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志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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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上
昔者聖人因天道以授人時,厘百工以熙庶政,步推之法,其來尚矣。
自漢太初迄于前宋,治曆者奚啻七十餘家,大概或百年或數十年,率一易焉。
蓋日月五星盈縮進退,與夫天運,至不齊也,人方制器以求之,以俾其齊,積寡至多,不能無爽故爾。
金有天下百餘年,曆惟一易。
天會五年,司天楊級紹造《大明曆》,十五年春正月朔,始頒行之。
其法,以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七為曆元,五千二百三十為日法。
然其所本,不能詳究,或曰因宋《紀元曆》而增損之也。
正隆戊寅三月辛酉朔,司天言日當食,而不食。
大定癸巳五月壬辰朔,日食,甲午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加時皆先天。
丁酉九月丁酉朔,食乃後天。
由是占候漸差,乃命司天監趙知微重修《大明曆》,十一年曆成。
時翰林應奉耶律履亦造《乙未曆》。
二十一年十一月望,太陰虧食,遂命尚書省委禮部員外郎任忠傑與司天曆官驗所食時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見行曆之親疏,以知微曆為親,遂用之。
明昌初,司天又改進新曆,禮部郎中張行簡言:“請俟他日月食,覆校無差,然後用之。
”事遂寝。
是以終金之世,惟用知微曆,我朝初亦用之,後始改《授時曆》焉。
今其書存乎太史,采而錄之,以為《曆志》。
步氣朔第一 演紀: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歲實: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二十四分。
通餘:二萬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實:一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閏: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歲策:三百六十五日,餘一千二百七十四分。
朔策:二十九日,餘二千七百七十五分。
氣策:一十五日,餘一千一百四十二分,六十秒。
望策:一十四日,餘四千二分,四十五秒。
象策:七日,餘二千一分,二十二秒半。
沒限:四千八十七分,三十秒。
朔虛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分。
旬周: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分。
紀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 置上元甲子以來積年,歲實乘之,為通積分。
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日法約之為日,不盈為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大小餘。
求次氣 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累加之,秒盈秒母從分,分滿日法從日,即得次氣日及餘秒。
求天正經朔 以朔實去通積分,不盡為閏餘,以減通積分為朔積分。
滿旬周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盈為餘,即所求天正經大小餘也。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經朔大小餘,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日及餘秒也。
求沒日 置有沒之恒氣小餘,如沒限以上,為有沒之氣。
以秒母乘之,内其秒,用減四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六,餘滿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所得并恒氣大餘,命為沒日。
求滅日 置有滅之朔小餘,(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
)六因之,如四百九十一而一,所得并經朔大餘,命為滅日。
步卦候第二 候策:五,餘三百八十,秒八十。
卦策:六,餘四百五十七,秒六。
貞策:三,餘二百二十八,秒四十六。
秒母:九十。
辰法:二千六百一十五。
半辰法:一千三百七半。
刻法:三百一十三,秒八十。
辰刻:八,十百四分,秒六十。
半辰刻:四,五十二分,秒三十。
秒母:一百。
求七十二候 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初候,以候策累加之,即次候及末候也。
求六十四卦 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以卦策累加之,得辟卦;又加之,得侯内卦。
以貞策加之,得節氣之初,為侯外卦;又以貞策加之,得大夫卦。
又以卦策加之,為卿卦。
求土王用事 以貞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即土王用事日也。
求發斂 置小餘,以六因之,如辰法而一為辰。
如不盡,以刻法除之為刻。
命子下算外,即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
(如加半辰法,即命子刻初。
) (表略) 步日躔第三 周天分: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九十三分,五百三十秒。
歲差:六十九,五百三十秒。
秒母一萬。
自漢太初迄于前宋,治曆者奚啻七十餘家,大概或百年或數十年,率一易焉。
蓋日月五星盈縮進退,與夫天運,至不齊也,人方制器以求之,以俾其齊,積寡至多,不能無爽故爾。
金有天下百餘年,曆惟一易。
天會五年,司天楊級紹造《大明曆》,十五年春正月朔,始頒行之。
其法,以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七為曆元,五千二百三十為日法。
然其所本,不能詳究,或曰因宋《紀元曆》而增損之也。
正隆戊寅三月辛酉朔,司天言日當食,而不食。
大定癸巳五月壬辰朔,日食,甲午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加時皆先天。
丁酉九月丁酉朔,食乃後天。
由是占候漸差,乃命司天監趙知微重修《大明曆》,十一年曆成。
時翰林應奉耶律履亦造《乙未曆》。
二十一年十一月望,太陰虧食,遂命尚書省委禮部員外郎任忠傑與司天曆官驗所食時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見行曆之親疏,以知微曆為親,遂用之。
明昌初,司天又改進新曆,禮部郎中張行簡言:“請俟他日月食,覆校無差,然後用之。
”事遂寝。
是以終金之世,惟用知微曆,我朝初亦用之,後始改《授時曆》焉。
今其書存乎太史,采而錄之,以為《曆志》。
步氣朔第一 演紀: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歲實: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二十四分。
通餘:二萬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實:一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閏: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歲策:三百六十五日,餘一千二百七十四分。
朔策:二十九日,餘二千七百七十五分。
氣策:一十五日,餘一千一百四十二分,六十秒。
望策:一十四日,餘四千二分,四十五秒。
象策:七日,餘二千一分,二十二秒半。
沒限:四千八十七分,三十秒。
朔虛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分。
旬周: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分。
紀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 置上元甲子以來積年,歲實乘之,為通積分。
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日法約之為日,不盈為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大小餘。
求次氣 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累加之,秒盈秒母從分,分滿日法從日,即得次氣日及餘秒。
求天正經朔 以朔實去通積分,不盡為閏餘,以減通積分為朔積分。
滿旬周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盈為餘,即所求天正經大小餘也。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經朔大小餘,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日及餘秒也。
求沒日 置有沒之恒氣小餘,如沒限以上,為有沒之氣。
以秒母乘之,内其秒,用減四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六,餘滿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所得并恒氣大餘,命為沒日。
求滅日 置有滅之朔小餘,(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
)六因之,如四百九十一而一,所得并經朔大餘,命為滅日。
步卦候第二 候策:五,餘三百八十,秒八十。
卦策:六,餘四百五十七,秒六。
貞策:三,餘二百二十八,秒四十六。
秒母:九十。
辰法:二千六百一十五。
半辰法:一千三百七半。
刻法:三百一十三,秒八十。
辰刻:八,十百四分,秒六十。
半辰刻:四,五十二分,秒三十。
秒母:一百。
求七十二候 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初候,以候策累加之,即次候及末候也。
求六十四卦 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以卦策累加之,得辟卦;又加之,得侯内卦。
以貞策加之,得節氣之初,為侯外卦;又以貞策加之,得大夫卦。
又以卦策加之,為卿卦。
求土王用事 以貞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即土王用事日也。
求發斂 置小餘,以六因之,如辰法而一為辰。
如不盡,以刻法除之為刻。
命子下算外,即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
(如加半辰法,即命子刻初。
) (表略) 步日躔第三 周天分: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九十三分,五百三十秒。
歲差:六十九,五百三十秒。
秒母一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