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回 判奸夫竊盜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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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全氏問曰:"賢夫出外經商,九載不歸,家中甚極勞苦,不知亦趁得些銀帛否?"葉廣曰:"銀有一十六兩,我因家中門壁淺薄,恐有小人暗算,未敢帶入家來,藏在舍旁通水陰溝之内。
"全氏聞說大驚曰:"賢夫既有許多銀回來,可速起來,取藏在家無妨,不可藏于他處,恐有知者取去,那時悔之晚矣。
"葉廣依妻所說,忙跳起尋取,不防吳應隻有舍旁竊聽葉廣夫妻言語,聽見藏銀在彼,已被先盜去訖。
葉廣尋銀不見,因與全氏鬧曰:"吾半夜獨自回家,并無一伴跟随。
及藏銀之際,又無一人知覺,奈何就有人盜去?必是汝因吾出外日久,家中與人通奸,今日必然與其宿歇,見我喚門之聲,汝即潛放出外。
其人竊聽得知,因而盜去。
汝實難辭其責矣。
" 其妻聽了,不敢明言,再三推說無有此事。
葉廣不信,遂以前情具狀,扭扯其妻,徑赴包公案前陳告其事。
包公觀罷狀詞,就将其妻勘問:"必有奸夫之情。
"其妻堅意不肯招認。
包公遂發葉廣回家,再出告示,喚張千、李萬私下吩咐曰:"汝可将告示挂在衙前,押此婦人出外,枷号官賣,其銀還他丈夫,等候有人來看此婦者,即便拿來見我,我自有主意。
"張李二人依其所行,押于門外。
将及半日,忽有吳應在外打聽得此事,忙來與其婦私語。
張李看見,忙扭吳應入見包公。
包公問曰:"你是甚人,敢來此處?"吳應告曰:"小人是這婦人親眷,因見如此,故來看她,非有他故也。
"包公曰:"汝既是她親眷,曾娶有内眷否?"吳應告曰:"小人家貧,未及婚娶。
"包公曰:"問汝既未婚娶,吾将此婦官嫁與你,隻不知值價多少?"即喚書吏問其價數。
書吏複曰:"複相公,此婦值銀三十兩。
"包公即對吳應曰:"據書吏說,價值三十兩。
我這裡官賣,隻要汝價銀二十兩,汝可即備來秤。
"吳應告曰:"小人家道貧難,難以措辦。
"包公曰:"既二十兩不出,可備十五兩來秤。
"吳應又告貧難,包公曰:"誰人叫汝前來看她!若無十五兩,實要汝備十二兩來秤。
"吳應不能推辭,即将盜其原銀熔過十二兩,詣台稱了。
包公将吳應發放出外,随拘葉廣進衙,問曰:"你看此銀是你的不是?"葉廣認了,禀曰:"此銀不是前銀,小人不敢妄認。
"包公又發葉廣出外,又喚吳應問曰:"我适間叫她丈夫到此,将銀給付與他,他道婦人甚是美貌,心中不甘,實要價銀一十五兩,汝可揭借前來,秤完領去,不得有誤。
"吳應隻得回家。
包公私喚張千、李萬吩咐曰:"汝可跟在吳應之後,看他若把原銀上鋪煎銷之時,汝可便說包爺吩咐,其銀不拘成色,不要上鋪煎銷,就可拿來見我。
"張千領了言語,直尾其後而去。
正值吳應又将原銀上鋪,張千即以包公前言說了。
吳應隻得将原銀三兩,湊秤完足。
包公複發出外,就将前銀喚葉廣認之。
葉廣看了大哭曰:"此銀實是小人之物,不知何處得之?" 包公又恐葉廣妄認,枉了吳應,乃複以言诒之曰:"此銀乃是我庫中取出,何得假言妄認?"葉廣再三告曰:"此銀實是經小人眼目,相公不信,内有分兩可辨。
