物,為其所憑恃,除之不易;況外家公主,舊号難理。
漢晉已來莫能禁禦。
武德之中,已多驕逸,陛下登極方已肅然。
仁方既是職司,能為國家守法,豈可橫加嚴罰以成外戚之私乎此源一開,萬端争起,後必悔之,将無所及。
自古能禁此事,唯陛下一人。
備預不虞,為國常道,豈以水未橫流便欲自毀堤防臣竊思度,未見其可。
”太宗曰:“誠如公言,向未思耳。
然仁方專擅,禁不奏聞,雖不合重罪,宜少加懲肅。
”笞三十,放之。
○谏處張君快等死 刑部奏:“張君快、歐陽林謀殺蘇志約取銀,君快不下手。
貞觀九年三月赦:劫賊不傷财主,免死,配流。
經門下奏定。
”刑部郎中高敬言:“舉斷合死。
”門下執依前奏,尚書任城王道宗錄奏。
太宗謂侍臣曰:“國有常典,事迹可明,何得各為意見,弄其文墨。
”因令禦史勘當。
禦史奏之,太宗曰:“君快等謀為劫殺,何得免死?”因令殺之。
公進谏曰:“據律:劫賊傷财主者皆死;謀殺之條:元謀者斬,下手者絞,于皆配流。
劫賊重謀殺,輕赦是一時之恩,劫賊不傷财主,免死配流。
則君快従重,法被寬;而刑部于後従輕,法斷死,臣實有疑。
”太宗曰:“幾人行劫?”公對曰:“三人,下手者處死罪。
”太宗令議。
議定奏聞,太宗曰:“三人謀,従二人之言。
”因令配流。
○谏貴臣遇親王下馬 魏王師王珪奏:“準令,三品已上,遇親王于道不下馬。
今皆失于儀準。
”太宗怒曰:“爾等并自尊貴,卑下我子,此為非法,我不能行。
”公谏曰:“自古迄今,親王在京師者,班次三公,吏部、尚書、侍中、中書令,并三品也。
若此等為王下馬,王又不可安。
然訪諸故事,則無可準行之,于今自隳國法。
”太宗曰:“國家所以立太子者,拟朕百年之後以為君也。
然則人之存亡不在老幼,設無太子,則立嫡孫;若無嫡孫,即立諸子。
以此而言,亦須崇敬。
比孫于我,不亦近乎?”公曰:“殷家有兄終弟及之義,自周已降,立嫡必長,所以絕庶孽之觊觎,塞禍亂之源本,為國家者,所宜深慎。
陛下向責王珪,乃忿怒肆情,不可以聞于臣庶。
”太宗怒乃解。
○谏責顯仁宮官司 太宗東巡,将入洛,次顯仁宮,宮苑官司多被責罰。
公進谏曰:“陛下今幸洛州,為是舊征行處,喜其安定,故欲加恩故老。
城郭之人未蒙德澤,官司苑監多及罪辜。
或以供奉之物不精,或以不為獻食,此則不思止足,志存奢靡,既乖行幸本心,何以副百姓所望隋主每命在下多作獻食,好為供奉,倘不好不多,則有威罰。
上之所好,下必有甚,競為無限,遂至滅亡。
此非載籍所傳,陛下目所親見。
為其無道,故天命陛下代之。
當須戰戰兢兢,每事儉約,參蹤盛烈,贻訓子孫。
奈何令在下之人,悔不為奢麗也陛下若以為足,今日不啻足矣;為不足,萬此亦不足矣。
”太宗大驚曰:“非公,朕安得聞此言而今而後,庶無此事。
” ○谏河南安置突厥部落 伐國公李靖、英國公李勣等擊突厥牙,破之,其部落或投延陁,或投西域,而多歸降者。
太宗欲于河南處之。
公谏曰:“匈奴自古至今,未有如斯之破敗也,此是上天剿絕,宗廟神武。
且其積代為寇,百姓冤雠。
陛下以其歸降,不能誅滅,即宜遣還河北,居其故土。
匈奴人面獸心,非我族類,強必寇盜
文德皇後請備嫔禦,太宗乃聘為充華,诏已施行,冊使将行,公聞已許嫁陸氏,遽進谏曰:“陛下為人父母,子愛萬姓,當憂其所憂,樂其所樂。
自古有道之主,以百姓心為心,故君處台榭,則欲人有棟宇之安;食膏梁,則欲人無饑寒之患;願嫔禦,則欲人有室家之歡。
此人主之常道也。
今鄭氏之女,久已許人,陛下取之而無顧問,播之四海,豈為人父母之義乎臣所傳聞,或未指的,恐虧盛德,情不敢隐。
君舉必書,所願特留神慮。
”太宗聞之,大驚,乃手诏答之,深自克責,遂停冊使。
左仆射房玄齡、中書令溫彥博、禮部
”陸爽又抗表雲:“其父存日,與鄭家還往,時相贈遺資财,無婚姻交涉。
”太宗謂公曰:“群臣或阿順旨,陸氏何為分疏?”公曰:“以臣度之,其意可識,将以陛下同于太上皇。
