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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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步。
元符元年十月,曾布既上巡教使臣罰格,因言:「祖宗以來,禦將士常使恩歸人主,而威令在管軍。
凡申嚴軍政,豈待朝廷立法而後施行耶?是管軍失職矣。
」帝深以為然。
政和元年二月,詔:「春秋大教,諸軍弓弩鬥力,並依元豐舊制。
」 四年五月,臣僚上言:「神臂弓垛遠百二十步,給箭十隻,取五中為合格,軍中少得該賞,恐惰於習射。
送殿前、馬步軍司勘會,將中貼箭數並改為上垛,其一中貼此兩上垛。
」從之。
五年三月,詔:「自今敢占留將兵,不赴教閱,並以違禦筆論。
不按舉者,如其罪。
」十一月,臣僚言:「春秋大教,諸軍弓弩上取鬥力高強,其射親中多者,激賞太薄,無以為勸。
」詔依元豐法。
八年,詔州郡禁軍出戍外,常留五分在州教閱,從毛友之請也。
重和元年正月,而兵部侍郎宇文粹中進對,論禁軍訓練不精,多充雜役。
帝曰:「祖宗軍旅之法最為密緻,神考尤加意訓習,近來兵官寖以弛慢。
古者春振旅,夏茇舍,秋治兵,冬大閱,皆於農隙以講事,大司馬教戰之法,大宗伯大田之禮,細論周制,大抵軍旅之政,六卿無有不總之者。
今士人作守倅,任勸農事,不以勸耕稼為職;管軍府事,不以督訓練為意。
自今如役使班直及禁衞者,當差人捉探懲戒。
更候日長,即親禦教閱激賞。
」尋以粹中所奏參照條令行之。
宣和三年四月,立騎射賞法,其背射上垛中貼者,依步射法推賞。
靖康元年二月,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
今三衙與諸將招軍,惟務增數希賞,但及等杖,不問勇怯。
招收既不精當,教習又不以時,雜色占破,十居三四。
今宜招兵之際,精加揀擇,既係軍籍,專使教習,不得以雜色拘占。
又神臂弓、馬黃弩乃中國長技,宜多行教習,以扞邊騎。
仍令間用衣甲教閱,庶使習熟。
」四月,詔復置教場,春秋大閱,及復內教法以激賞之。
陣法 熙寧二年十一月,趙離乞講求諸葛亮八陣法,以授邊將,使之應變。
詔郭逵同離講求,相度地形,定為陣圖聞奏。
五年四月,詔蔡挺先進教閱陣圖。
帝嘗謂:「今之邊臣無知奇正之體者,況奇正之變乎!且天地五行之數不過五,五陣之變,出於自然,非強為之。
」宰相韓絳因請諸帥臣各具戰陣之法來上,取其所長,立以為法。
從之。
帝患諸將軍行無行陣之法,嘗曰:「李靖結三人為隊必有意。
星書,羽林皆以三人為隊,靖深曉此,非無據也。
」乃令賈逵、郭固試之。
十二月,知通遠軍王韶請降合行條約,詔賜禦制攻守圖、行軍環珠、武經總要、神武秘略、風角集占、四路戰守約束各一部,餘令關秦鳳路經略司抄錄。
六年,詔諸路經略司,結隊並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九人為一中隊,賞罰俟成序日取裁。
其隊伍及器甲之數,依涇原路牙教法。
九月,趙離言:「欲自今大閱漢蕃陣隊,且以萬二千五百人為法,旌旗麾幟各隨方色。
戰國時,大將之旗以龜為飾,蓋取前列先知之義。
令中軍亦宜以龜為號。
其八隊旗,別繪天、地、風、雲、龍、虎、鳥、蛇。
天、地則像其方園,風、雲則狀其飛揚,龍、虎則狀其猛厲,鳥、蛇則狀其翔盤之勢,以備大閱。
