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回 寄人籬下飽受排擠 證券交易大搶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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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标準均照交易所規定之代用品為限。

     一、本号股本現款以長年一分計息每于常會時分送各股東其餘有價證券利息由本号代收交還于各股東。

     一、本号各股東不得以恒泰号之資本經營其他事業。

     一、本号推定張秉三君為經理。

     一、本号辦事人員除代客經手買賣外自身不得做分文之買賣并經營其他類似之事業。

     一、每年開股東會二次定陽曆一月十日七月十日由經理人召集之。

     一、本号遇有擴充營業添加股本時應由經理人召集全體股東開臨時會議決定之。

     一、各股東得委任代表出席于股東會議以持有股東之委托書為限。

     一、股東中如無意營業欲将所占股分出讓時應盡先讓渡與原有各股東否則其受讓者須得全體股東在半數以上之同意。

     一、營業之盈虧按股勻派之。

     一、營業損及資本總額之半數時應由經理人召集全體股東會議如欲繼續營業當加足資本之原額。

     一、營業之純益金每遇常會期作百份分派以二十份為公積金以十份為全體辦事人酬勞金以十份為經理人酬勞金餘數按股勻派。

     一、前項公積金每二年分派一次總計十成開派股東及全休辦事人各得五成但辦事中途休業者不得享受公積金之權利。

     一、股東繳納資本時應有經理人出具收據載明現款數目及有價證券之種類數目股東如欲掉換他種憑券時須将收據交納更換新據。

     一、此契約成立于上海租界一式十八紙各執一紙外其他一紙保存于恒泰号内。

     中華民國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立合同 吳隽記(印) 吳子記(印) 吳吉記(印) 孫津記(印) 蔣偉記中正  王樸記(印) 小恒記(印) 王慎記(印) 吟香記(印) 陳明記(印) 邱成記(印) 劉俨記(印) 朱守記(印) 張弁記(印) 張靜記(印) 張瑩記(印) 張秉記(印)&rdquo 在這些股東中,蔣偉記就是蔣介石,當時簽字是&ldquo中正&rdquo二字,隻有他一個人特别,沒有蓋圖章,其餘股東一概有章。

    小恒記是戴季陶的化名、陳明記即陳果夫、吟香記即周佩箴、張靜記就是張靜江、張弁記是張弁群、朱守記是朱孔陽、吳子記即吳家谟、吳吉記是吳潔忱、孫棣記是孫棣三、王樸記是王子新、王慎記即王子恒、邱成記即邱成铎、張瑩記是張望征。

    股東中以張家叔侄兄弟占最多,共計十三股,占全部資本三分之一強。

    &ldquo恒泰号&rdquo的大股東是張靜江,在下已經表過:原來張靜江不但在上海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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