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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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帛 和糴 漕運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布帛和糴漕運
布帛宋承前代之制,調絹、紬、布、絲、綿以供軍須,又就所產折科、和市。
其纖麗之物,則在京有綾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江寧府、潤州有織羅務,梓州有綾綺場,亳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青、齊、鄆、濮、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
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
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須,則有司下其數供足。
自周顯德中,令公私織造並須幅廣二尺五分,民所輸絹匹重十二兩,疏薄短狹、塗粉入藥者禁之;河北諸州軍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
宋因其舊。
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紬、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科市以煩民。
初,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
太宗太平興國中,停湖州織綾務。
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
詔川峽市買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透背、六銖、欹正、龜殼等段匹,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勿禁。
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民,至夏秋令輸絹於官。
」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又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
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
」詔優予其直。
自是諸路亦如之。
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子錢。
天聖中,詔減兩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欹正之半,罷作綾花紗。
明道中,又減兩蜀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之二,命改織紬、絹以助軍。
景祐初,遂詔罷輸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以及閭巷皆禁用。
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慶曆四年復減半。
既而又減梓路歲輸絹三之一,紅錦、鹿胎半之。
先是,鹹平初,廣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言:「準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匹為錢百五十至二百。
」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
自西邊用兵,軍須紬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所輸之數;兵罷,其費乃減。
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輸數。
治平中,歲織十五萬三千五百餘匹。
神宗即位,京師米有餘蓄,命發運司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須。
京東轉運司請以錢三十萬二千二百貫給貸於民,令次年輸絹,匹為錢千,隨夏稅初限督之。
詔運其錢于河北,聽商人入中。
熙寧三年,禦史程顥言:「京東轉運司和買紬絹,增數抑配,率千錢課絹一匹,其後和買并稅絹,匹皆輸錢千五百。
」時王廣淵為轉運使,謂和買如舊,無抑配。
顥言其迎合朝廷意。
王安石謂廣淵在京東盡力以赴事功,不宜罪以迎合。
乃詔所給內帑別額紬絹錢五十萬緡,收其本儲之北京,息歸之內帑。
右正言李常亦言:「廣淵以陳汝羲所進羨餘錢五十萬緡,隨和買絹錢分配,於常稅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緡,請以顥言付有司。
」定州安撫司又言:「轉運司配紬、絹、綿、布於州鎮軍砦等坊郭戶,易錢數多,乞憫其災傷,又居極邊,特蠲損之。
」詔提刑司別估,民不願市,令官自賣,已給而抑配者正之。
自王安石秉政,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故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淵輩,假和買紬絹之名,配以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於青苗。
然安石右廣淵,顥、常言卒不行。
二月,詔移巴蜀羨財,市布帛儲於陝西以備邊,省蜀人輸送及中都漕輓之費。
七年,兩浙察訪沈括言:「本路歲上供帛九十八萬,民苦備償,而發運司復以移用財貨為名,增預買紬絹十二萬。
」詔罷其所增之數。
