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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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寬為布衣,居河東,隋末喪父,哀毀骨立,為州國所稱。

    寇賊聞其名,不犯其闾。

    後為裡尹在縣,忽稱母疾。

    縣令問其故,志寬對曰:“母嘗所害苦,志寬亦有所害。

    向患心痛,是以知母有疾。

    ”令怒曰:“妖妄之詞也!”系之于法。

    馳遣驗之,果如所言,異之。

    高祖聞,旌表門闾,就拜散騎常侍。

     王君操父,大業中為鄉人李君則毆死。

    貞觀初,君則以運代遷革,不懼憲綱。

    又欺君操孤微,必無複仇之志,逐詣州府自露,為君操密藏白刃刺殺之,剔其心肝,咀之立盡。

    詣刺史自陳,州司以其擅殺,問之曰:“殺人償死,律有明文,何方自理,以求生路。

    ”君操曰:“亡父被殺二十餘年,聞諸典禮,父仇不同天,早願従之,久而未遂,常懼滅亡,不展冤情。

    今恥既雪,甘従刑憲。

    ”州司上聞,太宗特原之。

     裴敬彜父知周,為陳國王典儀,暴卒。

    敬彜時在長安,忽涕泣,謂家人曰:“大人必有痛處,吾即不安。

    今日心痛,手足皆廢。

    事在不測,能不戚乎!”遂急告歸,父果已殁,毀瘠過禮,事以孝聞。

    累遷吏部員外。

     杜審言,雅善五言,尤工書翰,恃才謇傲,為時輩所嫉。

    自洛陽縣丞貶吉州司戶,又與群寮不葉。

    司馬周季重與員外司戶郭若讷共構之,審言系獄,将因事殺之。

    審言子并,年十三,伺季重等酬宴,密懷刃以刺季重。

    季重中刃而死,并亦見害。

    季重臨死,歎曰:“吾不知杜審言有孝子,郭若讷誤我至此!”審言由是免官歸東都,自為祭文以祭并。

    士友鹹哀并孝烈,蘇颋為墓志,劉允濟為祭文。

    則天召見審言,甚加歎異,累遷膳部員外。

     孟景休,事親以孝聞,丁母憂,哀毀逾禮,殆至滅性。

    弟景祎年在襁褓,景休親乳之。

    祭為之豐,及葬時,屬寒,跣(而履)霜,腳指皆堕,既而複生如初。

    景休進士擢第,曆監察禦史、鴻胪丞。

    為來俊臣所構,遇害,時人傷焉。

     劉審禮為工部尚書,儀鳳中,吐蕃将入寇,審禮率兵十八萬,與吐蕃将論欽陵戰于青海。

    王師敗績,審禮沒焉。

    審禮諸子詣阙,自請入吐蕃以贖其父,诏許之。

    次子岐州司兵易従投蕃中省父,比至,審禮已卒。

    易従晝夜泣血。

    吐蕃哀其至性,還其父屍。

    易従徒跣萬裡,護榇以歸,葬于彭城故茔。

    朝庭嘉之,贈審禮工部尚書,谥曰悼。

    審禮,刑部尚書德威之子也,少喪母,為祖母元氏所養。

    元氏有疾,審禮親嘗藥膳,事母亦以孝聞。

    與再従弟同居,家無異爨,阖門二百餘口,人無間言。

    易従後為彭城長史,為周興所陷,系于彭城獄,将就刑,百姓荷其仁恩,痛其誣枉,競解衣投于地曰:“為長史祈福。

    ”有司平準,直十餘萬。

    易従一門仁孝,舉無與比,而橫遇冤酷,海内痛之。

    子升,年十歲,配流嶺南。

    後六道使誅流人,升以言行忠信,為首領所保,匡救獲免。

     崔希高,以仁孝友悌,丁母憂,哀毀過禮。

    為邺縣丞,芝草生所居堂,一宿而葩,蓋盈尺,州以聞,遷監察禦史,轉并州兵曹、馮翊令。

    貧乏徒荷其仁恤。

    時有雲氣如蓋,當其廳事,須臾五色錯雜,遍于州郭。

    以狀聞,敕編入史。

    其在并州,聽前叢葦,有小鳥如鹪鹌來巢,孕卵五色,旦如雞子,數日鷇毀雛見,已大于母。

    月餘,五色成文,大如鵝,馴擾閑暇。

    頃之飛翔,時歸舊所。

    人到于今,号為“兵曹鳥”。

     張審素為隽州都督,有告其贓者,敕監察楊汪按之。

    汪途中為審素之黨所劫,對汪殺告事者。

    汪到隽州,誣審素謀反,構成其罪,遂斬之,籍沒其家。

    子琇與兄瑝年幼,徙嶺外,後各逃歸。

    汪後更名萬頃,轉殿侍禦史。

    開元二十三年,瑝、琇于東都候萬頃,手刃之,系表于斧刃,言複仇之狀,遂奔逃。

    行至汜水,為吏所得。

    時人皆矜琇等幼穉孝烈,能複父仇,多言合従矜恕。

    張九齡欲活之,裴曜卿、李林甫固言不可,玄宗以為然,顧謂九齡等曰:“複仇禮法所許,殺人亦格律具存。

    孝子之心,義不顧命;國家設法,焉得容此。

    殺人成複仇之志,赦之虧格律之道。

    然道路喧議,當須告示。

    ”乃下诏曰:“張瑝兄弟同殺,推問款成,律有正條,俱合至死。

    近聞士庶頗有喧詞,矜其為父報仇,或言本罪冤濫。

    但國家設法,事存久要,蓋以濟人,期于止殺。

    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

    不能加以刑戮,肆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

    ”瑝、琇既死,士庶痛之,為作哀诔,榜于衢路。

    市人斂錢于死處造義井,并葬于北邙,恐為萬頃家人所發,作疑冢數所于其所。

    其為時人之所痛悼者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