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回 張廷尉用法持平 淮南王蓄謀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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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文帝拜張釋之為廷尉,論起廷尉,位列九卿,執掌國法,審判詞訟,乃是重要職守。

    釋之到官未久,一日忽奉文帝诏書,發下一人,釋之問明原由,乃因是日文帝出行,路過中渭橋,忽見一人從橋下走出,驚了禦馬,故文帝命将其人拿獲,發交廷尉治罪。

    釋之遂親提其人訊問,據其人供稱,長安人,适由中渭橋行走,聞得傳呼警跸,知是禦駕将到,一時無處避匿,隻得藏身橋下,等候許久,不用聲息,以為禦駕已經過去,遂由橋下走出,不料撞着車駕,急忙退走,卻遭捕獲。

    釋之審得實情,即按律拟定判詞,說是此人犯跸,罪當罰金,便将案情奏報上來。

    文帝見了判詞,怒道:“此人親驚吾馬,幸是吾馬馴良,不然驚跳起來,豈不将吾跌傷,廷尉何以從輕發落?”釋之對道:“法律乃天子與天下公共之物,今法律所定,犯跸之罪,不過罰金,若任意加重,何以取信于民?且當其時,陛下立即将他處斬,也就罷了,今既發交廷尉,廷尉用法,要在持平,稍有不公,天下随之輕重,人民将無所措其手足,願陛下察之。

    ”文帝聽了,心中頓悟,遂說道:“廷尉所判甚是。

    ”釋之方始無言退出。

    又過一時,忽有人潛人高祖廟中,偷得神座前一個玉環,卻被守廟之人發覺,追捕得賊,奏聞文帝。

     文帝發怒,命交廷尉嚴辦。

    釋之訊出盜環是實,依律當斬,錄了口供判詞,奏上文帝。

    文帝見奏大怒,責釋之道:“此人盜先帝廟物,不法已極,吾所以将案交與廷尉訊辦者,意欲将其人族誅,今但照法律判罪,與吾恭承宗廟之意大有違背。

    ”釋之見文帝盛怒,因免冠頓首奏道:“依法罪止如此,且罪有更重于此者,今盜宗廟中物,便加以族誅,設有萬一,愚民無知,擅取長陵一杯之土,陛下将何以加重其法?”文帝見釋之說得有理,怒氣稍幹,心中尚恐辦得太輕,對不住先帝,遂袖了釋之奏案,入宮與薄太後商議,薄太後也以釋之所判為是,文帝方才批準照辦。

     讀者須知一國法律,無論上下,皆宜遵守。

    縱在專制時代,君主握有大權,可自由制定法律,但法律已定之後,未改之前,亦不宜任意輕重。

    無如執法官吏,畏懼君主之威,往往順從其意,成為習慣。

    獨有張釋之卻能執法不阿,所以一時見重,稱為名臣。

     光陰迅速,到了文帝六年,忽有急報,道是淮南王劉長謀反。

    說起劉長,本是高祖少子,其母姓趙,乃趙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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