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父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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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将也為他們的——也可說我們的——運命擔憂着吧。

    ——所以更值得注意。

     現在生活程度漸漸高了,在小資産階級裡,教養一個子女的費用,足以使家庭的安樂縮小,子女的數和安樂的量恰成反比例這件事,是很顯然了。

    那些貧窮的人也覺得子女是一種重大的壓迫了。

    其實這些情形從前也都存在,隻沒有現在這樣叫人感着吧了。

    在小資産階級裡,新興的知識階級最能銳敏的感到這種痛苦。

    可是大家雖然感着,卻又覺得生育的事是“自然”所支配,非人力所能及,便隻有讓命運去決定了。

    直到近兩年,生物學的知識,尤其是優生學的知識,漸漸普及于一般知識階級,于是他們知道不健全的生育是人力可以限制的了。

     去年山順夫人來華,傳播節育的理論與方法,影響特别的大;從此便知道不獨不健全的生育可以限制,便是健全的生育,隻要當事人不願意,也可自由限制的了。

    于是對于子女的事,比較出生後,更其注重出生前了;于是父母在子女的出生前,也有顯明的責任了。

    父母對于生育的事,既有自由權力,則生出不健全的子女,或生出子女而不能教養,便都是他們的過失。

    他們應該受良心的責備,受社會的非難!而且看“做父母”為重大的社會服務,從社會的立場估計時,父母在子女出生前的責任,似乎比子女出生後的責任反要大哩!以上這些見解,目下雖還不能成為風氣,但确已有了肥嫩的萌芽至少在知識階級裡。

    我希望知識階級的努力,一面實行示範,一面盡量将這些理論和方法宣傳,到最僻遠的地方裡,到最下層的社會裡;等到父母們不但“知道”自己背上“有”這些責任,并且“願意”自己背上“負”這些責任,那時基于優生學和節育論的新道德便成立了。

     這是我們子孫的福音! 在最近的将來裡,我希望社會對于生育的事有兩種自覺的制裁:一,道德的制裁,二,法律的制裁。

    身心有缺陷者,如前舉花柳病者等,該用法律去禁止他們生育的權利,便是法律的制裁。

    這在美國已有八州實行了。

    但施行這種制裁,必需具備幾個條件,才能有效。

    一要醫術發達,并且能得社會的信賴;二要戶籍登記的詳确(如遺傳性等,都該載入);三要舉行公衆衛生的檢查;四要有公正有力的政府;五要社會的寬容。

    這五種在現在的中國,一時都還不能做到,所以法律的制裁便暫難實現;我們隻好從各方面努力罷了。

    但禁止“做父母”的事,雖然還不可能,勸止“做父母”的事,卻是随時,随地可以作的。

    教人知道父母的責任,教人知道現在的做父母應該是自由選擇的結果,——就是人們于生育的事,可以自由去取——教人知道不負責及不能負責的父母是怎樣不合理,怎樣損害社會,怎樣可恥!這都是愛作就可以作的。

    這樣給人一種新道德的标準去自己制裁,便是社會的道德的制裁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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