」樞密院以為陣隊旗號若繪八物,應士衆難辨,且其間亦有無形可繪者。
遂詔止依方色,仍異其形制,令勿雜而已。
七年,又命呂惠卿、曾孝寬比校三五結隊法。
十月,以新定結隊法并賞罰格及置陣形勢等,遣近侍李憲付趙離曰:「陣法之詳已令憲面諭,今所圖止是一小陣,卿其從容析問,憲必一一有說。
然置陣法度,久失其傳,今朕一旦據意所得,率爾為法,恐有未盡,宜無避忌,但具奏來。
」繼又詔曰:「近令李憲齎新定結隊法并賞罰格付卿,同議可否,因以團立將官,更置陣法,卿必深悉朝廷經畫之意。
如日近可了,宜令李憲齎赴闕。
」離奏曰: 置陣之法,以結隊為先。
李靖以五十人為一隊,每三人自相得者結為一小隊,合三小隊為一中隊,合五中隊為一大隊,餘押官、隊頭、副隊頭、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並相依附。
今聖制:每一大隊合五中隊,五十人為之;中隊合三小隊,九人為之;小隊合三人為之,亦擇心意相得者。
又選壯勇善槍者一人為旗頭,令自擇如己藝、心相得者二人為左右傔;次選勇悍者人為引戰;又選軍校一人執刀在後,為擁隊。
凡隊內一人用命,二人應援;小隊用命,中隊應援;中隊用命,大隊應援;大隊用命,小隊應援。
如逗撓觀望不即赴救,緻有陷失者,本隊委擁隊軍校,次隊委本轄隊將,審觀不救所由,斬之。
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身自受敵,體被重創,但非可救者,皆不坐。
其說雖與古同,而用法尤為精密。
此蓋陛下天錫勇智,不學而能也。
然議者謂四十五人而一長,不若五人而一長之密。
且以五人而一長,即五十人而十長也,推之於百千萬,則為長者多,而統制不一也。
至如周制:五人為伍,屬之比長;五伍為兩,屬之閭胥;四兩為卒,屬之族師;五卒為旅,屬之黨正;五旅為師
元符元年十月,曾布既上巡教使臣罰格,因言:「祖宗以來,禦將士常使恩歸人主,而威令在管軍。
凡申嚴軍政,豈待朝廷立法而後施行耶?是管軍失職矣。
」帝深以為然。
政和元年二月,詔:「春秋大教,諸軍弓弩鬥力,並依元豐舊制。
」 四年五月,臣僚上言:「神臂弓垛遠百二十步,給箭十隻,取五中為合格,軍中少得該賞,恐惰於習射。
送殿前、馬步軍司勘會,將中貼箭數並改為上垛,其一中貼此兩上垛。
」從之。
五年三月,詔:「自今敢占留將兵,不赴教閱,並以違禦筆論。
不按舉者,如其罪。
」十一月,臣僚言:「春秋大教,諸軍弓弩上取鬥力高強,其射親中多者,激賞太薄,無以為勸。
」詔依元豐法。
八年,詔州郡禁軍出戍外,常留五分在州教閱,從毛友之請也。
重和元年正月,而兵部侍郎宇文粹中進對,論禁軍訓練不精,多充雜役。
帝曰:「祖宗軍旅之法最為密緻,神考尤加意訓習,近來兵官寖以弛慢。
古者春振旅,夏茇舍,秋治兵,冬大閱,皆於農隙以講事,大司馬教戰之法,大宗伯大田之禮,細論周制,大抵軍旅之政,六卿無有不總之者。
今士人作守倅,任勸農事,不以勸耕稼為職;管軍府事,不以督訓練為意。
自今如役使班直及禁衞者,當差人捉探懲戒。
更候日長,即親禦教閱激賞。
」尋以粹中所奏參照條令行之。
宣和三年四月,立騎射賞法,其背射上垛中貼者,依步射法推賞。
靖康元年二月,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
今三衙與諸將招軍,惟務增數希賞,但及等杖,不問勇怯。
招收既不精當,教習又不以時,雜色占破,十居三四。
