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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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置司。
四月,詔:「蕃弓箭手陣亡,依漢弓箭手給賻。
弓箭手出戰,因傷及病羸不能自還者,並依軍例賜其家。
」七月,提舉熙河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兼提舉舉營田張大寧言:「乞應新收復地差官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
其部押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並用熙河官莊法。
餘並招弓箭手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諳農事官一員幹當。
」從之。
六年,鄜延路經略司言:「弓箭手於近裡縣置田兩處,立戶及四丁已上,乞取一丁為保甲,一丁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
」詔保甲願充弓箭手者聽,其見充弓箭手與當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陝西、河東亦如之。
八年,詔罷秦鳳路置場集教弓箭手,令經略司講求土人習教所宜立法。
元祐元年,詔罷提舉熙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
三年,兵部言:「涇原路隴山一帶係官地,例為人侵冒,略無色役。
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撥,無以杜絕姦弊。
」從之。
其後,殿前司副都指揮使劉昌祚奏根括隴山地凡一萬九百九十頃,招置弓箭手人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賜敕書獎諭。
四年,詔將隴山一帶弓箭手人馬別置一將管幹,仍以涇原路第十二將為名。
五年,詔戶部遣官往熙河蘭岷路代孫路措置弓箭手土田。
紹聖元年,樞密院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來,累經戰鬥,內有戰功補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並遣歸所屬差使,仍以其地令親屬承刺,如無,即別召人承之。
」三年正月,詔:「自今漢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違者杖一百。
」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馬軍槍手並改充弓箭手,兼習蕃槍。
四年,詔張詢、巴宜專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頃畝,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幹人,具團結以聞。
元符元年二月,樞密院言:「鍾傳奏,近往涇原與章楶講究進築天都山、南牟等處。
今相度如展置青南訥心,須置一將。
乞權於熙、秦兩路輟那。
新城內土田并招弓箭手,仍置提舉官二員。
熙、秦兩路弓箭手,每指揮以三百人為額,乞作二十指揮招置,不一二年間,須得數千民兵,以充武備。
」從之。
七月,詔:「陝西、河東路新城砦合招弓箭手投換。
其元祐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揮勿用。
」三年,提舉涇原路弓箭手安師文知涇州,罷提舉弓箭手司。
崇寧元年九月,樞密院勘會:「陝西五路并河東,自紹聖開斥以來,疆土至廣,遠者數百裡,近者不減百裡,罷兵以來,未曾措置。
田多膏腴,雖累降詔置弓箭手,類多貧乏,或緻逃走。
州縣鎮砦汙吏豪民冒占沃壤,利不及於平民,且並緣舊疆,侵佔新土。
今遣官分往逐路提舉措置,應緣新疆土田,分定腴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條法。
舊弓箭手如願出佃新疆,亦仰相度施行。
」詔湯景仁河東路,董采秦鳳路,陶節夫環慶路,安師文鄜延路,並提舉弓箭手。
元符三年罷提舉司,今復置。
崇寧二年十一月,安師文奏:「據權通判德順軍事盧逢原申,根括打量出四將地分管下五砦、新占舊邊壕外地共四萬八千七百三十一頃有奇,乞特賜優賞。
」詔安師文特授左朝議大夫,差遣如故;盧逢原特授朝請郎。
二年九月,熙河路都轉運使鄭僅奉詔相度措置熙河新疆邊防利害,僅奏:「朝廷給田養漢蕃弓箭手,本以藩扞邊面,使顧慮家產,人自為力。
今拓境益遠,熙、秦漢蕃弓箭手乃在腹裡,理合移出。
然人情重遷,乞且家選一丁,官給口糧,團成耕夫使佃官莊。
遇成熟日,除糧種外,半入官,半給耕夫,候稍成次第,聽其所便。
」從之。
五年三月,趙挺之言:「湟、鄯之復,歲費朝廷供億一千五百餘萬。
鄭僅初建官莊之議,朝廷令會計其歲入,凡五莊之入,乃能支一莊之費。
