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争占類 曾禦史判人占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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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汝冤可白矣。

    ”一面托人去與苗說,一面修書去請女父。

    苗見景托人來說,恃己衙門内外根腳做得好,對衆人雲:“往年韓旭訴說妻子出自景前修,我初不信,今日如果來說,顯見此婦人系滑吏拐去,賣了韓旭,非韓旭拐去。

    今日正尋着了真對頭。

    ”遂具詞告于曾處。

     曾吊原卷來看,思曰:“巽二一婦人,何終日纏告不了?先年告韓旭拐帶,今又告景前修拐帶。

    韓旭已經問結,今又欲問罪景前修。

    将謂今者是,則前問者枉矣。

    假如明年再告一人拐帶,則前二者又枉矣。

    此必巽二欺心,謀人妻子,前誣一人,今又誣一人,欲行其誣也。

    必須拘婦人并婦人之父來審,方見真僞。

    ”巽二聞知要拘婦人之父,即串同假結父母出官偏證。

    景訴己婦出自鄧甲,現伏案下可鞫。

    韓訴己先年憑媒婚娶景前修副妻,乞斧斷判還。

    曾将一幹人犯俱監禁門外,單呼婦人問雲:“汝何年紀,父何名,母何氏?”婦人對雲:“某年月日,父鄧甲,母張氏。

    ”曾潛将口詞記下,監禁一所。

    随拘巽二所報女父母來審。

    問女年紀與己名氏,俱與女報不合。

    又拘景所訴女父來審,年紀名氏一一與女答無異。

    曾情知苗之女父假,景之女父真,遂喚出真僞二父女對審。

    天親不可人為。

    真父女相見,則相抱對泣。

    假父女相見,則落落不合。

    曾喚真父問雲:“汝女原适何人?案前三人何人是真女婿?”真女父雲:“女适景前修。

    惟知景是吾女婿,餘并不識。

    ”又問雲:“景非拐帶汝女?”對雲:“憑媒過聘,不敢道景為拐帶。

    ”韓旭大聲雲:“景公既非拐帶,則我娶景婦又豈拐帶苗秀實之妻?小人有景前修婚書在此對證。

    ”景雲:“此字委是小人手筆。

    女之性行,備載于書尾八句詩内。

    ”曾閱詩,知女子淫蕩,喜新厭舊,愛富嫌貧。

    将婦人一拶,即供出某年月日,苗秀實經過其門,見身豔冶,假說冒風抵家,将身買奸是的。

    苗秀實供,被責三十,供詞與婦人相同,但不合欺心,強擡女人,買囑一班媒人、父母當官偏證韓旭拐帶,今又不合飄空架誣景前修拐帶。

    曾得供詞,仍将假父母、假媒人各責二十,雲:“隻問一年紀、名氏,即真僞位分。

    汝辄敢同惡相濟,幹此不義之事,俱問不應。

    ”婦人鄧氏,背夫不義,去衣責二十,判還韓旭。

    苗秀實恃富貪淫,強占良人妻子,枉人于罪,加一等問軍。

    且追銀二十兩,補還韓旭原日财贖罪價。

    景前修所訴得實,據黜婦之詩,崇尚節義,禮宜優待。

    女父不知情,不究。

    悅色從來是禍胎,富人耽點亨多乖。

    假令有勢無王法,貧賤鴛帏聽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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