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七六回 易大臣何武罷官 忤外戚師丹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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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得不死,由是戴聖慚愧服罪。

     每遇何武入京奏事,戴聖必到門稱謝,其感化人如此。

    何武在揚州每值年終照例入京奏事。

    河平二年何壽入為大司農,其侄在廬江為長史,何武未為推薦。

    此次其侄來京,何武适在長安。

     何壽因欲托何武推薦其侄,又知何武為人公正,未便直言幹求,乃備了酒席,請到何武之弟何顯,并何武故人楊複衆等入席飲酒。

    飲到酒酣,何壽命其侄出見,對衆人道:“此子在揚州部下為長史,才能低下,未蒙刺史召見。

    ”何顯等聽了,覺得何壽語中含有譏刺,甚覺慚愧。

    席散之後,何顯回家,便将席間言語告知何武。

    何武答道:“刺史即古之方伯,主上所委任,為一州之表率,職在進善退惡,官吏治行有異及人民有隐逸者,乃當召見,不可徇私濫行訪問。

    ”何顯、楊複衆覺得終對何壽不住,一齊強求何武為之設法。

    何武被衆人糾纏,不得已回到揚州,召何壽之侄來見,賜以酒食。

    于是廬江太守以為是刺史看重之人,即行薦舉。

     何武任揚州刺史五年,後為沛郡太守,曾斷一案,為人所稱。

    先是沛郡有一富翁,積有家财二千餘萬,正妻早死,遺有一女,長成出嫁。

    富翁複納一妾,生一子,才數歲,其妾又死。

     富翁年老病重,想起兒子甚幼,家産又多,并無近親可以付托,惟有女與女婿,意欲托他照顧,無如女兒生性不賢,必然貪我錢财,難保不害死我兒,霸占家産。

    富翁反複沉思,忽得一計,便命遍請族人,自作遺囑,交與衆人閱看,其遺囑寫道:悉以财屬女,但以一劍與兒,年十五以還付之。

     衆人見了遺囑,都覺詫異,因是他自己家财,隻得照他遺囑處分。

    不久富翁身死,他女婿及女兒竟據了他财産,并不照顧其子。

    富翁生前早留下一筆款項,密囑親信之人撫養其子,及至其子年已十五歲,便照遺囑向其姊索劍。

    其姊貪心不足,連一劍都不肯交與其弟。

    其弟心中不甘,遂到郡署告狀。

    何武見了狀詞,即命吏役往傳女及女婿到案,詢問一番,并将富翁遺囑反複細看,忽然省悟,因對旁邊掾史道:“汝等知此富翁用意否?蓋因女性強梁,婿又貪鄙,富翁心恐其兒被害,又念兒年太小,縱與以财,不能保管,遺命交付其女,實寄之耳;又命以劍與兒者,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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