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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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講究役法甚備。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倡為義役,衆出田穀,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

    十一年[一四]十一年承上文當指乾道十一年,但乾道隻有九年。

    宋會要食貨六六之二二、中興聖政卷六一都繫謝諤此奏於淳熙十一年,此處失書淳熙紀元。

    按編年順序,應移置於下文淳熙五年之後。

    禦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者,乃行差役。

    」上然之。

    朱熹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事。

    蓋始倡義役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人,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

    或以材智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氣力淩駕,而私差役之權。

    是以虐貧優富[一五]虐貧優富「優」原作「擾」,據通考卷一三職役考,并參考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一八奏義役利害狀所論義役未盡善四事條改。

    淩寡暴孤。

    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之弊也。

    淳熙五年,臣僚奏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詞訟多寡為殿最;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私便而義役立矣。

     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及之因淳熙陳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十七年以後續降旨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

    五年,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

    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而輒弊者,人也。

     振恤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是也。

    宋之為治,一本於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

    諸州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糶,或貸以種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於主客戶。

    不足,則遣使馳傳發省倉,或轉漕粟於他路;或募富民出錢粟,酬以官爵,勸諭官吏,許書曆為課;若舉放以濟貧乏者,秋成,官為理償。

    又不足,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萬石濟之。

    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閣以須豐年。

    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

    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運米舟車除沿路力勝錢。

    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蓏之稅。

    選官分路巡撫,緩囚繫,省刑罰。

    飢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道京師者,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觀,為淖糜食之,或人日給糧。

    可歸業者,計日併給遣歸;無可歸者,或賦以閑田,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

    老疾幼弱不能存者,聽官司收養。

    水災州縣具船栰拯民,置之水不到之地,運薪糧給之。

    因饑疫[一六]饑疫「疫」原作「役」,按上文,振恤的主要事項為「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據改。

    若厭溺死者,官為埋祭,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

    京師苦寒,或物價翔踴,置場出米及薪炭,裁其價予民。

    前後率以為常。

    蝗為害,又募民撲捕,易以錢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

    詔州郡長吏優恤其民,間遣內侍存問,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愞不任職者。

     初,建隆三年,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飢民多死,郡中軍儲尚百餘萬斛[一七]軍儲尚百餘萬斛「百」字原脫,據本書卷二六四沈倫傳、長編卷三補。

    沈倫即沈義倫。

    宜以貸民。

    」有司沮之曰:「若來歲不稔[一八]若來歲不稔「不」字原脫,據通考卷二六國用考補。

    本書卷二六四沈倫傳作「若歲薦饑無徵」。

    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緻豐年,寧憂水旱耶?」太祖悅而從之。

    四年,詔州縣興復義倉,歲收二稅,石別收一鬥,貯以備兇歉。

    平廣南、江南,輒詔振其饑,其勤恤遠人,德意深厚。

     太宗恭儉仁愛,諄諄勸民務農重穀,毋或妄費。

    是時惠民所積,不為無備,又置常平倉,乘時增糴,唯恐其不足。

    真宗繼之,益務行養民之政,於是推廣淳化之制,而常平、惠民倉殆遍天下矣。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

    恐懼修省,見於顏色;惻怛哀矜,形於詔旨。

    慶曆初,詔天下復立義倉。

    嘉祐二年,又詔天下置廣惠倉,使老幼貧疾者皆有所養。

    累朝相承,其慮於民也既周,其施於民也益厚。

    而又一時牧守,亦多得人,如張詠之治蜀,歲糶米六萬石,著之皇祐甲令。

    富弼之移青州,擇公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流民以廩之,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天下傳以為法。

    知鄆州劉夔發廩振飢,民賴全活者甚衆,盜賊衰止,賜詔褒美。

    知越州趙抃揭牓於通衢,令民有米增價以糶,於是米商輻湊,越之米價頓減,民無飢死。

    若是之政,不可悉書,故於先王救荒之法為略具焉。

     神宗即位以來,河北諸路水旱薦臻,兼發糴便司、廣惠倉粟以振民。

    熙寧二年,賜判北京韓琦詔曰:「河北歲比不登,水溢地震。

    方春東作,民攜老幼,棄田廬,日流徙于道。

    中夜以興,慘怛不安。

    其經制之方,聽便宜從事,有可以左右吾民者,宜為朕撫輯而振全之,毋使後時,以重民困。

    」而王安石秉政,改貸糧法而為借助,移常平、廣惠倉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輒得罪,而民遂不聊生。

    又詔賣天下廣惠倉田。

    自是先朝良法美意,所存無幾。

    哲宗雖詔復廣惠倉,既而章惇用事,又罷之,賣其田如熙寧法。

    常平量留錢斛,不足以供振給,義倉不足,又令通一路兌撥。

    於是紹聖、大觀之間,直給空名告敕、補牒賜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業遂衰。

     先是,仁宗在位,哀病者乏方藥,為頒慶曆善救方。

    知雲安軍王端請官為給錢和藥予民,遂行於天下。

    嘗因京師大疫,命太醫和藥,內出犀角二本,析而視之。

    其一通天犀,內侍李舜舉請留供帝服禦。

    帝曰:「吾豈貴異物而賤百姓?」竟碎之。

    又蠲公私僦舍錢十日。

    令太醫擇善察脈者,即縣官授藥,審處其疾狀予之,無使貧民為庸醫所誤,夭閼其生。

    天禧中,於京畿近郊佛寺買地,以瘞死之無主者。

    瘞屍,一棺給錢六百,幼者半之;後不復給,死者暴露於道。

    嘉祐末,復詔給焉。

     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纔二十四人。

    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東、西各廣官舍,日廩三百人。

    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

    又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

    」熙寧二年,京師雪寒,詔:「老幼貧疾無依丏者,聽於四福田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

    」九年,知太原韓絳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

    河東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餘,即至三月終。

    」從之。

    凡鰥、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之;無,則居以官屋,以戶絕財產充其費,不限月。

    依乞丏法給米豆;不足,則給以常平息錢。

    崇寧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

    給常平米,厚至數倍。

    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

    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雇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三年,又置漏澤園。

    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

    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更使領事三年,願復領者聽之。

    」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

    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

    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痊失,歲終考其數為殿最。

    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

    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丏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

    孤貧小兒可教者,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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