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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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

    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穀,唯宜種茶。

    賦稅一例折輸,蓋為錢三百,折輸紬絹皆一匹;若為錢十,則折輸綿一兩;為錢二,則折輸草一圍。

    役錢亦視其賦。

    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

    杞被命經度,又詔得調舉官屬,迺即蜀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

    其輸受之際,往往壓其斤重,侵其價直,法既加急矣。

    八年,杞以疾去。

     先是,杞等歲增十萬之息,既而運茶積滯,歲課不給,即建畫於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然茶亦未免積滯。

    都官郎中劉佐復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雇運回車船載入蜀,而禁商販,蓋恐布亦難敷也。

    詔既以佐代杞,未幾,鹽法復難行,遂罷佐。

    而宗閔乃議川陝路民茶息收十之三,盡賣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賞給。

    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焉。

     十年,知彭州呂陶言:「川峽四路所出茶,比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卻為禁地,虧損治體。

    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今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與解鹽、晉礬不同。

    又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然必以一年為率;今茶場司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隨買隨賣,取息十之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變轉不休,比至歲終,豈止三分?」因奏劉佐、李杞、蒲宗閔等苟希進用,必欲出息三分,緻茶戶被害。

    始詔息止收十之一,佐坐措置乖方罷,以國子博士李稷代之,而陶亦得罪。

    稷依李杞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權不限員舉劾。

     侍禦史周尹論蜀中榷茶為民害,罷為提點湖北刑獄。

    利州路漕臣張宗諤、張升卿議廢茶場司,依舊通商,詔付稷,稷方以茶利要功,言宗諤等所陳皆疏謬,罪當無赦。

    雖會赦,猶皆坐貶秩二等。

    於是稷建議賣茶官非材,許對易,如闕員,於前資待闕官差;茶場司事,州郡毋得越職聽治。

    又以茶價增減或不一,裁立中價,定歲入課額,及設酬賞以待官吏,而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並不限員。

    重園戶採造黃老秋葉茶之禁,犯者沒官。

    蒲宗閔亦援稷比,許舉劾官吏,以重其權,二人皆務浚利刻急。

    茶場監官買茶精良及滿五千馱以及萬馱,第賞有差,而所買粗惡偽濫者,計虧坐贓論。

    凡茶場州軍知州、通判並兼提舉,經略使所在,即委通判。

    又禁南茶入熙河、秦鳳、涇原路[四]又禁南茶入熙河秦鳳涇原路「茶」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0之一五、長編卷二八九補。

    如私販臘茶法。

     自熙寧十年冬推行茶法,至元豐元年秋[五]自熙寧十年冬推行茶法至元豐元年秋「至」字原脫,據長編卷二九七補。

    凡一年,通課利及舊界息稅七十六萬七千六十餘緡。

    帝謂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遷擢,以勸在位,遂落權發遣,以為都大提舉茶場,而用永興軍等路提舉常平範純粹同提舉。

    久之,用稷言徙司秦州,而錄李杞前勞,以子珏試將作監主簿。

    蒲宗閔更請巴州等處產茶並用榷法。

     五年,李稷死永樂城,詔以陸師閔代之。

    師閔言稷治茶五年,百費外獲淨息四百二十八萬餘緡,詔賜田十頃。

    而師閔榷利,尤刻於前,建言:「文、階州接連,而茶法不同,階為禁地,有博馬、賣茶場,文獨為通商地。

    乞文、龍二州並禁榷;仍許川路餘羨茶貨入陝西變賣,於成都府置博賣都茶場。

    」事皆施行。

    初,羣牧判官郭茂恂言,賣茶買馬,事實相須,詔茂恂同提舉茶場。

    至是,師閔以買馬司兼領茶場,茶法不能自立,詔罷買馬司兼領;令茶場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管幹視轉運判官,以重其任。

    賈種民更立茶法,師閔論奏茶場與他場務不同,詔並用舊條。

    初,李杞增諸州茶場,自熙寧七年至元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稷加為五十萬,及師閔為百萬。

     元祐元年,侍禦史劉摯奏疏曰:「蜀茶之出,不過數十州,人賴以為生,茶司盡榷而市之。

    園戶有茶一本,而官市之,額至數十斤。

    官所給錢,靡耗於公者,名色不一,給借保任,輸入視驗,皆牙儈主之,故費於牙儈者又不知幾何。

    是官於園戶名為平市,而實奪之。

    園戶有逃而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

    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

    願選使者,考茶法之敝,以蘇蜀民。

    」右司諫蘇轍繼言:「呂陶嘗奏改茶法,止行長引,令民自販,每緡長引錢百,詔從其請,民方有息肩之望。

    孫迥、李稷入蜀商度,盡力掊取,息錢、長引並行,民間始不易矣。

    且盜賊贓及二貫,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私買茶四十斤者,輒徒一年,賞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之宜。

    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體。

    」且備陳五害。

    呂陶亦條上利害,詔付黃廉體量;未至,摯又言陸師閔恣為不法,不宜仍任事。

    詔即罷之。

    先是,師閔提舉榷茶,所行職務,他司皆不得預聞,事權震灼,為患深密。

    及黃廉就領茶事,乃請凡緣茶事有侵損戾法,或措置未當及有訴訟,依元豐令,聽他司關送。

    十一月,蒲宗閔亦以附會李稷賣茶罷。

     明年,熙河、秦鳳、涇原三路茶仍官為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茶易穀者聽仍舊,毋得踰轉運司和糴價,其所博斛鬥勿取息。

    七年,詔成都等路茶事司,以三百萬緡為額本。

     紹聖元年,復以陸師閔都大提舉成都等路茶事,而陝西復行禁榷。

    師閔乃奏龍州仍為禁茶地,凡茶法並用元豐舊條。

    師閔自復用,以訖哲宗之世,其掊克之迹,不若前日之著,故建明亦罕見焉。

     茶之在諸路者,神宗、哲宗朝無大更革。

    熙寧八年,嘗詔都提舉市易司歲買商茶,以三百萬斤為額。

    元祐五年,立六路茶稅租錢諸州通判轉運司月暨歲終比較都數之法。

    七年,以茶隸提刑司,稅務毋得更易為雜稅收受。

    紹聖四年,戶部言:「商旅茶稅五分,治平條立輸送之限既寬,復慮課入無準,故定以限約,毋得更展。

    元祐中,輒展以季,課入漏失。

    且茶稅歲計七十萬緡,積十年未嘗檢察,請內外委官,期一年驅算以聞。

    」詔聽其議,展限令出一時,毋承用。

     崇寧元年,右僕射蔡京言:「祖宗立禁榷法,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餘萬貫,而諸州商稅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其盛時幾五百餘萬緡。

    慶曆之後,法制寖壞,私販公行,遂罷禁榷,行通商之法。

    自後商旅所至,與官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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