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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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家溫行謹,奕世良善。

    偶與鄉權貴有隙,鄉貴素善葉推官,乃吹毛求疵,砌元植之惡十餘件,葉推官為之送訪,按院即批與葉審。

    葉提元植谕之曰:“汝之惡迹,我已備曉,罪在有定,隻汝家殷富,不許央關節。

    若有關節,罪有加無減,且收入監,候拘到被害,即聽審定罪。

    ”葉推官素廉正,從來不納分上,今元植既承面誡,越不敢展轉,隻惶懼待罪耳。

    适眷親易鄉官,素與植相善,知其事屬仇陷,默地代拆于太府,托轉釋于四尊。

    太府乘間,緩頰及之,葉四尊大怒,歸取元植瞂責之。

    曰:“我叫你不得投分上,反央太爺來講,這樣刁惡人,定要拟你谪戍。

    ”元植茫不知來曆,叩頭曰:“老爺素不納關節,一府通知。

    又蒙鈞旨面谕,怎敢央太爺。

    實不知事從何來?”葉爺曰:“且入監去,定是軍罪。

    ”元植出查,方知事出易鄉官,自以己意代釋,并不使植知也。

    植思無處可解,尋其用事淩書手。

    密商曰:“能為我減軍入徒,當以厚禮謝。

    ”淩書曰:“能出百金,為汝計之。

    ”植許曰:“可。

    ” 以銀封訖。

    葉爺果喚淩書手作招。

    曰:“須尋一軍律拟來。

    ” 淩書故以絞罪拟上。

    葉爺命改招,隻可拟軍。

    淩書過一日,再以絞罪拟曰:“訪單中惟謀死親,第一件最重,正合絞罪。

    餘某條某條,隻是徒罪,并無合軍律者。

    ”葉爺尋思,有對頭之狀。

    尚不輕入人絞,曾是拿訪,而可絞人。

    曰:“造化了他,隻拟徒罷。

    ”後拟上三年徒。

    元植欣然納贖,淩書遂安受百金之賄。

    在葉爺甯知其外受金,而内拟人重罪乎?故衙役之欺官,雖神君不及察也。

     按:善有旌獎,惡有拿訪,此朝廷激勸一大機權也。

    今旌者,多由攢剌之巧,訪者或由權貴之嗾,其虛實蓋相半耳。

    然猶幸有拿訪一途,可以少惕刁頑,稍為良民吐氣。

    特被訪者,出入于問官之心,高下于權書之手,其情得罪當者亦少矣。

    當官持權者,或遇大故重情,必虛心詳審,明察沉斷,庶可杜奸欺之一二耳! 吏呵罪囚以分責 人傳包孝肅為官清廉明察,用法無私,詐不得以巧辨售,罪不得以權貴兌。

    又不納分上,故人稱之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

    适有富豪子,犯奸情真,知難逃洞察。

    預與一老胥謀曰:“包爺精明,察事如神。

    我所犯情真,幹證又直證,罪實難逃。

    若重罰,猶可輸納,惟痛責實是難堪。

    有何計可以減責,必不惜厚費圖之。

    ”老胥曰:“明日若當責時,你奔近案前,強辯求伸。

    我從旁呵斥,為你分責,或可減你一半,此外别無策可圖也。

    ”次日,包公審得真情,發怒要打富子四十。

    富子奔近案,哓哓伸辯不已。

    老胥從旁大聲呵之曰:“速去受責,何須許多說話,罪豈赦你。

    ”包公見之,大恨此吏攬權起威,恐後日竊勢騙人,外必生事。

    即先責老胥二十闆,偏減去富子二十。

    欲使威不自胥出,不知正落其謀中也。

    老胥遂得厚賂,而包公漠不知之。

     按:吏為奸,皆是知本官性情,而變幻用之。

    老胥知包公嚴明,豈容胥吏招權,故旁呵犯人,包公必責吏,而故恕犯人。

    以見胥吏之無權,欲外人不畏懾之。

    豈知于難減責之中,故分責以取其賄,又孰從而察之?公且受胥騙,況後之為官者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