今宜招兵之際,精加揀擇,既係軍籍,專使教習,不得以雜色拘占。
又神臂弓、馬黃弩乃中國長技,宜多行教習,以扞邊騎。
仍令間用衣甲教閱,庶使習熟。
」四月,詔復置教場,春秋大閱,及復內教法以激賞之。
陣法 熙寧二年十一月,趙離乞講求諸葛亮八陣法,以授邊將,使之應變。
詔郭逵同離講求,相度地形,定為陣圖聞奏。
五年四月,詔蔡挺先進教閱陣圖。
帝嘗謂:「今之邊臣無知奇正之體者,況奇正之變乎!且天地五行之數不過五,五陣之變,出於自然,非強為之。
」宰相韓絳因請諸帥臣各具戰陣之法來上,取其所長,立以為法。
從之。
帝患諸將軍行無行陣之法,嘗曰:「李靖結三人為隊必有意。
星書,羽林皆以三人為隊,靖深曉此,非無據也。
」乃令賈逵、郭固試之。
十二月,知通遠軍王韶請降合行條約,詔賜禦制攻守圖、行軍環珠、武經總要、神武秘略、風角集占、四路戰守約束各一部,餘令關秦鳳路經略司抄錄。
六年,詔諸路經略司,結隊並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九人為一中隊,賞罰俟成序日取裁。
其隊伍及器甲之數,依涇原路牙教法。
九月,趙離言:「欲自今大閱漢蕃陣隊,且以萬二千五百人為法,旌旗麾幟各隨方色。
戰國時,大將之旗以龜為飾,蓋取前列先知之義。
令中軍亦宜以龜為號。
其八隊旗,別繪天、地、風、雲、龍、虎、鳥、蛇。
天、地則像其方園,風、雲則狀其飛揚,龍、虎則狀其猛厲,鳥、蛇則狀其翔盤之勢,以備大閱。
」樞密院以為陣隊旗號若繪八物,應士衆難辨,且其間亦有無形可繪者。
遂詔止依方色,仍異其形制,令勿雜而已。
七年,又命呂惠卿、曾孝寬比校三五結隊法。
十月,以新定結隊法并賞罰格及置陣形勢等,遣近侍李憲付趙離曰:「陣法之詳已令憲面諭,今所圖止是一小陣,卿其從容析問,憲必一一有說。
然置陣法度,久失其傳,今朕一旦據意所得,率爾為法,恐有未盡,宜無避忌,但具奏來。
」繼又詔曰:「近令李憲齎新定結隊法并賞罰格付卿,同議可否,因以團立將官,更置陣法,卿必深悉朝廷經畫之意。
如日近可了,宜令李憲齎赴闕。
」離奏曰: 置陣之法,以結隊為先。
李靖以五十人為一隊,每三人自相得者結為一小隊,合三小隊為一中隊,合五中隊為一大隊,餘押官、隊頭、副隊頭、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並相依附。
今聖制:每一大隊合五中隊,五十人為之;中隊合三小隊,九人為之;小隊合三人為之,亦擇心意相得者。
又選壯勇善槍者一人為旗頭,令自擇如己藝、心相得者二人為左右傔;次選勇悍者人為引戰;又選軍校一人執刀在後,為擁隊。
凡隊內一人用命,二人應援;小隊用命,中隊應援;中隊用命,大隊應援;大隊用命,小隊應援。
如逗撓觀望不即赴救,緻有陷失者,本隊委擁隊軍校,次隊委本轄隊將,審觀不救所由,斬之。
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身自受敵,體被重創,但非可救者,皆不坐。
其說雖與古同,而用法尤為精密。
此蓋陛下天錫勇智,不學而能也。
然議者謂四十五人而一長,不若五人而一長之密。
且以五人而一長,即五十人而十長也,推之於百千萬,則為長者多,而統制不一也。
至如周制:五人為伍,屬之比長;五伍為兩,屬之閭胥;四兩為卒,屬之族師;五卒為旅,屬之黨正;五旅為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