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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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令江、池、饒、建州錢監,自來歲以鑄當十五分鑄小平錢。

    申嚴私鑄之法,即託權要事勢,度越關津,拒捍搜索者,雖輕以違制論,載禦物者同之。

    初,崇寧五年,始禁陝西鐵錢行於興元府等界。

    至是,又以鐵錢猥多,禁陝西鐵錢入蜀。

    有董奎者,為走馬承受,遂令以鐵錢三折銅錢一,事聞,責奎以妄肆胸臆,緻幣輕物重,奎遂即罪。

     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京西,而河北並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密州[五]登萊密州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三六作「登萊濰密州」。

    緣海縣鎮等皆禁。

    時蔡京復罷政矣。

    四年,詔:「鼓鑄當十錢多,慮法隨以弊,其止鑄舊額小平錢。

    」張商英為相,奏言:「當十錢為害久矣。

    舊小平錢有出門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貨,交易得錢,必太半入中末鹽鈔,收買告牒,而餘錢又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內外交相養。

    自當十錢行,以一夫而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齎之物,則告牒為滯貨,鹽鈔非得虛擡之息則不行。

    臣今欲借內庫并密院諸司封樁紬絹、金銀并鹽鈔,下令折十錢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給銀絹各一匹兩,限竟毋更用。

    俟錢入官,擇其惡者鑄小平錢,存其好者折三行用。

    如此則錢法、鈔法不相低昂,可以復舊。

    」 利州路提刑司言:「舊銅鐵錢輕重相尋,以大鐵錢一折小銅錢二,今大鐵錢五止當一銅錢,比舊輕十倍。

    又流入川界,錢輕物重,頗類陝西。

    欲將折二大鐵錢以一折一,雖稍減錢數,錢必稍重。

    」詔許陝西鐵錢入蜀仍舊,盡釋其禁,且命以今物價量宜裁之。

     政和元年詔:「錢重則物輕,錢輕則物重,其勢然也。

    今諸路所鑄小平錢,行之久而無弊,多而不壅,為利博矣。

    往歲圖利之臣鼓鑄當十錢,苟濟目前,不究悠久,公私為害,用之幾十年,其法日弊而不勝。

    姦猾之民規利冒法,銷毀當二、小平錢,所在盜鑄,濫錢益多,百物增價。

    若不早革,即弊無已時。

    其官私見在當十錢,可並作當三,以為定制。

    尚慮豪猾憚於折閱,胥動浮言,可內自京尹,外逮監司、郡縣,悉心開諭。

    」 自當十錢行,抵冒者多。

    大觀四年,星變,赦天下。

    凡以私錢得罪,有司上名數,亡慮十餘萬人,蔡京罔上毒民,可謂烈矣。

    時禦府之用日廣,東南錢額不敷,宣和以後尤甚。

    乃令饒、贛錢監鑄小平錢,每緡用鐵三兩,而倍損其銅,稍損其鉛。

    繼又令江、池、饒錢監,盡以小平錢改鑄當二錢,以紓用度,然有司猶數告乏。

    靖康元年,罷政和敕陝西路用銅錢斷徒二年配千裡法。

     初,蔡京主行夾錫錢,詔鑄於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

    其法以夾錫錢一折銅錢二,每緡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又半之。

    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於天下,京欲用其言,會罷政。

    大觀元年,京復相,遂降錢式及錫母於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若產銅地始聽兼鑄小平錢。

    復命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寧、鄂州寶泉、舒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

    二年,江南東西、福建、兩浙許鑄使鐵錢。

    三年,京復罷政,詔以兩浙鑄夾錫錢擾民,凡東南所鑄皆罷。

    明年,并河北、河東、京東等路罷之,所在監、院皆廢。

    唯河東三路聽存舊監,以鑄銅、鐵錢;產銅郡縣聽存,用改鑄小平錢。

     政和元年,錢輕物重,細民艱食,詔:「應陝西舊行使鐵錢地,並依元豐年大鐵錢折二,公私通行,夾錫錢同之,毋得分別。

    見存鐵錢,毋改更鑄夾錫,河東官私折二、夾錫錢同之。

    」 童貫宣撫陝西,以詔亟平物價,帥臣徐處仁切責其非,坐貶。

    錢即經略鄜延,抗疏言:「詳考詔旨,謂鐵錢復行,與夾錫並用。

    慮姦民妄作輕重,欲維持推行,俾錢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脅制百姓,頓減物價於一兩月之間。

