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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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東路槍手
嘉祐六年,廣、惠、梅、潮、循五州以戶籍置,三等已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戶役,歲以十月一日集縣閱教。
治平元年,詔所在遣官按閱,一月罷,有闕即招補,不足,選本鄉有武技者充。
熙寧元年,詔廣州槍手十之三教弓弩手。
是歲,會六郡槍手,為指揮四十一,總一萬四千七百有奇。
三年,知廣州王靖言:「東路槍手,自至和初立為土丁之額,農隙肄業一月,乃古者寓兵於農之策也。
然訓練勸獎之制未備,請比三路義勇軍政教法條上約束。
」四年,知封州鄧中立請以本路未置槍手州縣,如廣、惠等五郡例置。
奏可。
六年,廣東駐泊楊從先言:「本路槍手萬四千,今為保甲,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萬,三丁取一,得丁十三萬。
以少計之,猶十倍於槍手。
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
」詔司農寺定法以聞。
其後,戶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為之,每百人為一都,五都為一指揮。
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輪一番閱習,凡三日一試,擇其技優者先遣之。
七年,詔廣南東西路舊槍手、土丁戶依河北、陝西義勇法,三丁選一,餘州無槍手、土丁者勿置。
九年,兵部言:「廣、惠、循、潮、南恩五郡槍手,請籍主戶第四等以上壯丁,毋過舊額一萬四千,餘以為保甲。
」奏可。
元豐二年,詔: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外接蠻徼,宜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
時又詔虔州槍仗手以千五百,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以千七百為額。
監司以農隙按閱武藝,如廣東制。
邕、欽溪洞壯丁 治平二年,廣南西路安撫司集左、右兩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將,各佔鄰疊為救應,仍籍壯丁,補校長,給以旗號。
峒以三十人為一甲,置節級,五甲置都頭,十甲置指揮使,五十甲置都指揮使,總四萬四千五百人,以為定額。
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年一閱,察視戎械。
有老病并物故名闕,選少壯者填,三歲一上。
熙寧中,王安石言:「募兵未可全罷,民兵則可漸復,至於二廣,尤不可緩。
今中國募禁軍往戍南方,多死,害於仁政。
陛下誠移軍職所得官十二三,鼓舞百姓豪傑,使趨為兵,則事甚易成。
」於是,蘇緘請訓練二廣洞丁。
舊制,一歲教兩月。
安石曰:「訓練之法,當什伍其人,拔其材武之士以為什百之長。
自首領以下,各以祿利勸獎,使自勤於閱習,即事藝可成,部分可立,緩急可用。
」六年,廣南西路經略沈起言:「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萬五千二百。
請行保甲,給戎械,教陣隊。
藝出衆者,依府界推恩補授。
」奏可。
九年,趙離征交阯,入辭,帝諭以用峒丁之法,當先誘以實利,然後可以使人。
甘言虛辭,豈能責其效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賴卿有以制之,使輕罪可決,重罪可誅。
違西夏則其禍遠,違帥臣則其禍速,合於兵法『畏我不畏敵』之義,故能責其效命。
王師之南,卿宜選募勁兵數千,擇梟將領之,以脅諸峒,諭以大兵將至,從我者有賞,其不從者按族誅之。
兵威既振,先脅右江,右江既附,復脅左江,兩江附則諸蠻無不附者。
然後以攻交人劉紀巢穴,甚非難也。
郭逵性吝嗇,卿宜諭以朝廷兵費無所惜,逵復事崖岸,不通下情,將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語詔之。
」 十年,樞密院請:「邕、欽峒丁委經略司提舉,同巡檢總蒞訓練之事,一委分接。
歲終上藝優者,與其酋首第受賞。
五人為保,五保為隊。
第為三等:軍功武藝出衆為上,蠲其徭役;人材矯捷為中,蠲其科配;餘為下。
邊盜發則酋長相報,率族衆以捍寇。
」十二月,詔邕、欽丁壯自備戎械,貧者假以官錢,金鼓旗幟官給,間歲大閱,畢則斂藏之。
