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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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耕稼失時。
他路取辦目前,不務存恤。
穀麥未登,已先俵糴;歲賦已納,復理欠負。
託應奉而買珍異奇寶,欠民積者一路至數十萬計;假上供而織文繡錦綺,役工女者一郡至百餘人。
陛下勤恤民隱,詔令數下,悉為虛文。
民不聊生,不惟寇盜繁滋,竊恐災異數起。
祖宗之時,國計所仰,皆有實數。
有額上供四百萬,無額上供二百萬,京師商稅、店宅務、抵當所諸處雜收錢一百餘萬。
三司以七百萬之入,供一年之費,而儲其餘以待不測之用。
又有解池鹽鈔、晉礬、市舶遺利,內贍京師,外實邊鄙,間遇水旱,隨以振濟,蓋量入為出,沛然有餘。
近年諸局務、應奉等司截撥上供,而繁富路分一歲所入,亦不敷額。
然創置書局者比職事官之數為多,檢計修造者比實用之物增倍,其他妄耗百出,不可勝數。
若非痛行裁減,慮智者無以善其後。
久之,乃詔蔡攸等就尚書省置講議財利司,除茶法已有定制,餘並講究條上。
攸請:內侍職掌,事幹宮禁,應裁省者,委童貫取旨。
時貫以廣陽郡王領右府故也。
於是不急之務,無名之費,悉議裁省。
帝亦自罷諸路應奉官吏,省六尚歲貢。
七年,詔諸路帥臣、監司各條所部當裁省凡目以聞。
後苑書藝局等月省十九萬緡,歲可省二百二十萬。
應奉司所管諸色窠名錢數內:兩浙路鈔旁定帖息錢[八]鈔旁定帖息錢「鈔」原作「錢」,據宋會要食貨三五之二、編年綱目卷二八改。
湖、常、溫、秀州無額上供錢,淮南路添酒錢等,並行截節,更不充應奉支用。
十二月,詔曰:「比年寬大之詔數下,裁省之令屢行。
有司便文而實惠不至,蓋緣任用非人,興作事端,蠹耗邦財。
假享上之名,濟營私之欲,漁奪百姓,無所不至。
朕夙夜痛悼,思有以撫循慰安之。
應茶鹽立額結絕。
應奉司兩浙諸路置局及花石綱等,諸路非泛上供拋降物色,延福宮西城所租課,內外修造諸處採斫木植、製造局所,並罷。
諸局及西城所見管錢物並付有司,其拘收到百姓地土,並給還舊佃人。
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及罷諸兼局,以上並令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樁充募兵賞軍之用。
應齋醮道場,除舊法合有外,並罷道官及撥賜宮觀等房錢、田土之類。
六尚,並依祖宗法。
罷大晟府,罷教樂所,罷教坊額外人。
罷行幸局,罷採石所,罷待詔額外人。
罷都茶場,依舊歸朝廷。
河坊非危急泛科、免夫錢並罷。
」 是時天下財用歲入,有禦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其措置裒斂、取索支用,各不相知。
天下財賦多為禁中私財,上溢下漏,而民重困。
言者請令戶部周知大數,而不失盈虛緩急之宜。
上至宮禁所須,下逮吏卒廩餼,一切付之有司,格以法度,示天下以至公。
詔可。
戶部尚書聶山亦請以熙、豐後增置添給,如額外醫官、內中諸閣分位次主管文字等使臣、福源靈應諸觀清衞卒、後妃戚裡及文武臣僚之家母妻封國太夫人郡太夫人等請給,并添給食料、茶湯等錢四十萬八千九百餘緡,凡熙、豐無法該載者罷之。
靖康元年,詔曰:「朕託於兆庶之上,永念民惟邦本,思所以閔恤安定之。
乃者,減乘輿服禦,放宮女,罷苑囿,焚玩好之物,務以率先天下;減冗官,澄濫賞,汰貪吏,為民除害。
方詔減上供收買之額,蠲有司煩苛之令,輕刑薄賦,務安元元,而田裡之間,愁痛未蘇,儻不蠲革,何以靖民!今詣酌庶言,疏剔衆弊,舉其綱目,以授四方。
詔到,監司、郡守其悉力奉行;應民所疾苦,不在此詔,許推類聞奏。
」於是凡當時苛刻煩細、一切不便於民者皆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諸路無額上供錢,依舊法,更不立額。
」三年二月,減婺州上供額羅二萬八千匹,著為定制。
閏八月[九]閏八月「閏」字原脫,據本書卷二五高宗紀、繫年要錄卷二七補。
減福建、廣南路歲買上供銀三分之一。
紹興二年,罷鎮江府禦服羅,省錢七萬緡,助劉光世軍。
四年二月,詔:「諸路州縣天申節禮物,並置場和買,毋得抑配於民。
」十有一月,免淮南州軍大禮絹。
五年,以四川上供錢帛依舊留以贍軍。
十一年,始命四川上供羅復輸內藏,其後綾、紗、絹悉如之。