    今宣撫司裁損米穀、布帛、金銀之價,殆非人情。

    徐處仁言雖未盡,所見為長,望速詢其實。

    如臣言乖謬,願同處仁貶。

    」詔即妄有建明,毀辱使命,謫置偏州。

    尋亦罷行夾錫錢,且禁裁物價,民商貿易,各從其便。

    繼而童貫復請與舊法鐵錢並折二通行。

    知閿鄉縣論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夾錫錢七八,并知州王寀、轉運副使張深俱被劾。

    時關中錢甚輕,夾錫欲以重之,其實與鐵錢等,物價日增,患甚於當十。

     二年,蔡京復得政,條奏廣、惠、康、賀、衡、鄂、舒州昨鑄夾錫錢精善,請復鑄如故,廣西、湖北、淮東如之,且命諸路以銅錢監復改鑄夾錫,遂以政和錢頒式焉。

    夾錫錢既復推行,錢輕不與銅等,而法必欲其重,乃嚴擅易擡減之令。

    凡以金銀、絲帛等物貿易,有弗受夾錫、須要銅錢者,聽人告論,以法懲治。

    市井細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給者,或不免於告罰。

    未幾,以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並聽通行。

     陝西用「政和通寶」舊大鐵錢,與夾錫錢雜。

    慮流轉諸路,四年,詔毋更行用,緻令諸監改鑄夾錫錢,在民間者赴官換納。

    鄭居中、劉正夫為相,以為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三日官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夾錫錢悉輦樁關中。

    尋詔河東、陝西外,餘路並罷;俄詔并河東罷鑄夾錫錢,止用舊法鼓鑄。

    重和元年,權罷京西鑄夾錫錢,繼以關中糴買,用之通流,復命鼓鑄,專給關中。

    夾錫行,小民往往以藥點染,與銅錢相亂,河北漕臣張翬等嘗坐貶焉。

     先是,江池饒州、建寧府四監,歲鑄錢百三十四萬緡,充上供;衡、舒、嚴、鄂、韶、梧州六監,歲鑄錢百五十六萬緡,充逐路支用。

    建炎經兵,鼓鑄皆廢。

    紹興初,併廣寧監於虔州,併永豐監於饒州,歲鑄纔及八萬緡。

    以銅、鐵、鉛、錫之入,不及於舊,而官吏稍廩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

    時範汝為作亂,權罷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六十五萬餘斤。

     六年,斂民間銅器,詔民私鑄銅器者徒二年。

    贛、饒二監新額錢四十萬緡,提點官趙伯瑜以為得不償費,罷鼓鑄,盡取木炭銅鉛本錢及官吏闕額衣糧水腳之屬,湊為年計。

    十三年,韓球為使,復鑄新錢,興廢坑冶,至於發冢墓,壞廬舍,籍冶戶姓名,以膽水盛時浸銅之數為額。

    浸銅之法:以生鐵鍛成薄片,排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鐵片為膽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鐵煤入爐,三煉成銅。

    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

    饒州興利場、信州鉛山場各有歲額,所謂膽銅也。

    無銅可輸者,至鎔錢為銅,然所鑄亦纔及十萬緡。

     二十四年,罷鑄錢司歸之漕司。

    二十七年,出版曹錢[六]版曹錢「曹」原作「漕」。

    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六鑄錢諸監條作「版曹錢」,繫年要錄卷一七七作「戶部錢」。

    按戶部亦稱版曹,諸家著述屢見。

    據改。

    八萬緡為鑄本,歲權以十五萬緡為額。

    復饒、贛、韶鑄錢監,以漕臣往來措置,通判主之。

    殿中侍禦史王珪言泉司不可廢,復以戶部侍郎榮薿提領,許置官屬二員。

    二十八年,出禦府銅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得銅二百餘萬斤,寺觀鐘、磬、鐃、鈸既籍定投稅外,不得添鑄。

    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轉易金銀,算請茶、鹽、香、礬鈔引之類,越數寄隱,許人告。

     以李植提點鑄錢公事,植言:「歲額內藏庫二十三萬緡,右藏庫[七]右藏庫按玉海卷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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