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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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之制
禁軍月奉五百以上,皆日習武技。
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
其後別募廂兵,亦閱習武技,號教閱廂軍。
戍川、廣者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
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為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軍相當者然。
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皆用之。
明道二年,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宜取材勇者訓肄,升補禁軍。
」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禦便殿閱諸軍陣法。
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進退,雖整肅可觀,然臨敵難用,請自今遣官閱陣畢,令解鐙以弓弩射。
營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鬥;弩四等,自二石八鬥至二石五鬥,以次閱習。
詔行之陝西、河東、河北路。
是歲,詔:「教士不衽帶金革,緩急不足以應敵。
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馬甲五,令疊披帶。
」又命諸軍班聽習雜武技,勿輒禁止。
慶曆元年,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俟習武技即遣戍邊。
二年,諸軍以射親疏為賞罰,中的者免是月諸役,仍籍其名。
闕校長,則按籍取中多者補。
樞密直學士楊偕請教騎兵止射九鬥至七鬥三等弓,畫的為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即發,射中者,視暈數給錢為賞。
騎兵佩劈陣刀,訓肄時以木桿代之。
奏可。
四年,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
」韓琦言:「教射唯事體容及彊弓,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
臣至邊,嘗定弓弩挽彊、蹠硬、射親格,願行諸軍立賞肄習。
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閱,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命近臣與殿前、馬步軍司閱之。
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給賜;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彊、蹠硬中格,悉引對親閱;等數多者,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
」詔以所定格班教諸軍。
四年,遣官以陝西陣法分教河北軍士。
五年,密詔益、利、梓、夔路鈐轄司,以弓弩習士卒,候民間觀聽浸熟,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
知并州明鎬言:「臣近籍諸營武藝之卒,使帶甲試充奇兵外,為三等,庶幾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臨敵可用。
」詔頒其法三路。
範仲淹請以帶甲射一石充奇兵,餘自九鬥至七鬥第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
詔著為令。
六年,詔諸軍夏三月毋教弓弩,止習短兵。
又詔:「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鬥、弩擴三石八鬥、槍刀手勝三人者,立為武藝出衆格。
中者,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
」 至和元年,詔:「諸軍選將校,武藝鈞,以射親為上。
」韓琦又言:「奉詔,軍士弩擴四石二鬥並弓箭、槍手應舊規選中者,即給挺補守闕押官,然則排連舊制為虛文矣。
請三路兵遇春秋大教,武技出衆者優給賞物,免本營他役,候階級闕,如舊制選補。
」奏可。
治平二年,詔:「河北戰卒三十萬一千、陝西四十五萬九百並義勇等,委總管司訓練,毋得冗占。
」 熙寧元年,詔曰:「國家置兵以備戰守,而主兵之官冗占者衆,肄習弗時,或誤軍事。
帥臣、安撫、監司其察所部有占兵不如令者以聞。
」十月,樞密院請陝西、河東選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為河北諸路指使,教習騎軍。
或言河朔兵有教閱之名而無其實,請班教法於其軍,久而弗能者,罷為廂軍。
奏可。
二年,帝常語執政:「並邊訓練士卒,何以得其精熟?」安石對曰:「京東所教兵已精強,願陛下推此法以責邊將,間詔其兵親臨閱試。
訓練簡閱有不如詔者罰之,而賞其能者。
賞不遣賤,罰不避貴,則法行而將吏加勸,士卒無不奮勵矣。
」九月,選置指使巡教諸軍,殿前司四人,馬、步軍司各三人。
三年,帝親閱河東所教排手,進退輕捷,不畏矢石。
遂詔殿前司,步軍指揮當出戍者,內擇槍刀手伉健者百人,教如河東法,藝精者免役使,以優獎之。
五年四月,詔在京殿前馬步諸軍巡教使臣,並以春秋分行校試。
射命中者第賜銀楪,兵房置籍考校,以多少定殿最。
五月,詔以涇原路蔡挺衙教陣隊於崇政殿引見,仍頒諸路。
其法:五伍為隊,五隊為陣,陣橫列,騎兵二隊亦五伍列之。
其出皆以鼓為節,束草像人而射焉,中者有賞。
馬步皆前三行槍刀,後二行弓弩,附隊以虎蹲弩、床子弩各一,射與擊刺疊出,皆聞金即退。
預籍人馬之強者隱於隊中,遇可用,則別出為奇。
帝以其點閱周悉,常有出野之備,故令頒行。
六年,詔:「河北四路承平日久,重於改作,苟遂因循,益隳軍制。
其以京東武衞等六十二營隸屬諸路,分番教習,餘軍並分遣主兵官訓練。
」九月,詔:「自今巡教使臣校殿最,雖以十分為率,其事藝第一等及九分已上,或射親及四分,雖殿,除其罰;第二等事藝及八分,或射親不及三分,雖最,削其賞。
」十月,選涇原士兵之善射者,以教河朔騎軍馳驟野戰。
帝曰:「裁併軍營,凡省軍員四千餘人,此十萬軍之資也。
儻訓練精勇,人得其用,不惟勝敵,亦以省財。