四路天申節大禮絹及上供紬、綾、錦、綺,共九萬五千八百匹。
淳熙五年,湖北漕臣劉焞言:「鄂、嶽、漢陽自紹興九年所收賦財,十分為率,儲一分充上供始,十三年年增二分。
鄂州元儲一分,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緡,今已增至一十二萬九千餘緡;嶽州五千八百餘緡,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緡;漢陽三千七百緡,今增至二萬二千三百餘緡。
民力凋弊,無所從出。
」於是以見增錢數立額,已後權免遞增。
詔夔州路九州百姓科買上供金、銀、絹,自淳熙六年為始盡免。
十六年,蠲兩淮州軍合發上供諸窠名錢物,極邊全免,次邊展免一年。
紹定元年,江、浙諸州軍折輸上供物帛錢數,除合起輕貨,並用錢、會中半;路不通水,願以銀折輸者聽,兩不過三貫三百文。
兩浙、江東共四百一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二貫有奇,並輸送左藏西庫。
鹹淳六年,都省言:「南渡以來,諸路上供數重,自嘉定至嘉熙,起截之數雖減,而州縣猶以大數拘催,害及百姓。
」有旨:「自鹹淳七年為始,銀、錢、關、會用鹹淳三年起截中數拘催,紬、絹、絲、綿、綾、羅用鹹淳二年起截中數拘催。
錢、關、會子二千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四十八貫,銀一十六萬九千六百四十三兩,紬四萬一千四百三十八匹,絹七十三萬七千八百六十匹,絲九萬五千三百三十三兩,綿一百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兩,綾五千一百七十九匹,羅七千三百五十五匹,戶部徧牒諸路,視今所減定額起催。
」 所謂經總制錢者,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
建炎二年,高宗在揚州,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衆。
及為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河北路[一0]河北路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四之八五、繫年要錄卷一八補。
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緡,所補不細。
今若行於諸路州軍,歲入無慮數百萬計,邊事未寧,苟不出此,緩急必緻暴斂。
與其斂於倉卒,曷若積於細微。
」於是以添酒錢、添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令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收充經制錢,以憲臣領之,通判斂之,季終輸送。
紹興五年,參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請以總制司為名,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而總制錢自此始矣。
財用司言:「諸路州縣出納係省錢所收頭子錢,貫收錢二十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充本路郡縣并漕司用。
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貫收頭子錢上,量增作二十三文足。
除漕司及州舊合得一十三文省,餘盡入經制窠名帳內,起發助軍。
」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足。
今當依諸色錢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支用,餘增到錢與經制司別作窠名輸送。
」 九年,諫議大夫曾統上疏言:「經制使本戶部之職,更置一司,無益於事。
如創供給酒庫,亦是陰奪省司之利。
若謂監司、郡縣違法廢令,別建此司按之,則又不然。
夫朝廷置監司以轄州郡,立省部以轄監司,祖宗制也。
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穀失陷,當問提舉司。
若使經制司能事事檢察,則雖戶部版曹,亦可廢矣。