八年,韓琦奏倚閣預買紬絹等,雖稍豐稔,猶當五七歲帶輸。
安石以為不然,言於神宗曰:「預買紬絹,祖宗以來未嘗倚閣,往歲李稷有請,因從之。
近方鎮監司爭以寬恤為事,不計有無,異日國用闕,當復刻剝於民爾。
」 元豐以來,諸路預買紬絹,許假封樁錢或坊場錢,少者數萬緡,多者至數十萬緡。
其假提舉司寬剩錢者,又或令以絹帛入常平庫,俟轉運司以價錢易取。
三年,京東轉運司請增預買數三十萬,即本路移易,從之。
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峽四路司農物帛。
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省樣不合者貿易,糴糧儲於邊,期以一年畢。
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匹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緡有奇。
紹聖元年,兩浙絲蠶薄收,和買并稅紬絹,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帑紬絹;又令轉運司以所輸錢市金銀,遇蠶絲多,兼市紗、羅、紬、絹上供。
元符元年,雄州榷場輸布不如樣,監司通判貶秩、展磨勘年有差;令損其直,後似此者勿受。
尚書省言:「民多願請預買錢,宜視歲例增給,來歲市紬絹計綱赴京。
」左司員外郎陳瓘言:「預買之息,重於常平數倍,人皆以為苦,何謂願請?今復創增,雖名濟乏,實聚斂之術。
」提點京東刑獄程堂亦言:「京東、河北災民流未復,今轉運司東西路歲額無慮二百萬匹兩,又於例外增買,請罷之。
」乃詔諸路提舉司勿更給錢,俟蠶麥多,選官置場。
崇寧中,諸路預買,令所產州縣鄉民及城郭戶並準貲力高下差等均給。
川峽路取元豐數最多一年為額,舊不給者如故。
江西和買紬絹歲五十萬匹,舊以錢、鹽三七分預給。
自鹽鈔法行,不復給鹽,令轉運司盡給以錢,而卒無有,逮今五年,循以為常,民重傷困。
大觀初,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及鄰路所掌封樁鹽各十萬緡給之。
其後提舉常平張根復言:「本路和買,未嘗給錢,請盡給一歲蠶鹽,許轉運司移運或民戶至場自請。
」而江西十郡和買數多,法一匹給鹽二十斤,比錢九百,歲預於十二月前給之。
轉運司得鹽不足,更下發運司會積歲所負給償。
尚書省言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淮南、江東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羅、綾、紗一千至三萬匹各有差。
二年,又令京東、淮南、兩浙市絹帛五萬及三萬匹,並輸大觀庫;又四川各二萬,輸元豐庫。
江東西如四川之數,輸崇寧庫。
而州縣和買,有以鹽一席折錢六千,令民至期輸紬絹六匹,又前期督促,緻多逃徙,詔遞加其罪。
坊郭戶預買有家至四五百匹,興仁府萬延嗣戶業錢十四萬二千緡,歲均千餘匹,乃令減半均之。
兩浙和買并稅紬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例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人吏。
政和初,詔罷市例錢。
諸路紬絹布帛比價高數倍。
而給直猶用舊法,言者請稍增之,度支以元豐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給散而已。
江東和買,弊如江西,比年纔給二百,轉運司又以重十三兩為則,不及則,準絲價補納以錢,兩率二百有餘。
宣和三年,詔提刑司釐正以聞。
先是,成都、河北預買,官戶許減半,四年,令舊嘗全科者如舊。
既又以兩浙多官戶,令預買通敷。
七年冬,郊祀,河北、京東和買科取物帛絲綿等數並免,以供奉物給降,其所蠲貸,幾數百萬。
初,預買紬絹務優直以利民,然猶未免煩民,後或令民折輸錢,或物重而價輕,民力寖困,其終也,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
十二月,詔令轉運司各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以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給者,並論以違制。
然有司鮮能承順焉。
靖康元年,命轉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如正月之期給之,毋貸以他物而損其數。
京東州縣勿以逃移戶舊數科著業人,仍先除其數,俟流民歸業均敷。
餘路亦如之。
建炎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
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夏稅紬絹,歲為匹一百一十七萬七千八百,每匹折輸錢二千以助用。
」詔許之。
東南折帛錢自此始。
五月,詔每歲預買綿絹,令登時給其直。
又詔江、浙和預買絹減四分之一,仍給見錢,違者寘之法。
紹興元年,初賦鼎州和買折帛錢六萬緡,以贍蔡兵。
以兩浙夏稅及和買紬絹一百六十餘萬匹,半令輸錢,匹二千。
二年,以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如兩浙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
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紬三十九萬匹,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綾羅絁七萬匹,西川、廣西布七十七萬匹,成都綿綺千八百餘匹,皆有奇。
三年三月,以兩浙和買物帛,下戶艱於得錢,聽以七分輸正色,三分折見緡。
初,洪州和買,八分輸正色,二分折省錢,匹三千。
四年,帥臣胡世將請以三分匹折六千省。
又言絹直踴貴,請匹增為五千足。
戶部定為六千足。
殿中侍禦史張緻遠言:「江西殘破之餘,和預買絹請折輸錢,朝廷從之,是欲少寬民力。
