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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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鑄大錢 近日銀貴錢賤,官民交困,群思補救之方計,惟有請鑄大錢,尚是通變宜民 之一法。

    餘前在廣西撫任,即經切實上陳,為戶部議格不行。

    複緣江蘇撫任引疾 得請,附謝恩摺内上陳,則留中未發。

    近聞京中台谏亦有請鑄大錢之摺,上曾向 樞廷索取餘原摺呈覽,又聞此事已交各直省督撫悉心妥議,而迄未見有切實敷陳 者。

    昨安徽王曉林中丞植,向吳紅生太守索餘兩次疏稿,餘以第二疏即系申明前 疏未盡之意,且系留中之件,未便宣布,而第一疏已經部議,各省周知,因即錄 副與之,而索閱者愈多,遂鈔付手民如左以應之。

    其詞雲:竊謂今日銀價之貴, 固由銀少,亦由錢多,錢非能真多也,由于私鑄之錢充斥,遂至銀、錢兩不得其 平。

    臣竊以為今日變通之計,莫如籌錢之有餘,以補銀之不足,銀之産有限,銅 之産無窮,考《禹貢》“惟金三品”,銅實與金、銀并重,當王者貴,其貴賤之 權亦操之自上耳,上之權可以頃刻變人之貴賤,獨不可以頃刻變物之貴賤乎?古 者泉刀之設,皆取資于銅,周時圜法,輕重铢兩雖不可考,然觀其遺制,有徑尺 者,有數寸者,可知當千當百,自有等差,而曆代值錢法之窮,因之有大錢之制, 所謂窮則變,變則通也。

    現在江、浙、閩、廣東南數省,習用洋錢,即外國之大 錢也,不過取其輕利便于交易耳。

    今若鑄為大錢,其利用即與洋錢無異,與其用 外國之大錢,何如用中國之大錢!惟利之所在,私鑄在所必防,然防大錢之私鑄, 較之防小錢為易,但須輪廓分明,刻畫工緻,磨洗淳淨,多用清、漢文以經緯其 間,品愈貴者,其制愈精,則僞造者不難立辨,即如今日洋錢有洋鑄、土鑄之分, 民間一目了然,則大錢之官鑄、私鑄,又何難了如指掌?且錢質精好,工本不輕, 私鑄者無從獲利,即可不禁而自止。

    然後将民間舊有私鑄之小錢,随地設局收買, 以備改鑄大錢之用。

    其大錢之等差,或酌用當十、當五十,及當百、當五百、當 千,分為五品,仍令與制錢相輔而行。

    查現在一錢之重,不過一錢二分,惟當十 大錢不必用十錢之銅,當百大錢不必用百錢之銅,制造雖精而工本不緻過費,銅 亦日見有餘。

    此法一行,将民間舊積之私錢并外國所來之洋錢,皆當自廢。

    查新 疆錢法,舊以五十普兒為一騰格,今定以百普兒為一騰格,每騰格直銀一兩,即 合于古者當十之大錢,當日定制,似即因銀少之故,迄今行之,并無格礙難通, 則内地又何妨仿照辦理。

    臣愚昧之見,所論似駭聽聞,然于古有據,于今為宜, 誠使大錢之法一行,則天下之銅皆将與銀同貴,可使旬日一月之間财源驟裕,何 慮而不出此?或謂大錢之行,後必有弊,此則全視乎行法之人,即如捐例之開, 亦孰敢保其無弊?應請饬下親信重臣,會同部臣,博考舊章,從長計議。

    凡立法 不能無弊,而理财全在用人,得其人則弊自輕而利自重,否,則如廣東之六百萬 銀,徒以資寇而毫不見功,豈不重可惜哉! ◎請行鈔法 昨聞有請以人家赤金濟銀之不足,并申金器首飾之禁者,尚未知部議如何, 餘謂銀雖不足而金則如故,若并此而括索之,藏富于民之謂何?且今日之漏卮, 病在通銀于夷,然其事未嘗不繁重難行,若變為通金于夷,則簡便莫過于此,其 勢将有莫之能禦者矣。

    于是又有以開礦為生财之源者,又有以行貝為助銀之用者, 而非常之原,黎民懼焉,無已,則不如請行鈔法之為便。

    行大錢有利而不能無弊, 行鈔法亦有利而不能無弊,而集事之易,鈔法較勝于大錢。

    憶餘官京師時,聞蔡 生甫學士以奏請行鈔镌秩,嘗惜其不知本朝故事。

    伏查皇朝《三通》中,備載順 治八年曾造鈔十二萬有奇,至十八年因國用充裕而止,學士不知考此,而但泛引 明制,于議實疏然。

    即前明十便之說,未始不“犁然有當于人心”:一曰造之之 本省,二曰行之之途廣,三曰赍之也輕,四曰藏之也簡,五曰無成色之好醜,六 曰無稱兌之輕重,七曰無工匠之奸偷,八曰無盜賊之窺伺,九曰不用錢,用鈔, 則銅悉可以鑄軍器,十曰鈔法行,則民間貿易不用銀,天下之銀可盡入内庫。

    真 乃十全善法,何不可行?語雲:“窮則變,變則通。

    ”或變為大錢,或變為鈔法, 實為今日之亟務,皆足以充财用而緻富強,若長守而不變,則不但不能通,且恐 不知所屆矣。

    近在江南讀王亮生學博所撰《錢币刍言》,至詳且确,謝默卿郡丞 又穩括為《鈔貫說》,至簡而明,皆可坐而言、起而行者。

    成書具在,毋庸贅述, 惟近許辛木農部又著《鈔币論》以辟之,則不過鬥妍騁巧于文字間,不得謂後起 者勝矣。

     ◎開礦議 礦利之興古矣,《周禮》有[A040]人之職,[A040]即礦也,“掌金、玉、錫、 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

    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巡其禁令。

    ”此即 後代廠稅之始。

    《漢書地理志》言朱提山、益州山皆出銀,後魏延昌中,有司奏 長安骊山有銀礦,又恒州白登山有銀礦,唐貞觀初,侍禦權萬紀奏宣、饒二州銀 大發,采之歲可得數百萬,東漢劉承鈞國用日削,五台山僧繼容募民鑿山,取礦 烹銀以輸,劉氏賴以足用。

    宋太宗至道末,天下歲入銀十四萬餘兩,真宗天禧末, 天下歲入銀八十八萬餘兩,神宗元豐初元,冶銀二十一萬餘兩,金世宗大定間, 許民采銀,二十分取一為稅。

    明洪武間,陝西商縣有鳳凰山銀坑八所,福建尤溪 縣有銀屏山坑冶八所,浙江溫、處等屬有銀場,永樂間福建浦城縣有馬鞍等銀坑 三所,貴州有葛溪銀場,南(此下疑脫一“有”字)大理銀冶,萬曆間歲有進 礦稅銀三百餘萬兩。

    今人無不言開礦有害者,大都鑒于前明之用宦官監收礦稅耳, 不知委用宦官,則凡事皆有害,何獨開礦?我朝康熙五十二年,大學士、九卿議 禁開礦,上谕曰:“天地自然之利,當與民共之,不當以無用棄之,要在地方處 置得宜,毋緻生事。

    ”又乾隆四年兩廣總督奏英德縣銅坑煉出銀,該縣洪祭礦 出銀過多,請封閉,上谕曰:“銀亦天地間自然之利,可以便民,何必封禁?” 煌煌聖谕,仁義并行,固不欲興利以擾民,亦未嘗閉地而塞利。

    嘉慶年間,英煦 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