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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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求釁,遂召北軍入城,官民死者甚衆,姚?賴國安用匿之而免。
于是朝廷諸阃各主剿除分屯之說,久之不決。
既而盱眙守彭忄屯乃遣張惠、範成入淮安,說國安用令殺李福及李姑姑。
未幾,李福就戮,而姑姑則易服往海州矣。
其後分屯之說已定,而江阃所遣趙?夫剿殺之兵适至。
北軍怒為張、範所賣,欲殺之,二人遂遁去。
國安用追至盱眙,彭忄屯宴之,方大合東,忽報軍變,始知張、範已獻盱眙于北矣,彭忄屯遂為所擒。
既而李全至楚,揭榜自稱山東、淮南行省,于是盡據淮安、海州、漣水等處。
先是,全遣張國明入朝禀議,?書至,朝廷未有以處之。
會時青亦遣人至,國明遂遣人報全,全遂殺青。
國明極言李全無它意,朝廷遂遣趙拱奉兩鎮節钺印绶以往。
而江阃乃遣申生結全帳下謀殺之。
事覺,全囚申生,以其事上于朝。
蓋全時已有叛志矣。
會鹽城陳遇謀于東海截奪全青州運糧之船,全由是愈怒,遂興問罪之師。
首攻海陵,守臣宋濟迎降,遂進圍揚州。
朝廷始降诏削奪全官爵,住給錢糧,會諸路兵誅讨,然戰多不利,内外為之震動。
是時全合諸項軍馬,并驅鄉民二十餘萬,一夕築長圍數十裡,圍合揚之三城,為必取之計。
會元夕,欲示閑暇,于城中張燈大宴,全亦張燈于平山堂中。
夜,全乘醉引馬步極力薄城,趙範命其弟葵領兵出城迎戰,至三鼓,勝負未決。
葵先命李虎、丁勝同持兵塞其甕門。
至是,全欲還,而門已塞,進退失據,且戰且退,遂陷于新塘,由是各散去。
次日于沮洳亂屍中,得一紅袍而無一手指者,乃全也(先是全投北,嘗自斷一指,以示不複南歸)。
時紹定四年正月。
後三日,北軍悉遁,制府露布聞于朝,遂乘勝複泰之鹽城。
後三月,淮南諸州北軍皆空城而去矣。
其雛松壽者,乃徐希稷之子。
賈涉開阃維揚日,嘗使與諸子同學。
其後全無子,屢托涉祝之。
涉以希稷向與之念,遂命與之,後更名??雲。
(劉子澄嘗著《淮東補史》,紀載甚詳。
然餘所聞于當時諸公,或削書所未有者,因摭其概于此,以補劉氏之闊文雲。
) ○王公衮複仇 王宣子尚書母,葬山陰獅子塢,為盜所發。
時宣子為吏部員外郎,其弟公衮待次烏江尉,居鄉物色得之,乃本村無賴嵇泗德者所為。
遂聞于官,具服其罪,止從徒斷,黥隸他州,公衮不勝悲憤。
時猶拘留钤轄司,公衮遂誘守卒飲之以酒,皆大醉,因手斷賊首,朝複提之自歸有司。
宣子亟以狀白堂,納官以贖弟罪。
事下給舍議,時楊椿元老為給事,張孝祥安國兼舍人,書議狀曰:“複仇,義也。
夫仇可複,則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聖人為法以制之。
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
以爾之仇,麗吾之法。
于是凡為人子而仇于父母者不敢複,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複仇之義在焉故也。
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是﹃屍也。
父母之仇,孰大于是?佐、公衮得賊而辄殺之,義也,而莫之敢也,以為有法焉。
律曰:‘發冢開棺者、絞。
’二子之母,遺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
賊誠死,則二子之仇亦報,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殺之于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
獄成而吏出之,使賊陽陽出入闾巷與齊民齒。
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
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
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沈痛郁結,終莫之伸,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衮之殺是賊,協于義而宜于法者也。
《春秋》之義,複仇。
公衮起儒生,?羸如不勝衣。
當殺賊時,奴隸皆驚走,賊以死捍,公衮得不死,适耳。
且此賊掘冢至十數,嘗敗而不死,今又敗焉,而又不死,則其為惡,必侈于前。
公衮之殺之也,豈特直王氏之冤而已哉!椿等謂公衮複仇之義可嘉,公衮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
”诏:“給舍議是。
” 其後,公衮于乾道間為敕令所删定官。
一日,登對。
孝宗顧問左右曰:“是非手斬發冢盜者乎?”意頗喜之。