」安石等曰:「陛下頻年選擇使臣,專務訓練,間禦便殿躬親試閱,賞罰既明,士卒皆奮。
觀其技藝之精,一人為數夫之敵,此實國家安危所繫也。
」是時,帝初置內
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
其後別募廂兵,亦閱習武技,號教閱廂軍。
戍川、廣者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
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為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軍相當者然。
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皆用之。
明道二年,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宜取材勇者訓肄,升補禁軍。
」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禦便殿閱諸軍陣法。
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進退,雖整肅可觀,然臨敵難用,請自今遣官閱陣畢,令解鐙以弓弩射。
營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鬥;弩四等,自二石八鬥至二石五鬥,以次閱習。
詔行之陝西、河東、河北路。
是歲,詔:「教士不衽帶金革,緩急不足以應敵。
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馬甲五,令疊披帶。
」又命諸軍班聽習雜武技,勿輒禁止。
慶曆元年,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俟習武技即遣戍邊。
二年,諸軍以射親疏為賞罰,中的者免是月諸役,仍籍其名。
闕校長,則按籍取中多者補。
樞密直學士楊偕請教騎兵止射九鬥至七鬥三等弓,畫的為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即發,射中者,視暈數給錢為賞。
騎兵佩劈陣刀,訓肄時以木桿代之。
奏可。
四年,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
」韓琦言:「教射唯事體容及彊弓,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
臣至邊,嘗定弓弩挽彊、蹠硬、射親格,願行諸軍立賞肄習。
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閱,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命近臣與殿前、馬步軍司閱之。
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給賜;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彊、蹠硬中格,悉引對親閱;等數多者,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
」詔以所定格班教諸軍。
四年,遣官以陝西陣法分教河北軍士。
五年,密詔益、利、梓、夔路鈐轄司,以弓弩習士卒,候民間觀聽浸熟,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
知并州明鎬言:「臣近籍諸營武藝之卒,使帶甲試充奇兵外,為三等,庶幾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臨敵可用。
」詔頒其法三路。
範仲淹請以帶甲射一石充奇兵,餘自九鬥至七鬥第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
詔著為令。
六年,詔諸軍夏三月毋教弓弩,止習短兵。
又詔:「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鬥、弩擴三石八鬥、槍刀手勝三人者,立為武藝出衆格。
中者,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
」 至和元年,詔:「諸軍選將校,武藝鈞,以射親為上。
」韓琦又言:「奉詔,軍士弩擴四石二鬥並弓箭、槍手應舊規選中者,即給挺補守闕押官,然則排連舊制為虛文矣。
請三路兵遇春秋大教,武技出衆者優給賞物,免本營他役,候階級闕,如舊制選補。
」奏可。
治平二年,詔:「河北戰卒三十萬一千、陝西四十五萬九百並義勇等,委總管司訓練,毋得冗占。
」 熙寧元年,詔曰:「國家置兵以備戰守,而主兵之官冗占者衆,肄習弗時,或誤軍事。
帥臣、安撫、監司其察所部有占兵不如令者以聞。
」十月,樞密院請陝西、河東選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為河北諸路指使,教習騎軍。
或言河朔兵有教閱之名而無其實,請班教法於其軍,久而弗能者,罷為廂軍。
奏可。
二年,帝常語執政:「並邊訓練士卒,何以得其精熟?」安石對曰:「京東所教兵已精強,願陛下推此法以責邊將,間詔其兵親臨閱試。
訓練簡閱有不如詔者罰之,而賞其能者。
賞不遣賤,罰不避貴,則法行而將吏加勸,士卒無不奮勵矣。
」九月,選置指使巡教諸軍,殿前司四人,馬、步軍司各三人。
三年,帝親閱河東所教排手,進退輕捷,不畏矢石。
遂詔殿前司,步軍指揮當出戍者,內擇槍刀手伉健者百人,教如河東法,藝精者免役使,以優獎之。
五年四月,詔在京殿前馬步諸軍巡教使臣,並以春秋分行校試。
射命中者第賜銀楪,兵房置籍考校,以多少定殿最。
五月,詔以涇原路蔡挺衙教陣隊於崇政殿引見,仍頒諸路。
其法:五伍為隊,五隊為陣,陣橫列,騎兵二隊亦五伍列之。
其出皆以鼓為節,束草像人而射焉,中者有賞。
馬步皆前三行槍刀,後二行弓弩,附隊以虎蹲弩、床子弩各一,射與擊刺疊出,皆聞金即退。
預籍人馬之強者隱於隊中,遇可用,則別出為奇。
帝以其點閱周悉,常有出野之備,故令頒行。
六年,詔:「河北四路承平日久,重於改作,苟遂因循,益隳軍制。
其以京東武衞等六十二營隸屬諸路,分番教習,餘軍並分遣主兵官訓練。
」九月,詔:「自今巡教使臣校殿最,雖以十分為率,其事藝第一等及九分已上,或射親及四分,雖殿,除其罰;第二等事藝及八分,或射親不及三分,雖最,削其賞。
」十月,選涇原士兵之善射者,以教河朔騎軍馳驟野戰。
帝曰:「裁併軍營,凡省軍員四千餘人,此十萬軍之資也。
儻訓練精勇,人得其用,不惟勝敵,亦以省財。
」安石等曰:「陛下頻年選擇使臣,專務訓練,間禦便殿躬親試閱,賞罰既明,士卒皆奮。
觀其技藝之精,一人為數夫之敵,此實國家安危所繫也。
」是時,帝初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