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回 燕夢卿讓居别院 林雲屏承理家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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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賓客之資,一分為賀吊之費。

    其餘二分收藏,以備緩急。

    每十日一小算,一月一大算。

    三個月一總算,一年之内務令有餘,斷不可不足。

    又令衆允需有孚複位治家法度,一不許私出私人,冥頑生非。

    二不許延道延僧,接交匪類,三不許無男無女,聚賭群飲。

    四不許說東說西,遞語傳言。

    五不許穿用錦繡,戴用金珠。

    六不許侮人貧窮,欺人良善。

    如有犯者,事小三次後一總責罰,事大則立即處治,斷不寬恕。

    以此家下内外,又都愛敬夢卿。

     夢卿所居正房五間,中三間為起坐之所。

    西裡屋為寝室,倚西牆設牀一座,餘處各設什用等物。

    牀北有小門通北套間,北套間為靜室,裡面茗碗香爐花瓶書案。

    玉軸盈箱,牙簽滿架。

    東裡屋亦為寝室,南窗下火炕一鋪,北牆邊設大櫃二頂。

    櫃旁一小門通東套間,東套間為妝室,近窗設方桌一張,卧椅一具,其餘香奁鏡奁衣架盆架無一不備。

    東牆邊亦設大櫃二頂,至中三間内,除中一間設有屏風大牀外,其西一間靠西牆一帶設大櫃四頂,北邊一小門通西裡屋。

    其東一間靠東牆一帶設長木案一條,北邊一小門通東裡屋。

    又東一間北檐外接連庑座,另套出小屋一楹,内設皮木等箱二十四個,乃耿朗來東一所時,春畹等退卧之所。

    其屏風前大牀,即令上宿婦女睡卧。

    大約五院内的富麗不相上下,若論到位置得法,富而不俗,麗而雅淨者,則夢卿愛娘房内為第一,雲屏為第二,彩雲為第三,香兒為第四。

    夢卿又因鄭夫人極其憐愛,故一切對象較諸房尤為全備。

     雲屏又依夢卿之言,凡内外男女,若幹日勤謹,遇事又能出力,便加倍獎勵,即平日疏懈遇事,偶能出力亦必量與賞賜。

    若平日有功,一時偶然失錯,立即寬免。

    即平日有過,一時又誤違家法,亦必三次後方才責罰。

    惟有心大過,則随用鞭撲,然亦不過三十。

    至于犯奸、犯盜,務須随時斥逐,卻不迫取身價。

    以此家下又都畏服。

    這一來有分教:征蕙質于詩書,每因德而亡其美。

    蘊蘭心于閥閱,時緣才以掩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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