且自置司以來,漕司之移用,憲司之贓罰,監司之妄支,固未嘗少革其弊。
罷之便。
」疏奏,不省。
十六年,以諸路歲取
他路取辦目前,不務存恤。
穀麥未登,已先俵糴;歲賦已納,復理欠負。
託應奉而買珍異奇寶,欠民積者一路至數十萬計;假上供而織文繡錦綺,役工女者一郡至百餘人。
陛下勤恤民隱,詔令數下,悉為虛文。
民不聊生,不惟寇盜繁滋,竊恐災異數起。
祖宗之時,國計所仰,皆有實數。
有額上供四百萬,無額上供二百萬,京師商稅、店宅務、抵當所諸處雜收錢一百餘萬。
三司以七百萬之入,供一年之費,而儲其餘以待不測之用。
又有解池鹽鈔、晉礬、市舶遺利,內贍京師,外實邊鄙,間遇水旱,隨以振濟,蓋量入為出,沛然有餘。
近年諸局務、應奉等司截撥上供,而繁富路分一歲所入,亦不敷額。
然創置書局者比職事官之數為多,檢計修造者比實用之物增倍,其他妄耗百出,不可勝數。
若非痛行裁減,慮智者無以善其後。
久之,乃詔蔡攸等就尚書省置講議財利司,除茶法已有定制,餘並講究條上。
攸請:內侍職掌,事幹宮禁,應裁省者,委童貫取旨。
時貫以廣陽郡王領右府故也。
於是不急之務,無名之費,悉議裁省。
帝亦自罷諸路應奉官吏,省六尚歲貢。
七年,詔諸路帥臣、監司各條所部當裁省凡目以聞。
後苑書藝局等月省十九萬緡,歲可省二百二十萬。
應奉司所管諸色窠名錢數內:兩浙路鈔旁定帖息錢[八]鈔旁定帖息錢「鈔」原作「錢」,據宋會要食貨三五之二、編年綱目卷二八改。
湖、常、溫、秀州無額上供錢,淮南路添酒錢等,並行截節,更不充應奉支用。
十二月,詔曰:「比年寬大之詔數下,裁省之令屢行。
有司便文而實惠不至,蓋緣任用非人,興作事端,蠹耗邦財。
假享上之名,濟營私之欲,漁奪百姓,無所不至。
朕夙夜痛悼,思有以撫循慰安之。
應茶鹽立額結絕。
應奉司兩浙諸路置局及花石綱等,諸路非泛上供拋降物色,延福宮西城所租課,內外修造諸處採斫木植、製造局所,並罷。
諸局及西城所見管錢物並付有司,其拘收到百姓地土,並給還舊佃人。
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及罷諸兼局,以上並令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樁充募兵賞軍之用。
應齋醮道場,除舊法合有外,並罷道官及撥賜宮觀等房錢、田土之類。
六尚,並依祖宗法。
罷大晟府,罷教樂所,罷教坊額外人。
罷行幸局,罷採石所,罷待詔額外人。
罷都茶場,依舊歸朝廷。
河坊非危急泛科、免夫錢並罷。
」 是時天下財用歲入,有禦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其措置裒斂、取索支用,各不相知。
天下財賦多為禁中私財,上溢下漏,而民重困。
言者請令戶部周知大數,而不失盈虛緩急之宜。
上至宮禁所須,下逮吏卒廩餼,一切付之有司,格以法度,示天下以至公。
詔可。
戶部尚書聶山亦請以熙、豐後增置添給,如額外醫官、內中諸閣分位次主管文字等使臣、福源靈應諸觀清衞卒、後妃戚裡及文武臣僚之家母妻封國太夫人郡太夫人等請給,并添給食料、茶湯等錢四十萬八千九百餘緡,凡熙、豐無法該載者罷之。
靖康元年,詔曰:「朕託於兆庶之上,永念民惟邦本,思所以閔恤安定之。
乃者,減乘輿服禦,放宮女,罷苑囿,焚玩好之物,務以率先天下;減冗官,澄濫賞,汰貪吏,為民除害。
方詔減上供收買之額,蠲有司煩苛之令,輕刑薄賦,務安元元,而田裡之間,愁痛未蘇,儻不蠲革,何以靖民!今詣酌庶言,疏剔衆弊,舉其綱目,以授四方。
詔到,監司、郡守其悉力奉行;應民所疾苦,不在此詔,許推類聞奏。
」於是凡當時苛刻煩細、一切不便於民者皆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諸路無額上供錢,依舊法,更不立額。
」三年二月,減婺州上供額羅二萬八千匹,著為定制。
閏八月[九]閏八月「閏」字原脫,據本書卷二五高宗紀、繫年要錄卷二七補。
減福建、廣南路歲買上供銀三分之一。
紹興二年,罷鎮江府禦服羅,省錢七萬緡,助劉光世軍。
四年二月,詔:「諸路州縣天申節禮物,並置場和買,毋得抑配於民。
」十有一月,免淮南州軍大禮絹。
五年,以四川上供錢帛依舊留以贍軍。
十一年,始命四川上供羅復輸內藏,其後綾、紗、絹悉如之。
四路天申節大禮絹及上供紬、綾、錦、綺,共九萬五千八百匹。
淳熙五年,湖北漕臣劉焞言:「鄂、嶽、漢陽自紹興九年所收賦財,十分為率,儲一分充上供始,十三年年增二分。
