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關燈
,詔如至道之法,凡知州、通判、官吏并舶司、使臣等,毋得市蕃商香藥、禁物。

     宣和元年,秀州開修青龍江浦,舶船輻輳,請復置監官。

    先是,政和中,置務設官於華亭縣,後江浦湮塞,蕃舶鮮至,止令縣官兼掌。

    至是,復設官專領焉。

    四年,蕃國進奉物,如元豐法,令舶司即其地鬻之,毋發至京師,違者論罪。

     契丹在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署。

    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輦香藥、犀象及茶與交易。

    後有範陽之師,罷不與通。

    雍熙三年,禁河北商民與之貿易。

    時累年興師,千裡饋糧,居民疲乏,太宗亦頗有厭兵之意。

    端拱元年,詔曰:「朕受命上穹,居尊中土,惟思禁暴,豈欲窮兵?至於幽薊之民,皆吾赤子,宜許邊疆互相市易。

    自今緣邊戍兵,不得輒恣侵略。

    」未幾復禁,違者抵死,北界商旅輒入內地販易,所在捕斬之。

    淳化二年,令雄霸州、靜戎軍、代州鴈門砦置榷署如舊制,所鬻物增蘇木,尋復罷。

     鹹平五年,契丹求復置署,朝議以其翻覆,不許。

    知雄州何承矩繼請,乃聽置於雄州;六年,罷。

    景德初,復通好,請商賈即新城貿易。

    詔北商齎物貨至境上則許之。

    二年,令雄霸州、安肅軍置三榷場,北商趨他路者,勿與為市。

    遣都官員外郎孔揆等乘傳詣三榷場,與轉運使劉綜并所在長吏平互市物價,稍優其直予之。

    又於廣信軍置場,皆廷臣專掌,通判兼領焉。

    三年,詔民以書籍赴沿邊榷場博易者,非九經書疏悉禁之。

    凡官鬻物如舊,而增繒帛、漆器、秔糯,所入者有銀錢、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餘萬。

     天聖中,知雄州張昭遠請歲會入中金錢,仁宗曰:「先朝置互市以通有無,非以計利。

    」不許。

    終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絕。

     熙寧八年,市易司請假奉宸庫象、犀、珠直總二十萬緡,於榷場貿易,明年終償之。

    詔許。

    九年,立與化外人私貿易罪賞法。

    河北四榷場,自治平四年,其貨物專掌於三司之催轄司,而度支賞給案判官置簿督計之。

    至是,以私販者衆,故有是命。

    未幾,又禁私市硫黃、焰硝及以盧甘石入他界者,河東亦如之。

    元豐元年,復申賣書北界告捕之法。

     西夏自景德四年,於保安軍置榷場,以繒帛、羅綺易駝馬、牛羊、玉、氈毯、甘草,以香藥、瓷漆器、薑桂等物易蜜蠟、麝臍、毛褐、羱羚角、碙砂、柴胡、蓯蓉、紅花、翎毛,非官市者聽與民交易,入貢至京者縱其為市。