"包公複诘其實,即令一一試之,果然分文不差。
就拘吳應審勘,吳應歎異伏罪。
包公即将其銀追完,将婦人脫衣受刑。
吳應以通奸竊盜論罪,隻杖一百,徒三年。
複将葉廣夫婦判合,放回甯家,俱各拜伏而去。
"全氏聞說大驚曰:"賢夫既有許多銀回來,可速起來,取藏在家無妨,不可藏于他處,恐有知者取去,那時悔之晚矣。
"葉廣依妻所說,忙跳起尋取,不防吳應隻有舍旁竊聽葉廣夫妻言語,聽見藏銀在彼,已被先盜去訖。
葉廣尋銀不見,因與全氏鬧曰:"吾半夜獨自回家,并無一伴跟随。
及藏銀之際,又無一人知覺,奈何就有人盜去?必是汝因吾出外日久,家中與人通奸,今日必然與其宿歇,見我喚門之聲,汝即潛放出外。
其人竊聽得知,因而盜去。
汝實難辭其責矣。
" 其妻聽了,不敢明言,再三推說無有此事。
葉廣不信,遂以前情具狀,扭扯其妻,徑赴包公案前陳告其事。
包公觀罷狀詞,就将其妻勘問:"必有奸夫之情。
"其妻堅意不肯招認。
包公遂發葉廣回家,再出告示,喚張千、李萬私下吩咐曰:"汝可将告示挂在衙前,押此婦人出外,枷号官賣,其銀還他丈夫,等候有人來看此婦者,即便拿來見我,我自有主意。
"張李二人依其所行,押于門外。
将及半日,忽有吳應在外打聽得此事,忙來與其婦私語。
張李看見,忙扭吳應入見包公。
包公問曰:"你是甚人,敢來此處?"吳應告曰:"小人是這婦人親眷,因見如此,故來看她,非有他故也。
"包公曰:"汝既是她親眷,曾娶有内眷否?"吳應告曰:"小人家貧,未及婚娶。
"包公曰:"問汝既未婚娶,吾将此婦官嫁與你,隻不知值價多少?"即喚書吏問其價數。
書吏複曰:"複相公,此婦值銀三十兩。
"包公即對吳應曰:"據書吏說,價值三十兩。
我這裡官賣,隻要汝價銀二十兩,汝可即備來秤。
"吳應告曰:"小人家道貧難,難以措辦。
"包公曰:"既二十兩不出,可備十五兩來秤。
"吳應又告貧難,包公曰:"誰人叫汝前來看她!若無十五兩,實要汝備十二兩來秤。
"吳應不能推辭,即将盜其原銀熔過十二兩,詣台稱了。
包公将吳應發放出外,随拘葉廣進衙,問曰:"你看此銀是你的不是?"葉廣認了,禀曰:"此銀不是前銀,小人不敢妄認。
"包公又發葉廣出外,又喚吳應問曰:"我适間叫她丈夫到此,将銀給付與他,他道婦人甚是美貌,心中不甘,實要價銀一十五兩,汝可揭借前來,秤完領去,不得有誤。
"吳應隻得回家。
包公私喚張千、李萬吩咐曰:"汝可跟在吳應之後,看他若把原銀上鋪煎銷之時,汝可便說包爺吩咐,其銀不拘成色,不要上鋪煎銷,就可拿來見我。
"張千領了言語,直尾其後而去。
正值吳應又将原銀上鋪,張千即以包公前言說了。
吳應隻得将原銀三兩,湊秤完足。
包公複發出外,就将前銀喚葉廣認之。
葉廣看了大哭曰:"此銀實是小人之物,不知何處得之?" 包公又恐葉廣妄認,枉了吳應,乃複以言诒之曰:"此銀乃是我庫中取出,何得假言妄認?"葉廣再三告曰:"此銀實是經小人眼目,相公不信,内有分兩可辨。
"包公複诘其實,即令一一試之,果然分文不差。
就拘吳應審勘,吳應歎異伏罪。
包公即将其銀追完,将婦人脫衣受刑。
吳應以通奸竊盜論罪,隻杖一百,徒三年。
複将葉廣夫婦判合,放回甯家,俱各拜伏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