”太宗曰:“何謂也?”公曰:“太上皇昔平都城,得幸處儉婦。
處儉時為太子舍人,太上皇聞之不悅,遂令東宮出為萬泉令,每恐懼不全首領。
此陸爽謂陛下今雖容之,恐陰加譴責,所以反覆自陳,不足多怪。
”太宗笑曰:“外人意見,或當如此。
然朕之所言,未能使人必信。
” ○谏解薛仁方官加杖 蜀王妃父楊譽,競婢為都官郎中薛仁方留問,未及與奪,其子為千牛,于殿庭自列雲:“五品已上,不合留身。
以臣父是國親,故生節目,不肯斷決,淹曆歲年。
”太宗聞之大怒,曰:“知是我之親戚,猶作如此艱難,不可容也。
”即令杖仁方一百,免所居官。
公進谏曰:“城狐社鼠,皆是微物,為其所憑恃,除之不易;況外家公主,舊号難理。
漢晉已來莫能禁禦。
武德之中,已多驕逸,陛下登極方已肅然。
仁方既是職司,能為國家守法,豈可橫加嚴罰以成外戚之私乎此源一開,萬端争起,後必悔之,将無所及。
自古能禁此事,唯陛下一人。
備預不虞,為國常道,豈以水未橫流便欲自毀堤防臣竊思度,未見其可。
”太宗曰:“誠如公言,向未思耳。
然仁方專擅,禁不奏聞,雖不合重罪,宜少加懲肅。
”笞三十,放之。
○谏處張君快等死 刑部奏:“張君快、歐陽林謀殺蘇志約取銀,君快不下手。
貞觀九年三月赦:劫賊不傷财主,免死,配流。
經門下奏定。
”刑部郎中高敬言:“舉斷合死。
”門下執依前奏,尚書任城王道宗錄奏。
太宗謂侍臣曰:“國有常典,事迹可明,何得各為意見,弄其文墨。
”因令禦史勘當。
禦史奏之,太宗曰:“君快等謀為劫殺,何得免死?”因令殺之。
公進谏曰:“據律:劫賊傷财主者皆死;謀殺之條:元謀者斬,下手者絞,于皆配流。
劫賊重謀殺,輕赦是一時之恩,劫賊不傷财主,免死配流。
則君快従重,法被寬;而刑部于後従輕,法斷死,臣實有疑。
”太宗曰:“幾人行劫?”公對曰:“三人,下手者處死罪。
”太宗令議。
議定奏聞,太宗曰:“三人謀,従二人之言。
”因令配流。
○谏貴臣遇親王下馬 魏王師王珪奏:“準令,三品已上,遇親王于道不下馬。
今皆失于儀準。
”太宗怒曰:“爾等并自尊貴,卑下我子,此為非法,我不能行。
”公谏曰:“自古迄今,親王在京師者,班次三公,吏部、尚書、侍中、中書令,并三品也。
若此等為王下馬,王又不可安。
然訪諸故事,則無可準行之,于今自隳國法。
”太宗曰:“國家所以立太子者,拟朕百年之後以為君也。
然則人之存亡不在老幼,設無太子,則立嫡孫;若無嫡孫,即立諸子。
以此而言,亦須崇敬。
比孫于我,不亦近乎?”公曰:“殷家有兄終弟及之義,自周已降,立嫡必長,所以絕庶孽之觊觎,塞禍亂之源本,為國家者,所宜深慎。
陛下向責王珪,乃忿怒肆情,不可以聞于臣庶。
”太宗怒乃解。
○谏責顯仁宮官司 太宗東巡,将入洛,次顯仁宮,宮苑官司多被責罰。
公進谏曰:“陛下今幸洛州,為是舊征行處,喜其安定,故欲加恩故老。
城郭之人未蒙德澤,官司苑監多及罪辜。
或以供奉之物不精,或以不為獻食,此則不思止足,志存奢靡,既乖行幸本心,何以副百姓所望隋主每命在下多作獻食,好為供奉,倘不好不多,則有威罰。
上之所好,下必有甚,競為無限,遂至滅亡。
此非載籍所傳,陛下目所親見。
為其無道,故天命陛下代之。
當須戰戰兢兢,每事儉約,參蹤盛烈,贻訓子孫。
奈何令在下之人,悔不為奢麗也陛下若以為足,今日不啻足矣;為不足,萬此亦不足矣。
”太宗大驚曰:“非公,朕安得聞此言而今而後,庶無此事。
” ○谏河南安置突厥部落 伐國公李靖、英國公李勣等擊突厥牙,破之,其部落或投延陁,或投西域,而多歸降者。
太宗欲于河南處之。
公谏曰:“匈奴自古至今,未有如斯之破敗也,此是上天剿絕,宗廟神武。
且其積代為寇,百姓冤雠。
陛下以其歸降,不能誅滅,即宜遣還河北,居其故土。
匈奴人面獸心,非我族類,強必寇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