     天聖中,陝西榷場二、并代路亦請置場和市,許之。

    及元昊反,即詔陝西、河東絕其互市,廢保安軍榷場;後又禁陝西並邊主兵官與屬羌交易。

    久之,元昊請臣,數遣使求復互市。

    慶曆六年,復為置場于保安、鎮戎二軍。

    繼言驅馬羊至,無放牧之地,為徙保安軍榷場于順寧砦。

    既而蕃商卒無至者。

    嘉祐初,西人侵耕屈野河地,知并州龐籍謂:「非絕其互市,則內侵不已。

    且聞出兀臧訛龐之謀,若互市不通,其國必歸罪訛龐,年歲間,然後可與計議。

    」從之。

    初,第禁陝西四路私與西人貿易,未幾,乃悉絕之。

     治平四年,河東經略司言,西界乞通和市。

    自夏人攻慶州大順城,詔罷歲賜,嚴禁邊民無得私相貿易。

    至是,上章謝罪,乃復許之。

    後二年,令涇原熟戶及河東、陝西邊民勿與通市。

    又二年,因回使議立和市,而私販不能止,遂申詔諸路禁絕。

    既而河東轉運司請罷吳堡,於寧星和市如舊。

    而麟州復奏夏人之請,乃令鬻銅、錫以市馬,而纖縞與急須之物皆禁。

    西北歲入馬,事具兵志。

     楚、蜀、南粵之地,與蠻獠溪峒相接者,以及西州沿邊羌戎,皆聽與民通市。

    熙寧三年,王韶置市易司於秦鳳路古渭砦,六年,增置市易於蘭州。

    自後,於熙、河、蘭、湟、慶、渭、延等州,又各置折博務。

    湖北路及沅、錦、黔江口,蜀之黎、雅州皆置博易場。

    重和元年,燕瑛言交人服順久,毋令阻其貿易。

    初,廣西帥曾布請即欽、廉州各創驛,令交人就驛博買。

    至是,即用瑛兼廣西轉運副使,同王蕃計畫焉。

     建炎四年三月,宣撫使張浚奏,大食國遣人進珠玉寶貝。

    上曰:「大觀、宣和間,川茶不以博馬,惟市珠玉,故武備不修,遂緻危弱如此。

    今復捐數十萬緡易無用之物,曷若惜財以養戰士乎?」諭張浚勿受,量賜予以答之。

    六月,罷宜州歲市朱砂二萬兩。

     紹興三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請入貢。

    上諭大臣,止令賣馬,不許其進貢。

    四年,詔川、陝即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移廣西買馬司于邕管,歲捐金帛,倍酬其直。

    然言語不通,一聽譯者高下其手,吏得因緣為姦。

    六年,大理國獻象及馬五百匹,詔償其馬直,卻象勿受,而賜書勞遣之。

    十二年,盱眙軍置榷場官監,與北商博易,淮西、京西、陝西榷場亦如之。

    十九年,罷國信所博易。

    二十六年,罷廉州貢珠,散蜑丁。

    蓋珠池之在廉州凡十餘,接交阯者水深百尺,而大珠生焉。

    蜑往採之,多為交人所取,又為大魚所害。

    至是,罷之。

    二十九年,存盱眙軍榷場,餘並罷。

     乾道元年,襄陽鄧城鎮、壽春花靨鎮、光州光山縣中渡市皆置榷場,以守臣措置,通判提轄。

    五年,省提轄官。

    淳熙二年,臣僚言:溪峒緣邊州縣置博易場,官主之。

    七年,塞外諸戎販珠玉入黎州,官常邀市之。

    臣僚言其黷貨啟釁,非便,止合聽商賈、百姓收買。

    詔從之。

     建炎元年,詔:「市舶多以無用之物費國用,自今有博買篤耨香環、瑪瑙、貓兒眼睛之類,皆寘于法;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選可者輸送。

    」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蘭,凡舶舟最大者曰獨檣,載一千婆蘭。

    次者曰牛頭,比獨檣得三之一。

    又次曰木舶,曰料河,遞得三之一。

     隆興二年,臣僚言:「熙寧初,立市舶以通物貨。

    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輸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遠之意實寓焉。

    邇來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緻貨滯而價減[一五]緻貨滯而價減按通考卷二0市糴考,本句下有「所得無幾,恐商旅不行,乞下市舶司約束。

    從之。

    既而市舶司條具利害,謂抽解舊法十五取一,其後十取其一。

    又後,」一段文字,才接下文「擇其良者」。

    又據宋會要職官四四之二七,下文「擇其良者」雲雲是另一件事,疑此下有脫文。

    擇其良者,如犀角、象齒十分抽二,又博買四分;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

    舶戶懼抽買數多,止販麄色雜貨。

    若象齒、珠犀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更不博買。

    」 乾道二年,罷兩浙路提舉,以守倅及知縣、監官共事,轉運司提督之。

    三年,詔廣南、兩浙市舶司所發舟還,因風水不便、船破檣壞者,即不得抽解。

    七年,詔見任官以錢附綱首商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除抽解和買,違法抑買者,許蕃商越訴,計贓罪之。

     舊法,細色綱龍腦、珠之類,每一綱五千兩,其餘犀象、紫礦、乳檀香之類,為麄色,每綱一萬斤。

    凡起一綱,遣衙前一名部送,支腳乘贍家錢一百餘緡。

    大觀以後,張大其數,象犀、紫礦皆作細色起發,以舊日一綱分為三十二綱,多費腳乘贍家錢三千餘貫。

    至于乾道七年,詔廣南起發麄色香藥物貨,每綱二萬斤,加耗六百斤,依舊支破水腳錢一千六百六十二貫有奇。

    淳熙二年,戶部言:「福建、廣南市舶司麄細物貨,並以五萬斤為一全綱。

    」 南渡,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洩尤甚。

    法禁雖嚴,姦巧愈密,商人貪利而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其弊卒不可禁。

    
0.10406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