匹輸錢五千省,比舊直已增其半,較之兩浙時直,匹多一千五百,戶部又令折六貫文足,是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斂也。
物不常貴,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定,則價無時而可減。
」
其纖麗之物,則在京有綾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江寧府、潤州有織羅務,梓州有綾綺場,亳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青、齊、鄆、濮、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
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
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須,則有司下其數供足。
自周顯德中,令公私織造並須幅廣二尺五分,民所輸絹匹重十二兩,疏薄短狹、塗粉入藥者禁之;河北諸州軍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
宋因其舊。
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紬、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科市以煩民。
初,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
太宗太平興國中,停湖州織綾務。
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
詔川峽市買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透背、六銖、欹正、龜殼等段匹,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勿禁。
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民,至夏秋令輸絹於官。
」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又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
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
」詔優予其直。
自是諸路亦如之。
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子錢。
天聖中,詔減兩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欹正之半,罷作綾花紗。
明道中,又減兩蜀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之二,命改織紬、絹以助軍。
景祐初,遂詔罷輸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以及閭巷皆禁用。
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慶曆四年復減半。
既而又減梓路歲輸絹三之一,紅錦、鹿胎半之。
先是,鹹平初,廣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言:「準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匹為錢百五十至二百。
」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
自西邊用兵,軍須紬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所輸之數;兵罷,其費乃減。
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輸數。
治平中,歲織十五萬三千五百餘匹。
神宗即位,京師米有餘蓄,命發運司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須。
京東轉運司請以錢三十萬二千二百貫給貸於民,令次年輸絹,匹為錢千,隨夏稅初限督之。
詔運其錢于河北,聽商人入中。
熙寧三年,禦史程顥言:「京東轉運司和買紬絹,增數抑配,率千錢課絹一匹,其後和買并稅絹,匹皆輸錢千五百。
」時王廣淵為轉運使,謂和買如舊,無抑配。
顥言其迎合朝廷意。
王安石謂廣淵在京東盡力以赴事功,不宜罪以迎合。
乃詔所給內帑別額紬絹錢五十萬緡,收其本儲之北京,息歸之內帑。
右正言李常亦言:「廣淵以陳汝羲所進羨餘錢五十萬緡,隨和買絹錢分配,於常稅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緡,請以顥言付有司。
」定州安撫司又言:「轉運司配紬、絹、綿、布於州鎮軍砦等坊郭戶,易錢數多,乞憫其災傷,又居極邊,特蠲損之。
」詔提刑司別估,民不願市,令官自賣,已給而抑配者正之。
自王安石秉政,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故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淵輩,假和買紬絹之名,配以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於青苗。
然安石右廣淵,顥、常言卒不行。
二月,詔移巴蜀羨財,市布帛儲於陝西以備邊,省蜀人輸送及中都漕輓之費。
七年,兩浙察訪沈括言:「本路歲上供帛九十八萬,民苦備償,而發運司復以移用財貨為名,增預買紬絹十二萬。
」詔罷其所增之數。
八年,韓琦奏倚閣預買紬絹等,雖稍豐稔,猶當五七歲帶輸。
安石以為不然,言於神宗曰:「預買紬絹,祖宗以來未嘗倚閣,往歲李稷有請,因從之。
近方鎮監司爭以寬恤為事,不計有無,異日國用闕,當復刻剝於民爾。
」 元豐以來,諸路預買紬絹,許假封樁錢或坊場錢,少者數萬緡,多者至數十萬緡。