蓋鄯、湟乃西蕃之二小國,湟州謂之邈川,鄯州謂之青唐,與河南本為三國,其地濱河,多沃壤。
昔三國分據時,民之供輸於其國厚,而又每族各有酋長以統領之,皆衣食贍足,取於所屬之民。
自朝廷收復以來,名為使蕃民各佔舊地以居,其實屢更戰鬥,殺戮竄逐,所存無幾。
今兵將官、帥臣、知州多召閑民以居,貪冒者或受金乃與之地,又私取其羊馬駝畜,然無一毫租賦供官。
若以昔輸於三國者百分之一入於縣官,即湟州資費有餘矣。
」帝深然之。
翌日,知樞密院張康國入見,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緻擾動衆情;且言蕃民既刺手背為兵,安可更出租賦。
帝因宣諭:「新民不可搖動,兼已令多招弓箭手矣。
」廷之奏:「弓箭手,官給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國法也。
若蕃兵,則其舊俗既輸納供億之物,出戰又人皆為兵,非弓箭手之比。
今朝廷所費不貲,經營數年,得此西蕃之地,若無一毫之入,而官吏、戍卒饋餉之費皆出於朝廷,何計之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經畫。
」時累詔令雄括空閑地,召人耕墾出課,故深以挺之所奏為然。
挺之又雲:「鄯、湟之復,羌人屢叛,溪撦羅撒走降夏國,夏國納之,時時寇邊,兵不解嚴而饋運極艱。
和糴入粟,鄯州以每石價至七十貫,湟州五十餘貫。
蓋倉場利於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於請給觔鬥中官,獲利百倍,人人皆富。
是以上下相蒙,而為朝廷之害。
」 熙寧三年,熙河運司以歲計不足,乞以官茶博糴,每茶三斤易粟一斛,其利甚博。
朝廷謂茶馬司本以博馬,不可以博糴,於茶馬司歲額外,增買川茶兩倍茶,朝廷別出錢二百萬給之,令提刑司封樁。
又令茶馬官程之邵兼領轉運使,由是數歲邊用粗足。
及挺之再相,熙河漕司屢申以軍糧不足為急,乃令會去年拋降錢數共一千一百萬馱,一馱價直三千至四十千,二百馱所轉不可勝計,今年已降撥銀、錢、絹等共九百萬,乃令更支兩倍茶一百萬馱。
張康國同進呈,得旨,乃密檢元豐以來茶惟用博馬指揮以進。
然康國不知兩倍茶自非博馬之數,而何執中、鄧洵武雜然和之。
由是兩倍茶更不支給,而鄯、湟兵費不給矣。
七年,詔:「邊地廣而耕墾未至,膏腴荒閑,芻粟翔踴,歲糴本不貲。
昨累降指揮,令涇原路經略司與提舉弓箭手司措置,召人開墾,以助塞下積粟,為備邊無窮之利。
訪聞提舉弓箭手司與經略司執見不同,措置議論,不務和協。
其提舉涇原路弓箭手錢歸善可罷。
」 大觀三年二月,臣僚言:「自復西寧州,饋給每多,而儲積未廣,買價數增,市物隨踴,地利不辟,兵籍不敷,蓋招置之術失講,勸利之法未興也。
乞委帥臣、監司講求,或募或招,何為而可足弓箭手之數
四月,詔:「蕃弓箭手陣亡,依漢弓箭手給賻。
弓箭手出戰,因傷及病羸不能自還者,並依軍例賜其家。
」七月,提舉熙河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兼提舉舉營田張大寧言:「乞應新收復地差官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
其部押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並用熙河官莊法。
餘並招弓箭手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諳農事官一員幹當。
」從之。
六年,鄜延路經略司言:「弓箭手於近裡縣置田兩處,立戶及四丁已上,乞取一丁為保甲,一丁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
」詔保甲願充弓箭手者聽,其見充弓箭手與當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陝西、河東亦如之。
八年,詔罷秦鳳路置場集教弓箭手,令經略司講求土人習教所宜立法。
元祐元年,詔罷提舉熙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
三年,兵部言:「涇原路隴山一帶係官地,例為人侵冒,略無色役。
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撥,無以杜絕姦弊。
」從之。
其後,殿前司副都指揮使劉昌祚奏根括隴山地凡一萬九百九十頃,招置弓箭手人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賜敕書獎諭。
四年,詔將隴山一帶弓箭手人馬別置一將管幹,仍以涇原路第十二將為名。
五年,詔戶部遣官往熙河蘭岷路代孫路措置弓箭手土田。
紹聖元年,樞密院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來,累經戰鬥,內有戰功補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並遣歸所屬差使,仍以其地令親屬承刺,如無,即別召人承之。
」三年正月,詔:「自今漢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違者杖一百。
