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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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緻煩擾。

    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

    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

    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

    弓箭手逃地并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

    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

    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

    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

    」「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

    」詔皆從之。

     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裏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

    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盡闢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衞也。

    今於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裡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尅胡[六]尅胡原作「尅明」,據本書卷八六地理志、武經總要前集卷一七改。

    長編卷三四四作「尅烏」,乃同音異字。

    以南諸城砦,千裡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閑之地,皆可墾闢以贍軍用。

    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

    於是就糴河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

    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

    」 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

    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

    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穀近九千石,糗糒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彊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

    又借轉運司錢穀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

    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

    」詔諭惠卿毋蹈前失。

     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裡,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

    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

    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

    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

    二年[七]二年原作「三年」,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九、玉海卷一七七、宋史全文卷一八上改。

    德安府、復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餘並入官。

    凡民:水田畝賦秔米一鬥,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

    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寖衆,亦置堡砦屯聚之。

    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

    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

    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犂。

    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

    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

    下諸鎮推行之。

     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

    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

    」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

    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並免。

    五年,詔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別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八]分五年償「五年」,宋會要食貨二之一五、繫年要錄卷九八、宋史全文卷一九下都作「二年」。

    命樊賓、王弗行之。

    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嶽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

    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

    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穀三十萬石有奇。

    殿中侍禦史石公揆、監中嶽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

     九月[九]九月按宋會要食貨二之二0、繫年要錄卷一一四都繫此事於紹興七年九月,此上應有「七年」二字。

    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奬諭焉。

    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鄂[一0]荊鄂原作「荊湖」,據宋會要食貨三之八、繫年要錄卷二00、宋史全文卷二三下改。

    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

    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

    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餽運,又可安集流亡。

    」從之。

     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

    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

    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

    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遊民,遊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裡徵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

    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

    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

    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

    異時墾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

    」詔除見耕者依舊,餘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

    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買牛犂,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

    數年之後,墾田必多,穀必賤。

    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

    此誠經久守淮之策。

    」詔從之。

     乾道五年三月[一一]乾道五年三月按此下有脫文。

    鄭剛中任川陝宣撫使,在紹興十二年至十七年間,本條所載,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一八、六三之一四六,乃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奏中追述鄭剛中事。

    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

    然兵民雜處村疃,為擾百端;又數百裡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

    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敷[一二]均敷原作「均數」,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一八、六三之一四六改。

    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

    從之。

    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

    六年,罷和、揚州屯田。

    八年,復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劄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

    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

    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

    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

    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

    」從之。

     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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