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争占類 齊大巡判易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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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證據?”繼祚曰:“父分我住新屋,身與二母同。

    兄住祖屋,銀必随身。

    豈有身居兄家,而銀藏弟屋者乎?彼取去埋銀,鄰裡都聞,何謂無證?”又問幹證時,受繼禮賄者為兄;受繼祚賄者為弟,皆不得直。

    張太府已納兩家關節,隻大罰其罪,并未動刑,模棱判去。

    二人不服心,又兩相汗告。

    如此者五年,幾經十餘斷,不能息争。

    及齊賢為當街禦史,繼禮、繼祚又來告。

    齊院早聞其争訟累年疊告不休。

    乃謂之曰:“兩兄弟積訟,吾早已訪得其實。

    今當為兩判之,求息其争。

    兩人可各将父手分關并籍記、自置物業、大關物件,一一開報來。

    各處鎖鑰都交付來。

    又兩家親丁,不論男女老幼、主婢僮仆,都到衙一審,傾刻即放回,便可永杜争端矣。

    ”兩人依命,将兩家丁口都擡到衙,以分關鎖鑰并莊田記籍,盡數遞上。

    齊院問繼禮曰:“看汝兄弟分關既均,田宅婢仆亦恰相當,而苦告弟不休者,必謂弟家之銀多于汝也。

    ”繼禮曰:“故父遺銀,皆系弟得。

    故累告者,正為彼銀多也。

    ”齊院曰:“汝弟之銀,藏于自家乎?抑寄于外親乎?若盡搜弟銀與你,今後肯息訟否?”繼禮曰:“銀必在弟家中,不寄在外親也。

    若以弟銀與我,更多我家數倍。

    ”齊院呼繼祚問曰:“汝之告兄,亦必謂兄之銀多也。

    倘以兄銀與汝,今還息訟否?”繼祚曰:“父所埋銀,皆兄掘去,果為銀多,故告之。

    若得兄銀共分,于願足矣,何敢再告。

    ”齊院曰:“繼禮既謂弟之家當銀多,今以弟之分關、記籍、鎖鑰悉付繼禮,使入居弟之宅,掌管弟之業。

    繼祚既謂兄之銀多,亦領兄之分關、鎖鑰去入居兄之宅,掌管兄之業。

    如那個再有一句反悔,便抄沒其家,将家屬盡流煙瘴地方,勿留之以敗壞風俗。

    ”即刻命公差押去,兩相換易。

    繼禮、繼祚出,兩家婦女,皆思戀自家器物,都不肯換。

    乃相與人哭于巡按之前曰:“小的兄弟不肖,不合激惱老爺,今蒙教誨,兩相換易,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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