」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馬軍槍手並改充弓箭手,兼習蕃槍。
四年,詔張詢、巴宜專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頃畝,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幹人,具團結以聞。
元符元年二月,樞密院言:「鍾傳奏,近往涇原與章楶講究進築天都山、南牟等處。
今相度如展置青南訥心,須置一將。
乞權於熙、秦兩路輟那。
新城內土田并招弓箭手,仍置提舉官二員。
熙、秦兩路弓箭手,每指揮以三百人為額,乞作二十指揮招置,不一二年間,須得數千民兵,以充武備。
」從之。
七月,詔:「陝西、河東路新城砦合招弓箭手投換。
其元祐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揮勿用。
」三年,提舉涇原路弓箭手安師文知涇州,罷提舉弓箭手司。
崇寧元年九月,樞密院勘會:「陝西五路并河東,自紹聖開斥以來,疆土至廣,遠者數百裡,近者不減百裡,罷兵以來,未曾措置。
田多膏腴,雖累降詔置弓箭手,類多貧乏,或緻逃走。
州縣鎮砦汙吏豪民冒占沃壤,利不及於平民,且並緣舊疆,侵佔新土。
今遣官分往逐路提舉措置,應緣新疆土田,分定腴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條法。
舊弓箭手如願出佃新疆,亦仰相度施行。
」詔湯景仁河東路,董采秦鳳路,陶節夫環慶路,安師文鄜延路,並提舉弓箭手。
元符三年罷提舉司,今復置。
崇寧二年十一月,安師文奏:「據權通判德順軍事盧逢原申,根括打量出四將地分管下五砦、新占舊邊壕外地共四萬八千七百三十一頃有奇,乞特賜優賞。
」詔安師文特授左朝議大夫,差遣如故;盧逢原特授朝請郎。
二年九月,熙河路都轉運使鄭僅奉詔相度措置熙河新疆邊防利害,僅奏:「朝廷給田養漢蕃弓箭手,本以藩扞邊面,使顧慮家產,人自為力。
今拓境益遠,熙、秦漢蕃弓箭手乃在腹裡,理合移出。
然人情重遷,乞且家選一丁,官給口糧,團成耕夫使佃官莊。
遇成熟日,除糧種外,半入官,半給耕夫,候稍成次第,聽其所便。
」從之。
五年三月,趙挺之言:「湟、鄯之復,歲費朝廷供億一千五百餘萬。
鄭僅初建官莊之議,朝廷令會計其歲入,凡五莊之入,乃能支一莊之費。
蓋鄯、湟乃西蕃之二小國,湟州謂之邈川,鄯州謂之青唐,與河南本為三國,其地濱河,多沃壤。
昔三國分據時,民之供輸於其國厚,而又每族各有酋長以統領之,皆衣食贍足,取於所屬之民。
自朝廷收復以來,名為使蕃民各佔舊地以居,其實屢更戰鬥,殺戮竄逐,所存無幾。
今兵將官、帥臣、知州多召閑民以居,貪冒者或受金乃與之地,又私取其羊馬駝畜,然無一毫租賦供官。
若以昔輸於三國者百分之一入於縣官,即湟州資費有餘矣。
」帝深然之。
翌日,知樞密院張康國入見,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緻擾動衆情;且言蕃民既刺手背為兵,安可更出租賦。
帝因宣諭:「新民不可搖動,兼已令多招弓箭手矣。
」廷之奏:「弓箭手,官給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國法也。
若蕃兵,則其舊俗既輸納供億之物,出戰又人皆為兵,非弓箭手之比。
今朝廷所費不貲,經營數年,得此西蕃之地,若無一毫之入,而官吏、戍卒饋餉之費皆出於朝廷,何計之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經畫。
」時累詔令雄括空閑地,召人耕墾出課,故深以挺之所奏為然。
挺之又雲:「鄯、湟之復,羌人屢叛,溪撦羅撒走降夏國,夏國納之,時時寇邊,兵不解嚴而饋運極艱。
和糴入粟,鄯州以每石價至七十貫,湟州五十餘貫。
蓋倉場利於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於請給觔鬥中官,獲利百倍,人人皆富。
是以上下相蒙,而為朝廷之害。
」 熙寧三年,熙河運司以歲計不足,乞以官茶博糴,每茶三斤易粟一斛,其利甚博。
朝廷謂茶馬司本以博馬,不可以博糴,於茶馬司歲額外,增買川茶兩倍茶,朝廷別出錢二百萬給之,令提刑司封樁。
又令茶馬官程之邵兼領轉運使,由是數歲邊用粗足。
及挺之再相,熙河漕司屢申以軍糧不足為急,乃令會去年拋降錢數共一千一百萬馱,一馱價直三千至四十千,二百馱所轉不可勝計,今年已降撥銀、錢、絹等共九百萬,乃令更支兩倍茶一百萬馱。
張康國同進呈,得旨,乃密檢元豐以來茶惟用博馬指揮以進。
然康國不知兩倍茶自非博馬之數,而何執中、鄧洵武雜然和之。
由是兩倍茶更不支給,而鄯、湟兵費不給矣。
七年,詔:「邊地廣而耕墾未至,膏腴荒閑,芻粟翔踴,歲糴本不貲。
昨累降指揮,令涇原路經略司與提舉弓箭手司措置,召人開墾,以助塞下積粟,為備邊無窮之利。
訪聞提舉弓箭手司與經略司執見不同,措置議論,不務和協。
其提舉涇原路弓箭手錢歸善可罷。
」 大觀三年二月,臣僚言:「自復西寧州,饋給每多,而儲積未廣,買價數增,市物隨踴,地利不辟,兵籍不敷,蓋招置之術失講,勸利之法未興也。
乞委帥臣、監司講求,或募或招,何為而可足弓箭手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