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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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熟神旺,不覺淫情動,即有孕。

    解父歸,妻與言被猴奸之,故曰:“此異物,須殺之。

    ”猴既奸後心虧,走于後門大桃樹上不肯下。

    解父故與妻戲于樹下,猴見人色喜,方下樹來,解父椎殺之,即埋于桃樹下。

     後解某生,極聰明伶俐。

    但跳躍倒地若猴狀,解母心知為猴種也。

    以無别子,故不殺之。

    八歲父死,地理為擇葬曰:“此地極佳,當出神童才子。

    此子雖不才。

    但三年後可登高第。

    ”過三年後,地理複來。

    解母曰:“汝說三年後此子知變,今輕狂如前奈何?”地理再往墳細看,歸問曰:“此子是安人親生的?抑妾生乎?”解母曰:“此子非親生,是鄰家丫頭與猴生的。

    欲棄之,我以無子,故血抱以養。

    ”地理曰:“欲此子成器,須得猴骨在,附葬此冢之旁,後日還昌你家。

    ”解母往樹下掘之,其骨猶在,持與地理曰:“鄰人尚留骨在,當如何處?”地理教擇吉日葬之。

    再三年,果舉神童,後為一代名人。

    此聞其鄉陳地理所傳。

     看此節,可見風水之效,捷如影響,人家得好地者,子孫宜守禮法,不可淫欲敗德,緻漏脈于人也。

     奸人婢緻盜去銀 甯城一人,姓李名英,年二十餘歲,聰明脫灑,雅耽酒色。

    常買夏布,往蘇州闾門外,寓牙人陳四店,其店兼賣白酒。

    鄰家林廷節,常遣婢京季來買酒,季年方十八,國色嬌媚,李英愛之,因而調戲成奸,買簪圈等送之。

    同店多有谏其勿惹禍者,英與季兩少相愛,情深意美,哪肯割斷。

    後廷節察知季與英有奸。

    呼季責曰:“你與李客私通,我姑恕汝,可密窺英銀藏于何處?偷來置些衣裝與你,後得享用。

    ” 一日,英飲酒娼家,季潛開英房。

    盜去銀一百餘兩。

    及英回店,知銀有失,向店主逼齲。

    客夥吳倫曰:“你房内有銀,不可遠飲娼家,即飲亦宜早歸,今蕩飲緻失,何于主人事?今午見京季入你房中,必此女偷去,你可告于官,我與店主為證。

    ”英待兩日,季不來店,乃告于府,廷節訴英欺好伊婢,情露懼告,先以失銀誣抵。

    本府張爺審問幹證,吳倫、陳四證曰:“親見季入英房,盜去銀是實。

    ”張爺诰曰:“客人房、室女牀,二者豈容妄入,季入英房,汝等見何不阻?”倫曰:“英與季私通亦是實。

    故目間英未在店,開門而盜。

    ”張爺審出此情,知銀系季偷是的。

    奈廷節乃府庠生,季考取之第二。

    隻依節所訴斷曰:“既有奸情,則失銀系是抵飾。

    以英不合欺奸侍婢,虛詞抵賴。

    陳四為牙,知有奸情,何不谏英早改,待事敗而猶偏證。

    ”各拟仗懲。

     按:此審李英甚枉,特為客旅,宜謹慎自持,豈有奸人侍婢,而不取禍者?今店中多有以妻女,引誘客人成奸,後賴其财本者。

    切宜識透此套,勿入其騙可也。

     奸牙人女被脫騙 經紀廖三,号龍潭者,有女名淑姬,年方二八,尚未配人。

     容如月姊,貌賽花仙,真個女子中班頭,絕世無雙者。

    客人張魯,年二十餘歲,磊落俊雅,頗谙詩書,浪迹江湖。

    一日買閩筍數十擔,在廖三店中發賣,不遇時風,都放帳未收。

    日久見其女,豐姿嬌媚,日夜相慕,不能安枕。

    奈廖三家中人衆,難以動手。

    而女亦時于門後,偷眼觑魯,魯以目挑之,女為俯首作嬌羞态。

    二人情意已通,隻陽台路隔,鵲橋難渡矣。

    一日廖三家中,早起炊飯,與商人上鄉讨帳。

    張魯心喜,乘機潛入其房,與廖女成奸。

    偷情之後,時有私會,其母知之。

    與夫商議曰:“吾女幾多豪門求婚,未肯輕許,今被鼠客所玷,須密捕殺之,以消其恨。

    ”廖三曰:“不可,凡妻與人私通,當場捉獲,并斬呈官,律方無罪。

    今女與人通奸,并殺則不忍。

    單殺客人,彼罪不至死,豈死無後話。

    現今筍帳已完,其銀皆在我手,密窺女與奸時,當場捉之,打他半死,以鎖系住,勒其供狀,怕他不把筍銀獻我,彼時亦何說。

    ”妻然之。

    未數日,張魯果堕其術。

    魯曰:“此是我不良,銀須以一半還我便罷。

    不然,吾不甘心。

    ”廖三不允,魯遂告于府,批刑館吳爺審出實情,問淑姬曾許配人否?對曰:“未配。

    ”又問:“魯曾娶否?” 魯已有發妻,乃诳曰:“發妻已死,尚未再娶。

    ”吳爺斷曰:“汝二人既未成婚,須斷合之。

    以所勒銀,準作财禮。

    ”廖三曰:“奸人室女,而得成婚,後何以儆?”吳爺曰:“汝牙家常以妻女賴人奸,而脫其銀。

    吾豈不知若不配合,須将汝女官賣,将銀究論,張魯合懲通奸之罪耳。

    ”魯曰:“一女子安值财禮一百餘兩,須判一半還我,準與其女為奁。

    ”吳爺曰:“為商而嫖花街柳巷,尚宜有節。

    主人室女,豈容欺奸。

    ”魯且感且哭,盡喪其本,止得一女,又無盤纏可帶,即轉嫁銀三十兩而歸。

     按:牙家縱容妻女,與客人成奸,後脫其财本,此常套也。

    惜此女不知,為父母作貨。

    張魯亦不知,而落此套中。

    猶幸吳爺,斷與成婚,雖失利,猶得婦也。

    惜其财本稀少,不得同此女歸耳。

    後之為商者,斷合事,本難期望,則脫奸,宜慎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