其假提舉司寬剩錢者,又或令以絹帛入常平庫,俟轉運司以價錢易取。
三年,京東轉運司請增預買數三十萬,即本路移易,從之。
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峽四路司農物帛。
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省樣不合者貿易,糴糧儲於邊,期以一年畢。
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匹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緡有奇。
紹聖元年,兩浙絲蠶薄收,和買并稅紬絹,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帑紬絹;又令轉運司以所輸錢市金銀,遇蠶絲多,兼市紗、羅、紬、絹上供。
元符元年,雄州榷場輸布不如樣,監司通判貶秩、展磨勘年有差;令損其直,後似此者勿受。
尚書省言:「民多願請預買錢,宜視歲例增給,來歲市紬絹計綱赴京。
」左司員外郎陳瓘言:「預買之息,重於常平數倍,人皆以為苦,何謂願請?今復創增,雖名濟乏,實聚斂之術。
」提點京東刑獄程堂亦言:「京東、河北災民流未復,今轉運司東西路歲額無慮二百萬匹兩,又於例外增買,請罷之。
」乃詔諸路提舉司勿更給錢,俟蠶麥多,選官置場。
崇寧中,諸路預買,令所產州縣鄉民及城郭戶並準貲力高下差等均給。
川峽路取元豐數最多一年為額,舊不給者如故。
江西和買紬絹歲五十萬匹,舊以錢、鹽三七分預給。
自鹽鈔法行,不復給鹽,令轉運司盡給以錢,而卒無有,逮今五年,循以為常,民重傷困。
大觀初,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及鄰路所掌封樁鹽各十萬緡給之。
其後提舉常平張根復言:「本路和買,未嘗給錢,請盡給一歲蠶鹽,許轉運司移運或民戶至場自請。
」而江西十郡和買數多,法一匹給鹽二十斤,比錢九百,歲預於十二月前給之。
轉運司得鹽不足,更下發運司會積歲所負給償。
尚書省言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淮南、江東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羅、綾、紗一千至三萬匹各有差。
二年,又令京東、淮南、兩浙市絹帛五萬及三萬匹,並輸大觀庫;又四川各二萬,輸元豐庫。
江東西如四川之數,輸崇寧庫。
而州縣和買,有以鹽一席折錢六千,令民至期輸紬絹六匹,又前期督促,緻多逃徙,詔遞加其罪。
坊郭戶預買有家至四五百匹,興仁府萬延嗣戶業錢十四萬二千緡,歲均千餘匹,乃令減半均之。
兩浙和買并稅紬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例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人吏。
政和初,詔罷市例錢。
諸路紬絹布帛比價高數倍。
而給直猶用舊法,言者請稍增之,度支以元豐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給散而已。
江東和買,弊如江西,比年纔給二百,轉運司又以重十三兩為則,不及則,準絲價補納以錢,兩率二百有餘。
宣和三年,詔提刑司釐正以聞。
先是,成都、河北預買,官戶許減半,四年,令舊嘗全科者如舊。
既又以兩浙多官戶,令預買通敷。
七年冬,郊祀,河北、京東和買科取物帛絲綿等數並免,以供奉物給降,其所蠲貸,幾數百萬。
初,預買紬絹務優直以利民,然猶未免煩民,後或令民折輸錢,或物重而價輕,民力寖困,其終也,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
十二月,詔令轉運司各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以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給者,並論以違制。
然有司鮮能承順焉。
靖康元年,命轉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如正月之期給之,毋貸以他物而損其數。
京東州縣勿以逃移戶舊數科著業人,仍先除其數,俟流民歸業均敷。
餘路亦如之。
建炎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
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夏稅紬絹,歲為匹一百一十七萬七千八百,每匹折輸錢二千以助用。
」詔許之。
東南折帛錢自此始。
五月,詔每歲預買綿絹,令登時給其直。
又詔江、浙和預買絹減四分之一,仍給見錢,違者寘之法。
紹興元年,初賦鼎州和買折帛錢六萬緡,以贍蔡兵。
以兩浙夏稅及和買紬絹一百六十餘萬匹,半令輸錢,匹二千。
二年,以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如兩浙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
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紬三十九萬匹,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綾羅絁七萬匹,西川、廣西布七十七萬匹,成都綿綺千八百餘匹,皆有奇。
三年三月,以兩浙和買物帛,下戶艱於得錢,聽以七分輸正色,三分折見緡。
初,洪州和買,八分輸正色,二分折省錢,匹三千。
四年,帥臣胡世將請以三分匹折六千省。
又言絹直踴貴,請匹增為五千足。
戶部定為六千足。
殿中侍禦史張緻遠言:「江西殘破之餘,和預買絹請折輸錢,朝廷從之,是欲少寬民力。
匹輸錢五千省,比舊直已增其半,較之兩浙時直,匹多一千五百,戶部又令折六貫文足,是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斂也。
物不常貴,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定,則價無時而可減。
」