元豐元年,經略司請集兩江峒丁為指揮,權補將校。
奏可。
二年,廣西經略司言:「團結邕、欽峒丁為指揮一百七十五,籍武藝上等一萬三千六百七人。
」詔下諸臣獻議措置峒丁事,付曾布參酌損益,創為規畫,務令詳盡,便於施行。
布乃請令鎮砦監押、砦主同管轄兵甲使臣與巡檢等,分定州峒總制,立賞罰懲勸。
增置都巡檢使兩員,分提舉。
及增首領丁壯,歲閱之,以武藝絕倫者聞,量材補授。
詔增都巡檢使二員,餘下熊本擇其可者施行之。
五年,詔:「廣南保甲如戎、瀘故事,自置裹頭無刃槍、竹標排、木弓刀、蒿矢等習武技,遇捕盜則官給器械。
」 六年,詔樞密承旨司講議廣西峒丁如開封府界保甲集教、團教法。
是年,提點廣西路刑獄彭次雲言:「邕苦瘴癘,請量留兵更戍,餘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給禁軍錢糧。
」詔許彥先度之,彥先等言:「若盡以代正兵,恐妨農。
請計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輪二千赴邕州肄習武事。
」從之。
大觀二年,詔:「熙寧團集左、右江峒丁十餘萬衆,自廣以西賴以防守。
今又二十萬衆來歸。
已令張莊依左、右江例相度聞奏。
尚慮有司不知先務,措置滅裂,今條畫行下其所修法,入熙河蘭湟、秦鳳路敕遵行之。
」 福建路槍仗手 元豐元年,轉運使蹇周輔言:「廖恩為盜,以槍仗手捕殺,乃有冒槍仗手之名,乘賊勢驚擾村落,患有甚於廖恩者。
」詔犯者特加刺配。
周輔請額定槍仗手人數,歲集閱之。
下其章兵部。
兵部請依保甲法編排,罷舊法,以隸提刑司。
居相近者五人為小保,保有長,五小保為一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副保正。
具教閱、捕盜賊、食直等令頒焉。
總一萬二百人有奇,以歲之農隙,部使者分閱,依弓手法賞之。
二年,立法,聽自置兵械寄於官,遇捕盜乃給,數外置者從私有法。
元祐元年,禦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盜召募槍手,多至數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
每歲監司親至按試犒賞,比至閱視,其老弱不閑武技者十七八。
監司所至,多先期呼集。
既至,往往代名充數,冒受支賞,徒有呼集之勞,而無校試之實。
欲乞重行考覈,不必充滿舊數,庶幾得實。
」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無如福建路槍仗手,出入輕捷,馭得其術,一可當十。
乞選官前去召募。
」從之。
江南西路槍仗手 熙寧七年,詔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手等,以制置盜賊司言三州壤界嶺外,民喜販鹽且為盜,非土人不能制故也。
元豐二年,詔虔州槍仗手千五百三十六人,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千七百七十八人為定額。
每歲農隙,輪監司、提舉司官案閱武藝,以備姦盜。
從前江西轉運副使蔣之奇請也。
宣和三年,兵部言:「近因江西漕臣謂本路槍仗手,元豐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為額,至元祐中減罷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間雖嘗增立人數,比之元額猶減其七。
乞詔諸路監司、帥臣並遵熙寧舊制補足元額。
」從之。
蕃兵者,具籍塞下內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
西北邊羌戎,種落不相統一,保塞者謂之熟戶,餘謂之生戶。
陝西則秦鳳、涇原、環慶、鄜延,河東則石、隰、麟、府。
其大首領為都軍主,百帳以上為軍主,其次為副軍主、都虞候、指揮使、副兵馬使,以功次補者為刺史、諸衞將軍、諸司使、副使、承製、崇班供奉官至殿侍。
其充本族巡檢者,奉同正員,月添支錢十五千,米麵傔馬有差。
刺史、諸衞將軍請給,同蕃官例。
首領補軍職者,月奉錢自三千至三百,又歲給冬服綿袍凡七種,紫綾三種。
十將而下皆給田土。
康定初,趙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殺李士彬父子。
蕃部既潰,乃破塞門、安遠砦,圍延州。
二年,陝西體量安撫使王堯臣言:「涇原路熟戶萬四百七十餘帳之首領,各有職名。
曹瑋帥本路,威令明著,嘗用之以平西羌。
其後,守將失於撫馭,寖成驕黠。
自元昊反,鎮戎軍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擾,近界熟戶亦遭殺掠。
蕃族之情,最重酬賽,因其釁隙而激怒之,可復得其用。
