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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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寶純用黃銅精治之,中濡以錫,若青銅可鑄,曆代無緣不用。

    自代州取二分與四六分,青黃雜糅,務省銅而功易就。

    由是,民間盜鑄,陷罪者衆,非朝廷意也。

    必欲為天下利,宜純用黃銅,得數少而利遠。

    其新錢已流行者,宜驗數輸納準換。

    ”從之。

     再遷管州刺史,耆老數百人疏其著迹十一事,詣節鎮請留煥,曰:“刺史守職奉法,乞留之。

    ”以廉升鄭州防禦使,遷官一階,轉同知北京留守事。

    世宗幸上京,所過州郡大發民夫治橋梁馳道,以希恩賞,煥所部惟平治端好而已。

    上嘉其意,遷遼東路轉運使,卒。

     高昌福,中都宛平人。

    父履,遼禦史中丞緻仕,太宗聞其名召之,未及入見而卒,特诏昌福釋服應舉。

    登天會十年進士第,補樞密院令史。

    明年,辟元帥府令史。

    皇統初,宗弼複河南,元帥府治汴,人有疑似被獲,皆目為宋諜者,即殺之。

    昌福谳得其實,釋去者甚衆。

    許州都統韓常用法嚴,好殺人,遣介送囚于汴,或道亡,監吏自度失囚恐得罪,欲盡殺諸囚以滅口。

    昌福識監吏意,窮竟其狀,免死者十七八,而諸吏遂怨昌福,欲構害之。

    是時方用兵,梁、楚間夜多陰雨,元帥府選人偵宋兵動靜,諸吏遣昌福。

    昌福不辭即行,盡得敵軍虛實報元帥府。

    師還,除震武軍節度副使,轉行台禮部員外郎。

    天德間,行台罷,改绛陽軍節度副使,入為兵部員外郎,改河間少尹。

     世宗即位,上書陳便宜事,上披閱再三,因謂侍臣曰:“内外官皆上書言事,可以知人材優劣,不然,朕何由知之。

    ”三除同知東京留守事,治最,遷山東西路轉運使、工部尚書,改彰德軍節度使。

    上書言賦稅太重,上問翰林學士張景仁曰:“稅法比近代為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稅殊輕,若複輕之,國用且不足。

    ”事遂寝。

    累遷河中尹,緻仕,卒。

     孫德淵,字資深,興中府人也。

    大定十六年進士,調石州軍事判官、涞水丞,察廉遷沙河令。

    有盜秋桑者,主逐捕之,盜以叉自刺其足面,曰:“秋桑例不禁采,汝何得刺我?”主懼,賂而求免,盜不從,訴之縣。

    德淵曰:“若逐捕而傷,瘡必在後,今在前,乃自刺也。

    ”盜遂引服。

    選尚書省令史,不就。

    丁父憂去官,民為刻石祠之。

    察廉,起複北京轉運司都勾判官,以累薦遷中都左警巡使、監察禦史、山東東路轉運副使,累官大理丞、兼左拾遺。

    審官院奏德淵剛正幹能,可任繁劇,遂再任。

    丁母憂,服除特遷恩州刺史,入為右司郎中,滕州刺史,遷同知河間府事,曆大興治中、同知府事。

    大安初,遷盤安軍節度使,改河北西路按察轉運使,改昭義軍節度使。

    潞州破被執,俄有拜于前者,皆沙河舊民也,密護德淵,由是得脫。

    貞祐二年,拜工部尚書,攝禦史中丞。

    是時,山東乏兵食,有司請鬻恩例舉人,居喪者亦許納錢就試。

    德淵奏,此大傷名教,事遂寝。

    尋緻仕。

    監察禦史許古論德淵“忠亮明敏,可以大用,近許告老,士大夫竊歎,望朝廷起複,必能建明以利國家。

    ”宣宗嘉納。

    未及用而卒。

     趙鑒,字擇善,濟南章丘人。

    宋建炎二年進士,調廬州司理參軍。

    是時江、淮方用兵,鑒棄官還鄉裡。

    齊國建,除曆城丞,轉長清令,皆劇邑難治,鑒政甚著。

    劉豫召見,遷直秘閣、提舉泾原路弓箭手、兼提點本路刑獄公事,誡之曰:“邊将多不法,可痛繩之。

    ”原州守将武悍自用,以鑒年少易之,鑒發其奸,守将坐免,郡縣聞風無敢犯者。

    齊廢,除知城陽軍,改山東東路轉運副使,攝行台左司郎中。

    行台宰相欲以故宋宦者權都水監,鑒曰:“誤國閹豎,汴人視為寇仇,付以美官,将失人望。

    ”遂不用。

    以母憂解職,天德初,起為濟州刺史,移涿州。

    海陵召鑒入朝,應對失旨,遣還郡,俄除知火山軍,以病免。

    大定初,起知甯海軍。

    秋禾方熟,子方蟲生,鑒出城行視,蟲乃自死。

    再遷鎮西軍節度使,改河北西路轉運使,緻仕,卒。

     蒲察鄭留,字文叔,東京路斡底必剌猛安人。

    大定二十二年進士,調高苑主薄、浚州司候,補尚書省令史,除鑒察禦史,累遷北京、臨潢按察副使、戶部侍郎。

    禦史台奏鄭留前任北京稱職,遷陝西路按察使,改順義軍節度使。

    西京人李安兄弟争财,府縣不能決,按察司移鄭留平理。

    月餘不問,會釋奠孔子廟,鄭留乃引安兄弟與諸生叙齒,列坐會酒,陳說古之友悌數事。

    安兄弟感悟,謝曰:“節使父母也,誓不複争。

    ”乃相讓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