鄂州元儲一分,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緡,今已增至一十二萬九千餘緡;嶽州五千八百餘緡,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緡;漢陽三千七百緡,今增至二萬二千三百餘緡。
民力凋弊,無所從出。
」於是以見增錢數立額,已後權免遞增。
詔夔州路九州百姓科買上供金、銀、絹,自淳熙六年為始盡免。
十六年,蠲兩淮州軍合發上供諸窠名錢物,極邊全免,次邊展免一年。
紹定元年,江、浙諸州軍折輸上供物帛錢數,除合起輕貨,並用錢、會中半;路不通水,願以銀折輸者聽,兩不過三貫三百文。
兩浙、江東共四百一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二貫有奇,並輸送左藏西庫。
鹹淳六年,都省言:「南渡以來,諸路上供數重,自嘉定至嘉熙,起截之數雖減,而州縣猶以大數拘催,害及百姓。
」有旨:「自鹹淳七年為始,銀、錢、關、會用鹹淳三年起截中數拘催,紬、絹、絲、綿、綾、羅用鹹淳二年起截中數拘催。
錢、關、會子二千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四十八貫,銀一十六萬九千六百四十三兩,紬四萬一千四百三十八匹,絹七十三萬七千八百六十匹,絲九萬五千三百三十三兩,綿一百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兩,綾五千一百七十九匹,羅七千三百五十五匹,戶部徧牒諸路,視今所減定額起催。
」 所謂經總制錢者,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
建炎二年,高宗在揚州,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衆。
及為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河北路[一0]河北路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四之八五、繫年要錄卷一八補。
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緡,所補不細。
今若行於諸路州軍,歲入無慮數百萬計,邊事未寧,苟不出此,緩急必緻暴斂。
與其斂於倉卒,曷若積於細微。
」於是以添酒錢、添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令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收充經制錢,以憲臣領之,通判斂之,季終輸送。
紹興五年,參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請以總制司為名,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而總制錢自此始矣。
財用司言:「諸路州縣出納係省錢所收頭子錢,貫收錢二十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充本路郡縣并漕司用。
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貫收頭子錢上,量增作二十三文足。
除漕司及州舊合得一十三文省,餘盡入經制窠名帳內,起發助軍。
」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足。
今當依諸色錢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支用,餘增到錢與經制司別作窠名輸送。
」 九年,諫議大夫曾統上疏言:「經制使本戶部之職,更置一司,無益於事。
如創供給酒庫,亦是陰奪省司之利。
若謂監司、郡縣違法廢令,別建此司按之,則又不然。
夫朝廷置監司以轄州郡,立省部以轄監司,祖宗制也。
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穀失陷,當問提舉司。
若使經制司能事事檢察,則雖戶部版曹,亦可廢矣。
且自置司以來,漕司之移用,憲司之贓罰,監司之妄支,固未嘗少革其弊。
罷之便。
」疏奏,不省。
十六年,以諸路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