請遣人募首領願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馬之數。
數及千人,聽自推有謀勇者授班行及巡檢職名,使將領出境。
破蕩生戶所獲財畜,官勿檢覈。
得首級及傷者給賞,仍依本族職名遷
治平元年,詔所在遣官按閱,一月罷,有闕即招補,不足,選本鄉有武技者充。
熙寧元年,詔廣州槍手十之三教弓弩手。
是歲,會六郡槍手,為指揮四十一,總一萬四千七百有奇。
三年,知廣州王靖言:「東路槍手,自至和初立為土丁之額,農隙肄業一月,乃古者寓兵於農之策也。
然訓練勸獎之制未備,請比三路義勇軍政教法條上約束。
」四年,知封州鄧中立請以本路未置槍手州縣,如廣、惠等五郡例置。
奏可。
六年,廣東駐泊楊從先言:「本路槍手萬四千,今為保甲,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萬,三丁取一,得丁十三萬。
以少計之,猶十倍於槍手。
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
」詔司農寺定法以聞。
其後,戶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為之,每百人為一都,五都為一指揮。
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輪一番閱習,凡三日一試,擇其技優者先遣之。
七年,詔廣南東西路舊槍手、土丁戶依河北、陝西義勇法,三丁選一,餘州無槍手、土丁者勿置。
九年,兵部言:「廣、惠、循、潮、南恩五郡槍手,請籍主戶第四等以上壯丁,毋過舊額一萬四千,餘以為保甲。
」奏可。
元豐二年,詔: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外接蠻徼,宜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
時又詔虔州槍仗手以千五百,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以千七百為額。
監司以農隙按閱武藝,如廣東制。
邕、欽溪洞壯丁 治平二年,廣南西路安撫司集左、右兩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將,各佔鄰疊為救應,仍籍壯丁,補校長,給以旗號。
峒以三十人為一甲,置節級,五甲置都頭,十甲置指揮使,五十甲置都指揮使,總四萬四千五百人,以為定額。
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年一閱,察視戎械。
有老病并物故名闕,選少壯者填,三歲一上。
熙寧中,王安石言:「募兵未可全罷,民兵則可漸復,至於二廣,尤不可緩。
今中國募禁軍往戍南方,多死,害於仁政。
陛下誠移軍職所得官十二三,鼓舞百姓豪傑,使趨為兵,則事甚易成。
」於是,蘇緘請訓練二廣洞丁。
舊制,一歲教兩月。
安石曰:「訓練之法,當什伍其人,拔其材武之士以為什百之長。
自首領以下,各以祿利勸獎,使自勤於閱習,即事藝可成,部分可立,緩急可用。
」六年,廣南西路經略沈起言:「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萬五千二百。
請行保甲,給戎械,教陣隊。
藝出衆者,依府界推恩補授。
」奏可。
九年,趙離征交阯,入辭,帝諭以用峒丁之法,當先誘以實利,然後可以使人。
甘言虛辭,豈能責其效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賴卿有以制之,使輕罪可決,重罪可誅。
違西夏則其禍遠,違帥臣則其禍速,合於兵法『畏我不畏敵』之義,故能責其效命。
王師之南,卿宜選募勁兵數千,擇梟將領之,以脅諸峒,諭以大兵將至,從我者有賞,其不從者按族誅之。
兵威既振,先脅右江,右江既附,復脅左江,兩江附則諸蠻無不附者。
然後以攻交人劉紀巢穴,甚非難也。
郭逵性吝嗇,卿宜諭以朝廷兵費無所惜,逵復事崖岸,不通下情,將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語詔之。
」 十年,樞密院請:「邕、欽峒丁委經略司提舉,同巡檢總蒞訓練之事,一委分接。
歲終上藝優者,與其酋首第受賞。
五人為保,五保為隊。
第為三等:軍功武藝出衆為上,蠲其徭役;人材矯捷為中,蠲其科配;餘為下。
邊盜發則酋長相報,率族衆以捍寇。
」十二月,詔邕、欽丁壯自備戎械,貧者假以官錢,金鼓旗幟官給,間歲大閱,畢則斂藏之。
元豐元年,經略司請集兩江峒丁為指揮,權補將校。
奏可。
二年,廣西經略司言:「團結邕、欽峒丁為指揮一百七十五,籍武藝上等一萬三千六百七人。
」詔下諸臣獻議措置峒丁事,付曾布參酌損益,創為規畫,務令詳盡,便於施行。
布乃請令鎮砦監押、砦主同管轄兵甲使臣與巡檢等,分定州峒總制,立賞罰懲勸。
增置都巡檢使兩員,分提舉。