未幾,除左司。
公衮為人癯甚。
王龜齡嘗贈詩有雲:“貌若?羸中甚武”者,蓋紀實也。
○富春子 寶慶間,有孫氏子名守榮,善風
于是朝廷諸阃各主剿除分屯之說,久之不決。
既而盱眙守彭忄屯乃遣張惠、範成入淮安,說國安用令殺李福及李姑姑。
未幾,李福就戮,而姑姑則易服往海州矣。
其後分屯之說已定,而江阃所遣趙?夫剿殺之兵适至。
北軍怒為張、範所賣,欲殺之,二人遂遁去。
國安用追至盱眙,彭忄屯宴之,方大合東,忽報軍變,始知張、範已獻盱眙于北矣,彭忄屯遂為所擒。
既而李全至楚,揭榜自稱山東、淮南行省,于是盡據淮安、海州、漣水等處。
先是,全遣張國明入朝禀議,?書至,朝廷未有以處之。
會時青亦遣人至,國明遂遣人報全,全遂殺青。
國明極言李全無它意,朝廷遂遣趙拱奉兩鎮節钺印绶以往。
而江阃乃遣申生結全帳下謀殺之。
事覺,全囚申生,以其事上于朝。
蓋全時已有叛志矣。
會鹽城陳遇謀于東海截奪全青州運糧之船,全由是愈怒,遂興問罪之師。
首攻海陵,守臣宋濟迎降,遂進圍揚州。
朝廷始降诏削奪全官爵,住給錢糧,會諸路兵誅讨,然戰多不利,内外為之震動。
是時全合諸項軍馬,并驅鄉民二十餘萬,一夕築長圍數十裡,圍合揚之三城,為必取之計。
會元夕,欲示閑暇,于城中張燈大宴,全亦張燈于平山堂中。
夜,全乘醉引馬步極力薄城,趙範命其弟葵領兵出城迎戰,至三鼓,勝負未決。
葵先命李虎、丁勝同持兵塞其甕門。
至是,全欲還,而門已塞,進退失據,且戰且退,遂陷于新塘,由是各散去。
次日于沮洳亂屍中,得一紅袍而無一手指者,乃全也(先是全投北,嘗自斷一指,以示不複南歸)。
時紹定四年正月。
後三日,北軍悉遁,制府露布聞于朝,遂乘勝複泰之鹽城。
後三月,淮南諸州北軍皆空城而去矣。
其雛松壽者,乃徐希稷之子。
賈涉開阃維揚日,嘗使與諸子同學。
其後全無子,屢托涉祝之。
涉以希稷向與之念,遂命與之,後更名??雲。
(劉子澄嘗著《淮東補史》,紀載甚詳。
然餘所聞于當時諸公,或削書所未有者,因摭其概于此,以補劉氏之闊文雲。
) ○王公衮複仇 王宣子尚書母,葬山陰獅子塢,為盜所發。
時宣子為吏部員外郎,其弟公衮待次烏江尉,居鄉物色得之,乃本村無賴嵇泗德者所為。
遂聞于官,具服其罪,止從徒斷,黥隸他州,公衮不勝悲憤。
時猶拘留钤轄司,公衮遂誘守卒飲之以酒,皆大醉,因手斷賊首,朝複提之自歸有司。
宣子亟以狀白堂,納官以贖弟罪。
事下給舍議,時楊椿元老為給事,張孝祥安國兼舍人,書議狀曰:“複仇,義也。
夫仇可複,則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聖人為法以制之。
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
以爾之仇,麗吾之法。
于是凡為人子而仇于父母者不敢複,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複仇之義在焉故也。
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是﹃屍也。
父母之仇,孰大于是?佐、公衮得賊而辄殺之,義也,而莫之敢也,以為有法焉。
律曰:‘發冢開棺者、絞。
’二子之母,遺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
賊誠死,則二子之仇亦報,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殺之于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
獄成而吏出之,使賊陽陽出入闾巷與齊民齒。
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
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
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沈痛郁結,終莫之伸,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衮之殺是賊,協于義而宜于法者也。
《春秋》之義,複仇。
公衮起儒生,?羸如不勝衣。
當殺賊時,奴隸皆驚走,賊以死捍,公衮得不死,适耳。
且此賊掘冢至十數,嘗敗而不死,今又敗焉,而又不死,則其為惡,必侈于前。
公衮之殺之也,豈特直王氏之冤而已哉!椿等謂公衮複仇之義可嘉,公衮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
”诏:“給舍議是。
” 其後,公衮于乾道間為敕令所删定官。
一日,登對。
孝宗顧問左右曰:“是非手斬發冢盜者乎?”意頗喜之。
未幾,除左司。
公衮為人癯甚。
王龜齡嘗贈詩有雲:“貌若?羸中甚武”者,蓋紀實也。
○富春子 寶慶間,有孫氏子名守榮,善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