及增首領丁壯,歲閱之,以武藝絕倫者聞,量材補授。
詔增都巡檢使二員,餘下熊本擇其可者施行之。
五年,詔:「廣南保甲如戎、瀘故事,自置裹頭無刃槍、竹標排、木弓刀、蒿矢等習武技,遇捕盜則官給器械。
」 六年,詔樞密承旨司講議廣西峒丁如開封府界保甲集教、團教法。
是年,提點廣西路刑獄彭次雲言:「邕苦瘴癘,請量留兵更戍,餘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給禁軍錢糧。
」詔許彥先度之,彥先等言:「若盡以代正兵,恐妨農。
請計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輪二千赴邕州肄習武事。
」從之。
大觀二年,詔:「熙寧團集左、右江峒丁十餘萬衆,自廣以西賴以防守。
今又二十萬衆來歸。
已令張莊依左、右江例相度聞奏。
尚慮有司不知先務,措置滅裂,今條畫行下其所修法,入熙河蘭湟、秦鳳路敕遵行之。
」 福建路槍仗手 元豐元年,轉運使蹇周輔言:「廖恩為盜,以槍仗手捕殺,乃有冒槍仗手之名,乘賊勢驚擾村落,患有甚於廖恩者。
」詔犯者特加刺配。
周輔請額定槍仗手人數,歲集閱之。
下其章兵部。
兵部請依保甲法編排,罷舊法,以隸提刑司。
居相近者五人為小保,保有長,五小保為一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副保正。
具教閱、捕盜賊、食直等令頒焉。
總一萬二百人有奇,以歲之農隙,部使者分閱,依弓手法賞之。
二年,立法,聽自置兵械寄於官,遇捕盜乃給,數外置者從私有法。
元祐元年,禦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盜召募槍手,多至數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
每歲監司親至按試犒賞,比至閱視,其老弱不閑武技者十七八。
監司所至,多先期呼集。
既至,往往代名充數,冒受支賞,徒有呼集之勞,而無校試之實。
欲乞重行考覈,不必充滿舊數,庶幾得實。
」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無如福建路槍仗手,出入輕捷,馭得其術,一可當十。
乞選官前去召募。
」從之。
江南西路槍仗手 熙寧七年,詔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手等,以制置盜賊司言三州壤界嶺外,民喜販鹽且為盜,非土人不能制故也。
元豐二年,詔虔州槍仗手千五百三十六人,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千七百七十八人為定額。
每歲農隙,輪監司、提舉司官案閱武藝,以備姦盜。
從前江西轉運副使蔣之奇請也。
宣和三年,兵部言:「近因江西漕臣謂本路槍仗手,元豐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為額,至元祐中減罷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間雖嘗增立人數,比之元額猶減其七。
乞詔諸路監司、帥臣並遵熙寧舊制補足元額。
」從之。
蕃兵者,具籍塞下內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
西北邊羌戎,種落不相統一,保塞者謂之熟戶,餘謂之生戶。
陝西則秦鳳、涇原、環慶、鄜延,河東則石、隰、麟、府。
其大首領為都軍主,百帳以上為軍主,其次為副軍主、都虞候、指揮使、副兵馬使,以功次補者為刺史、諸衞將軍、諸司使、副使、承製、崇班供奉官至殿侍。
其充本族巡檢者,奉同正員,月添支錢十五千,米麵傔馬有差。
刺史、諸衞將軍請給,同蕃官例。
首領補軍職者,月奉錢自三千至三百,又歲給冬服綿袍凡七種,紫綾三種。
十將而下皆給田土。
康定初,趙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殺李士彬父子。
蕃部既潰,乃破塞門、安遠砦,圍延州。
二年,陝西體量安撫使王堯臣言:「涇原路熟戶萬四百七十餘帳之首領,各有職名。
曹瑋帥本路,威令明著,嘗用之以平西羌。
其後,守將失於撫馭,寖成驕黠。
自元昊反,鎮戎軍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擾,近界熟戶亦遭殺掠。
蕃族之情,最重酬賽,因其釁隙而激怒之,可復得其用。
請遣人募首領願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馬之數。
數及千人,聽自推有謀勇者授班行及巡檢職名,使將領出境。
破蕩生戶所獲財畜,官勿檢覈。
得首級及傷者給賞,仍依本族職名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